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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专题系列研究报告 | 碳中和对标与启示(德国篇)

来源: 网
时间:2021-07-26 1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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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专题系列研究报告 | 碳中和对标与启示(德国篇)碳达峰 碳中和 碳排放大气网讯:报告围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欧美日主要国家的典型做法、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现状及

碳达峰 碳中和 碳排放

大气网讯:报告围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欧美日主要国家的典型做法、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现状及实施路径等方面进行深度分析,重点在电力行业、工业行业、交通运输行业、建筑行业展开专题研究,共同探讨各地方政府实现“双碳”目标的行动方案,以期为地方政府决策及业界参考提供智力支撑,助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1.碳达峰发展阶段

德国早在1990年前就实现了碳达峰。从2000年至2019年,德国的碳排放强度从8.544亿吨降到6.838亿吨,降幅近20%。

2019年5月,德国宣布成立退出煤炭委员会,制定了最迟到2038年逐步退出燃煤发电的计划。

2019年9月20日,德国联邦政府内阁通过了《气候行动计划2030》,并进而于2019年11月15日在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通过立法确定了德国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减少55%,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中长期减排目标。

而欧盟范围内的统一政策目标又进一步刺激德国考虑将到2030年的减排目标提高到65%。

2.主要政策及做法

德国碳中和主要政策内容

系统构建碳中和法律体系。德国联邦政府在2008年至2016年间先后制定及发布了“德国适应气候变化战略”、“适应行动计划”、《气候保护规划2050》一系列国家长期减排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以此框定目标、取得共识。2017年至2020年间陆续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联邦气候保护法》和《国家氢能战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增强约束力,进而再落实具体行动计划。2019年通过了《气候行动计划2030》,对每个产业部门的具体行动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

明确重点减排部门并进行指标分解。作为落实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的重要行动措施和实施路径,《气候保护计划2030》将减排目标在建筑和住房、运输、农业、林业、能源、工业以及其他领域六大部门进行了目标分解,明确了各个产业部门在2020年到2030年间的刚性年度减排目标,规定了部门减排措施、减排目标调整、减排效果定期评估的法律机制。

德国碳中和的主要做法

1)德国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完备的监管机制

德国的政策首先注重对碳定价的政策设计,这是基于德国总体经济利益和确保其长期竞争力的考虑而制定的。通过碳定价激励企业采取积极措施主动进行碳减排,并将碳减排纳入与企业经营绩效直接关联的实际测量。德国对气候保护的产业政策和技术研发给予积极的财政投入,从整个经济系统、能源系统和科技系统拉动企业采取积极措施响应碳减排的战略目标。

《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确保《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开透明。该法律对所有部门均规定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限值,并每年计算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由独立的气候问题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数据,超过限值将会受大相应处罚。

2)德国通过政企合作的方式,加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研发投入

德国环境保护的科技研发投入主要在三方面,分别是电池单元的研发、氢能源的现代利用以及合成燃料的普及。除了进行投资外,还通过国家政策及与企业的积极合作,共同促进科技的研发。

3)注重森林和草原的保护,提高生物碳汇能力

德国联邦政府注重对森林和木材使用的保护和可持续管理、农业的能源效率、耕地腐殖质的保存和形成、永久草原的保护、保护沼泽土壤/减少堆肥中使用泥炭,提高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3.对我国的启示

(1)系统的政策体系和完备的监管机制是减排落地的保障

政策性的减排目标必须依靠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机制。我国可以参考德国通过碳定价激励企业积极碳减排的措施,将企业碳减排与企业经营相结合,促使企业主动参与碳减排行动。除了制定框架性的法律之外,还应制定相应的落实行动计划和系统完备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对设定了具体碳减排目标的各个产业部门持续开展碳排放监测和风险评估分析。对于我国碳减排工作来说,首先要求从企业层面到行业层面有统一强制性的数据披露和计算标准。在这方面我们还需努力,开发基于中国国情的碳排放因子和计算体系,建立中国的碳排放标准。

(2)通过政企合作的方式,持续增加科技研发投入

在碳中和实现道路上,通过财政支出和与企业合作的方式,才能共同促进科技的研发。我国应通过持续的科技研发投入,提高能源消费效率,降低能源消耗速率,同时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加大开发清洁能源,利用新能源。与此同时,科研技术投入和技术转移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实际合作,最终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目标。

(3)注重环境治理,大力推进自然碳汇和碳捕集

受资源、技术、经济性等因素影响,到2055年左右,我国能源生产、消费以及工业非能利用领域还有约14亿吨碳排放需要通过自然碳汇、碳捕集等措施予以解决。

我国应严格管控生态空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继续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退耕还林还草、荒漠改善、水土保护等行动,深入推进京津风沙源区、黄土高原、西藏生态安全屏障、青海三江源、祁连山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发挥森林、农田、湿地等重要作用增加自然碳汇能力;加强海岸带保护,修复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海洋生态系统,不断提高海洋固碳能力。

同时,积极研发和推广化石燃料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生物质碳捕集与封存、直接空气捕集等技术,提高碳捕集能力。预计到2055年,自然碳汇和碳捕集能够分别提供约10亿、4.5亿吨负排放,解决碳中和“最后一公里”问题,助力实现全社会碳中和目标。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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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专题系列研究报告 | 碳中和对标与启示(欧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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