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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湖泊与湿地的现状和保护对策

来源: 网
时间:2021-06-05 11: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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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湖泊与湿地的现状和保护对策生态修复 湖泊与湿地生态修复 湖泊与湿地环境修复网讯:湖泊与湿地是地球重要而独特的生态系统,其周边流域是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相融合的重要单元。当前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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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网讯:湖泊与湿地是地球重要而独特的生态系统,其周边流域是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相融合的重要单元。当前我国湖泊与湿地的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突出,需要认清其主要原因,提出科学保护与修复的对策,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无锡洋澜湖生态修复大示范区航拍图

湖泊与湿地作为地球重要而独特的生态系统,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吸收二氧化碳、制造氧气、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湖泊与湿地及其周边流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发祥地,是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相融合的重要单元,也是“宜居地球”和“美丽中国”建设以及“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综合治理的基础。在全球变化和高强度人类活动双重影响下,我国湖泊与湿地的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并呈现明显的区域差异性,如西北干旱区湖泊与湿地萎缩、消失和咸化、碱化等;青藏高原区湖泊水位上升、面积增加,并由此带来草场淹没、溃坝等生态灾害;东部平原和东北地区湖泊水质下降、富营养化和蓝藻水华、生态系统退化等。

近年来,尽管湖泊与湿地生态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江河湖泊生态明显好转,但我国湖泊与湿地生态系统仍较为脆弱,保护压力依然较大,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刻不容缓。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与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关注湖泊与湿地生态修复,并把湖泊与湿地修复作为我国十大水问题之一,湿地保护法正在审议即将出台中。因此,需要围绕我国湖泊与湿地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认清其主要原因,提出科学保护与修复的对策和建议。

我国湖泊与湿地的现状

数量和面积急剧减少,水量锐减状况严重

我国原本湖泊与湿地众多,广布全国,占国土面积的6.5%,涵养了全国96%可利用的淡水资源。但根据第二次湖泊调查,近50年来我国湖泊数量减少了243个,面积减少9606千米2,约占湖泊总面积的12%[1];新一轮湿地调查结果表明,近10年来全国湿地面积减少了3.4万千米2,减少率达8.82%,储水量锐减,尤以东北、长江中下游及青藏高原等地区的天然湿地丧失最为严重[2]。湖泊与湿地面积持续减少,已经成为我国近期面积丧失速度最快的自然生态系统[3]。

水质恶化,水体富营养化普遍

我国东部、东北和云贵高原湖泊中有85.4%的湖泊超过了富营养化标准,其中达到重富营养化标准的占40.1%。五大淡水湖,除洞庭湖目前尚处于中营养水平外,鄱阳湖、太湖、洪泽湖和巢湖整体上均处于富营养化水平,如太湖自2000年以来,以Ⅳ至Ⅴ类水为主,局部已劣于Ⅴ类水。此外,西北部湖泊普遍咸化、碱化,水质呈持续下降趋势。

生物资源退化,生态灾害频发

湖泊与湿地生态不断退化,表现为鱼类资源种类减少、数量大幅下降,水生植物与底栖生物分布范围缩小,生物多样性下降。如太湖鱼类由1960年代的106种下降到目前60余种,水生植物分布面积减少了126千米2;在1960年代呼伦湖中的大中型经济鱼类(如鲤、鲫、鲌、鲶)占鱼类资源量达80%左右,目前仅占全年渔获物的2.4%;湿地水鸟种类减少24%,种群数量明显减少的鸟类比重达到了52%。随着湖泊富营养化加重,藻类等浮游植物大量繁殖并不断集聚,湖泊生态灾害频繁发生。

不合理利用问题突出,生态服务功能急剧下降

调查表明,全国25%以上的重点调查湿地遭到破坏,已无法自然恢复。主要威胁因素为污染、过度捕捞、围垦、外来物种入侵、基建占用,以及气候变暖[4]。受到围垦威胁的湿地面积占到调查面积的25.4%,因围垦造成的湿地表土有机碳损失量达到15亿吨。同时,人为修闸建堤等水利工程建设,使得我国东部绝大多数湖泊成为阻隔湖泊,一些珍稀濒危水生物种和多种洄游性鱼类趋于消失,原有生态平衡被破坏。此外,湖泊与湿地被破坏还导致城市内涝增加。

