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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网
时间:2018-01-12 11: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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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如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环保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统一行使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

2.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3.会同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对市环保局实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及成员。

4.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5.承接环境保护部下放省级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工作。

2.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执行监督,加强对环境承载能力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加强对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排污权交易管理。

4.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建设,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5.加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流域、大气、土壤、固体废物、重金属、近岸海域等污染防治规划,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市、县两级环境执法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参与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承办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光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地方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工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监察和督察,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对环境监察、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研究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分解落实建议,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履约活动,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市环保局的领导班子及成员;指导全省环保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省环保厅设2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起草、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工作;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组织提出省级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相关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综合性执法检查;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设区市环保局领导干部的有关管理事项;指导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全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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