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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 网
时间:2021-08-17 13: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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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大气污染 水污染 危险废物大气网讯: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更高层次、更有竞争力、更可持续的营商环境。2021年以来,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坚持贯彻新发

大气污染 水污染 危险废物

大气网讯: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更高层次、更有竞争力、更可持续的营商环境。2021年以来,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核心任务,继续通过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惩戒违法排污行为,有效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省生态环境厅聚焦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问题先后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项执法和交叉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截至6月底,全省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546起,较去年同期增加73.3%;涉及移送公安案件101起,为去年同期的2.97倍。现对其中涉及水、气、危险废物、排污许可证管理以及第三方机构违法运维等8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案释法。

一、涉及大气污染类

阜新彰武县天凯硅砂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4月21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天凯硅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气直接排放,造成了环境污染。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气直接排放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4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责任人已被处以7天行政拘留。此案件处罚信息已录入信用系统。

二、涉及水污染类

营口大石桥市顺发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4月19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大石桥市顺发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东侧有一个约20米长、10米宽的坑塘,坑塘内水位与地面持平且已有少量水溢出,坑塘内水呈黑色,并有刺鼻性臭味。坑塘与该单位蓄水池通过一根黑色管相连接。经调查,该单位餐具消毒产生的废水应暂存在蓄水池内,再由罐车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从2020年5月开始,该单位将餐具消毒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上述坑塘内,坑塘无任何防渗措施。该单位坑塘内的水样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显示,氨氮、总磷等各项因子均超标。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5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71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案件处罚信息已录入信用系统。

三、涉及危险废物类

辽阳市宏伟区龙达塑料加工厂通过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案

3月17日,辽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辽阳市公安局联合对辽阳市宏伟区龙达塑料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破碎的废塑料通过水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未经防渗防漏处理的土坑中。通过对土坑内的水样进行检测分析后,排放的水污染物中含有汞、锌、锰等重金属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

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通过渗坑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程序对相关设施予以查封,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案件处罚信息已录入信用系统。

葫芦岛市兴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2月25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公安机关线索通报,朝阳县胜利镇董家店河套内疑似被倾倒的危险废物,并有刺鼻气味。经核查,葫芦岛市兴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约125吨釜残(编号为HW11、900-013-11危险废物)分别倾倒至朝阳市龙城区原油脂化工厂院内、朝阳县胜利镇董家店河套、胜利水库上游河道上。另外约50吨准备倾倒他处时,在瓦房子镇国道公路被公安机关扣押。朝阳县生态环境部门对倾倒现场开展紧急处理,共清理出沙土和危险废物混合物504.98吨。

朝阳县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朝阳县成立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组成的“2·25”跨市非法运输、倾倒危险废物(釜残)涉嫌环境污染案件调查处理专班,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涉及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类

辽阳市玉昌保温材料厂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4月16日,辽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太子河区望水台镇肖夹河村的辽阳市玉昌保温材料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保温材料厂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

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涉嫌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立案查处,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锦州安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进行自行监测案

2020年12月16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锦州安泰润滑油添加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开展每月1次的手工自行监测。

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自行监测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今年1月19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五、涉及第三方机构运维、检测弄虚作假类

阜新市彰武县安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数据造假案

2020年12月8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彰武县安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造假。执法人员在调取该企业上传的相关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后,到彰武县安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对机动车进行实际排放检验的情况下,伪造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上传至阜新市交警支队网站。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处以10万元罚款,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此案件处罚信息已录入信用系统。

沈阳恒泰盛食品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4月2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沈阳市苏家屯区工作协调组派单,对沈阳恒泰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汽浮刮渣机未使用,并利用外接软管向在线取水口注入自来水干扰在线监测数据,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上传监控平台失真。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处以15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案件处罚信息已录入信用系统。

下一阶段,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将保持“严”的主基调,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进一步加强对排污单位日常监管,强化与公、检、法、司及发改、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动,合力惩处违法排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同时,还将继续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公开曝光力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发现、共同监管、共同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实现对恶意排污行为的强力震慑,不断提升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识。

另外,辽宁省以及14个市均已发布和公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欢迎公众广泛参与,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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