鄱阳湖流域水土流失严重

我国湖泊与湿地严峻现状的成因

造成我国目前湖泊与湿地严峻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而人为因素即不适当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滞后的管理方式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原因。

周边流域人类活动强度大,缺乏综合治理

长期以来,湖泊与湿地流域大量产业和人口集聚直接导致进入湖泊的总氮、总磷等污染物增加,水环境污染不断加重,生态严重退化,在我国中东部平原湖区、东北、云南尤为明显。特别是近20~30年,各地大规模的沿湖环湿开发现象屡禁不止,开发与保护失衡使得湖泊与湿地保护面临更加复杂、严峻的压力。国家已经开展少数重点湖泊流域的综合治理,但是成效尚不显著,不同区域、不同流域分层次的系统治理、综合管理力度明显不够,“山水田林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治理理念尚不深入,没有流域乃至区域整体的统筹协调,局部的治理和保护效果难以持久。

管理效率低下,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

我国湖泊与湿地长期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国家层面,水利部门主管湖泊防洪与水资源利用,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主管湿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渔业(农业)部门负责渔业资源利用,其他涉湖管理机构还有园林、旅游部门等。地方层面,还有湿地公园管理、交通部门的航道管理、水利部门的湖泊岸线管理、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地方财政或林业部门的芦苇管理等,管理单位错综复杂、职能交叉重叠,存在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使得湖泊与湿地保护管理协调工作困难重重,效率低下。此外,现有湖泊与湿地保护率较低,仅为43.5%,众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江河源头、生态脆弱和敏感区、鸟类迁飞越冬区等重要湖泊与湿地,仍未全部纳入保护体系之中。

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较多,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偏少

三峡工程及上游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运行等一系列重大工程,影响到长江中游通江湖泊的湖盆容积与形态变化,引起江湖水沙交换过程与通量的连锁调整,进而影响湖泊的蓄泄能力、水资源、水环境质量、生态系统完整性与稳定性,以及湖泊与湿地生物多样性与珍稀候鸟栖息地等各个方面。

国家在水专项计划以及“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中纳入了少数重点湖库的生态保护与治理,但是迄今为止,进行全国的湖泊与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整体规划和设计尚未开展。在地方层面,不同省份对湖泊与湿地的生态保护重视力度参差不齐,有的治理工程投入与生态补偿的经费不到位,有的湖泊生态治理已经变味,甚至以保护和环境整治的名义,把湖泊周边地区变成绿地、绿地变成建设用地,使天然湖泊变成钢筋水泥建筑层层围困的“人工池塘”。

我国湖泊与湿地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我国湖泊与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进一步提升对湖泊与湿地的保护意识,加强湖泊与湿地保护的法制建设和有效管理;强化湖泊、湿地的流域综合管理,针对不同湖泊与湿地的问题和成因,开展分类分层次保护;启动实施国家湖泊与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统筹规划,加强湖泊与湿地流域系统的综合治理

根据不同类型湖泊与湿地的自然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功能定位,制定我国湖泊与湿地保护的总体战略和目标,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区域湖泊与湿地保护的重点和实施路径,合理划分重要功能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等,分类型、分层次对重要湖泊与湿地进行有效保护,规范和引导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和提升湖泊与湿地的主导功能。

