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政策|河南:全面推进七大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政策|河南:全面推进七大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河南省政府发布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全面推进钢铁、水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河南省政府发布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全面推进钢铁、水泥等七大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陶瓷等企业,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具体要求如下: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24家钢铁企业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73家水泥熟料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3)焦化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21家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焦炉烟囱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4)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113家炭素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炭素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5)电解铝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13家电解铝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2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电解铝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6)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16家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平板玻璃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原则上不再纳入橙色及以下污染管控范围。
(7)陶瓷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60家陶瓷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喷雾干燥塔和窑炉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陶瓷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原文如下:
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计委、工商局、质监局、事管局、气象局,省钢铁协会、建材、有色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打赢蓝天保卫战,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起草了《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增减内容,细化措施,核对指标,补充数据,并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下班前将纸质及电子版意见反馈省环境攻坚办(请同时反馈办理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同时,按照省委常委、政法委许甘露书记12月9日指示要求,请各相关单位按照附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1+10”重点方案分工表”所列任务分工,抓紧牵头制定2018年度专项工作方案,并于12月31日前报省环境攻坚办。
附件: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12月17日
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必然选择,是全省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标本兼治,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大力减少污染指数“高值”区域;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理念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机动车和污染管控等领域的治理管控,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加密重点区域污染指标监测研判,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治理、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机动车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相统一。各级政府依法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省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5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08天以上,重污染天数下降15天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坚持将集中供暖、双替代、清洁型煤作为全省清洁取暖体系的主要措施,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持续削减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煤炭消费总量,促进我省能源消费结构日趋合理。1.加快建成全省清洁取暖体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原则,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各地要根据县城居民实际供热需求,持续加大热源改造、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扩大所辖县(市)城区集中供热覆盖范围。2018年9月底前,全省再新增集中供热面积万平方米,新建、改造换热站约座,新建、改造管网约公里;郑州、安阳、焦作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3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50%以上;洛阳、新乡、濮阳、许昌、济源5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5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40%以上;开封、平顶山、鹤壁、三门峡、驻马店5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5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30%以上;漯河、商丘、南阳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0%以上。因无集中热源等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应大力推广清洁供暖。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市县,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全省再新增万“双替代”用户。“双替代”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按照“成熟一户、安装一户,成熟一村、安装一村”的原则,见缝插针,努力使“双替代”与群众生存环境、生活水平相适应,严禁“一刀切”。郑州、开封、鹤壁、新乡4市要充分利用好22亿清洁取暖示范项目资金,确保“双替代”工作取得更大实质性进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依托全省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省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民用洁净型煤》(DB41/T1326-2016)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散烧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2018年3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7个省辖市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制定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重点企业,重点要加强本地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2018年7市煤炭消费总量减少万吨,实现负增长。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统计局,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人民政府
3.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的原则,加快现役纯凝机组采暖供热改造,重点推进城市和产业集聚区周边纯凝发电机组以及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实施供热改造,2018年9月底前,全省完成万千瓦以上煤电机组供热升级改造,新增供热能力万平方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4.开展城市建成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7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省省辖市建成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省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全面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国家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6.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8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以上。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全省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2018年,全省地热供暖面积力争达到万平方米。
(2)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豫西沿黄山地、豫北沿太行山区、豫西南伏牛山区、豫南桐柏山-大别山区4个风带山地风电场项目建设。2018年,全省风电装机规模达到万千瓦以上。
(3)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2018年,全年新增光电装机容量万千瓦以上。
(4)多元利用生物质能。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稳定燃料乙醇生产规模,加快推进纤维乙醇等产业化发展。到2018年底,生物质发电装机力争达到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农业厅、能源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7.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国家关于我省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省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亿立方米以上。正式启动鄂尔多斯-安平-沧州输气管道濮阳支线建设,积极争取西气东输三线中段、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新粤浙管线)河南段开工建设。加快中俄东线入豫通道和连云港-商丘输气管道等可行性研究,争取纳入国家规划。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8.谋划外电入豫通道。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统筹当前和长远,综合比选新疆、青海、四川等能源基地外送电力的经济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积极研究外电入豫通道建设方案,加快构建全省多通道、多方向输电格局。2018年,力争全年实现外电入豫万千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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