统筹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的各要素,将湖泊水体、湖岸与湿地过渡带、环湖和湿地周边地带和整个流域作为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协调解决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问题,维护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生态服务功能;加快构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调度,提升湖泊与湿地的水资源调蓄能力、水环境自净能力和水生态修复能力;实行湖泊、湿地的流域综合管理,促进湖泊与湿地保护和治理的空间协调,强化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实现分级管控,重视生态服务功能整体发挥;成立跨部门、跨行政区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制定流域统一规划和保护行动计划,划定湖泊流域的水生态功能分区,有效协调各利益相关方,提出不同分区的功能定位、开发管制方向和强度要求,大力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实行有效的空间开发管制,确保湖泊、湿地功能定位和分区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坚持用养结合,合理降低湖泊、湿地开发利用强度。通过流域“禁”“休”“轮”“种”等综合措施,扩大退耕还湿、还湖。通过“治”“保”“还”“减”“护”等综合措施,对生态过载的湖泊、湿地实施治理与修复,建立健全湖泊、湿地休养生息的长效机制。

强化法制,推进湖泊与湿地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全面推进湖泊与湿地保护立法过程,国家层面也需要加快出台《湖泊保护条例》,明确湖泊与湿地保护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行为准则。地方层面继续加大省级湖泊与湿地保护规章制度建设,已建各级湖泊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的,要完善相关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使我国湖泊与湿地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我国湖泊与湿地保护的法治化和长效化管理机制。

完善国家、省和地方专门管理并与行业、社会保护相衔接的多级管理体系。将面积在1千米2以上的自然湖泊与8公顷(1公顷=104米2)以上天然湿地全部纳入国家和省级管辖范畴,实施统一扎口管理;建立有效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多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重要湖泊与湿地建立保护与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相关开发行为均由主管部门牵头实行会商审批;地方专门管理机构或各级保护区等由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派出或授权管理。同时,建立健全湖泊、湿地管理保护投入机制,探索民间资本参与方式方法,引导全社会参与湖泊、湿地保护。

落实好河湖长制,履行好河湖健康代言人和守护者的重要责任。严格河湖水域及岸线管理,依法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严格水域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可开发利用区,实现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规范采沙等涉水活动,整治侵占、破坏河湖行为。着力规范取用水行为,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指标控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开展河湖健康评价,推进河湖生态综合治理。

加大投入,启动实施国家湖泊与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建设湖泊与湿地生态缓冲带。重要湖泊与湿地周边划定1千米2范围,实施退渔还湖还湿、退田还湖还湿和环湖岸带环境综合整治,清理各种湖泊湿地和岸线及周边地带不合理占用,着力恢复和建设湖滨湿地。保留足够的范围作为生态保护用地,恢复河滨、河口、沟渠和池塘湿地带、林带建设。

实施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工程。优化流域产业结构,大力实施清洁生产和污染物减排,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湖污染负荷;加大流域生产生活节水和污水集中处理力度,努力保护和恢复建设田间沟渠、河道漫滩与河口湿地,增强流域水污染净化能力,减少入湖污染物通量;适度开展底泥清淤、湖滨带水生植物收割、水草和蓝藻打捞,最大限度减少养殖饵料投放,有效减轻湖泊内源污染。促进湖泊富营养底泥堆肥资源化利用、水生植物管护和资源化利用,推行面向周边农户及肥料企业的以奖代补、有偿收购、有偿治理方案,形成污染物资源化利用的良性循环和激励机制。

实施湖泊与湿地自然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对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和繁育、生物多样性保育、特殊生态系统和景观、鱼类和其他水产种质资源繁育功能的湖区和湿地设立自然保护区,实施大力度的保护。采取自然保育和人工干预相结合,实施湖泊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挺水、浮叶和沉水植物,调整受损生态系统结构,恢复生态系统健康。

实施湖泊与湿地保护的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工程。建立覆盖全国的湖泊与湿地生态环境监控体系,实时掌握其生态环境变化状况,提出针对性保护与合理利用对策;建立重要湖泊与湿地生态环境预警系统及风险防范及应急体系,针对长期的、潜在的和紧急的、突发性生态安全风险事件,提供一系列处置预案;开展湖泊与湿地保护相关科技研究与科学普及,为湖泊与湿地生态保护的顺利实施提供科技支撑。

惠州西湖生态修复示范区航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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