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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来源: 网
时间:2021-05-21 1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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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农村生态环境 浙江水处理网讯: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旨在指导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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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网讯: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旨在指导浙江省“十四五”期间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按照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要求,对标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切实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全面助推乡村振兴。

本导则适用于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也可用于指导编制“十四五”期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设区市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可参照执行。

关于发布《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附件: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7日

前 言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浙江的决策部署,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切实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助推乡村振兴,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制定本导则。导则提出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的目标、原则、内容和要求,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编制内容及要点、编制成果等五个章节及附件。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实施与监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解释。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潮王路 18 号,邮编 310014),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 玮 李 军 潘继杨 蒋贝贝 韦 甦 李家杰 赵 萍 叶红玉 陆 麟 郑明星 胡前亮 杨 凯 李兴强 柳文菁

主要审查人:罗安程 冯一军 刘 锐 毛 加 芮旭东 李博古 徐 翔

1 总则

1.0.1 为指导浙江省“十四五”期间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按照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要求,对标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切实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全面助推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也可用于指导编制“十四五”期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设区市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可参照执行。

1.0.3 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应遵照底数清晰、布局优化、规划科学的基本原则,体现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具有可行性、延续性和前瞻性。

1.0.4 近期建设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规章、标准及规定要求。

2 术语

2.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终端)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设施除外。简称处理设施。

2.0.2 处理设施治理

农村一定范围内,对长期居住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且出水达标的治理方式。简称设施治理。

2.0.3 管控治理

农村一定范围内,对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 60 天或有批复的相关规划等文件中明确近期搬迁撤并范围内的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原有方法处置的治理方式。当上述对象居住期内产生小微黑臭水体或造成明显环境影响时,应新建处理设施等措施处理污水。

2.0.4 管控治理户

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 60 天或有批复的相关规划等文件中明确近期搬迁撤并范围内的农户。

2.0.5 简易设施

指未经施工图设计或未明确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设施。

2.0.6 接户率

指农村生活污水已接入处理设施的应接户籍农户数占应接入处理设施的户籍农户总数(不含管控治理的户籍农户数)的比例。

2.0.7 已覆盖行政村

指应接农户 70%以上接户,且管控农户 100%管控的行政村。

2.0.8 行政村覆盖率

已覆盖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

2.0.9 达标率

达标排放的处理设施数占处理设施总数的比例。

2.0.10 绿色处理设施

在全寿命期内,具有水质达标、资源节约、安全稳定、运维便利、

环境友好等绿色性能的高质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0.11 污水零直排村

污水全部收集、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村庄。

2.0.12 运维废弃物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清掏物、剩余污泥、收割植物、废弃填料及其他运维杂物等。

3 基本规定

3.0.1 应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合理确定目标任务、治理方式、建设时序、保障要素等内容。

3.0.2 县(市、区)应积极探索、开拓创新,通过开展绿色处理设施、污水零直排村等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3.0.3 县(市、区)应深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域数字化改革,实现与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统一联网。

3.0.4 应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底数全面梳理,结合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问题分析和评价,对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3.0.5 县(市、区)应提供所辖区域的水质标准要求。设计处理能力小于 500m³/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73;设计处理能力大于等于 500m³/d 的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接入集中处理设施应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 33/T 1196;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当地有更严要求的应优先执行。

3.0.6 近期建设规划基础数据应采用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的数据,有变化的应复核调整后采用。

3.0.7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按照附录 A 的要求提供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相关规划、文件及图件资料可按本导则附录 A 表 A1 执行;农户基本信息、现状接户率、现状覆盖率、现状达标率、设施运行情况及运维管理分类可按本导则附录 A 表 A2 至表A7 执行。

3.0.8 县(市、区)应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并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3.0.9 近期建设规划应优先选择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经验的技术服务单位。

3.0.10 近期建设规划应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修改完善后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 编制内容及要点

4.1 规划总则

4.1.1 指导思想应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浙江的决策部署,切实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并结合县(市、区)的发展目标。

4.1.2 规划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到 2021 年,省、市、县三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基本统一联网。

2 到 2022 年,县域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布局基本确定,既有设施标准化运维应达到 100%;日处理规模 200 吨及以上处理设施应实现进出水水量、水质在线监测全覆盖。

3 到 2023 年,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地区等重点区域的行政村覆盖率及出水达标率不应低于 95%。

4 到 2025 年,未达标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基本完成,应建新建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覆盖率不应低于95%,出水达标率不应低于 95%,应接农户接户率不应低于 70%,其中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和美丽宜居示范村的农户接户率不低于相关要求,开展绿色处理设施和污水零直排村试点,合理确定运维管理模式。

5 各县(市、区)应按照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当地的近期建设规划目标。

4.1.3 规划基准年为 2020 年,规划年限为 2021 年至 2025 年。

4.1.4 规划范围应为县域内的全部行政村(包括城中村、农村居民集聚安置区等)。

4.1.5 编制依据包括国家、省、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等。

4.2 现状评价

4.2.1 应对已编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规划目标、实施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

4.2.2 应分析梳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合理确定近期建设规划目标,明确近期建设改造需求。

4.2.3 应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给排水专项规划、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当地水环境目标等。

4.3 总体布局

4.3.1 应按照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建管并重、保障安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原则,全面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4.3.2 县(市、区)应明确农户处理设施治理、管控治理的治理方式,并实施动态管理。

4.3.3 县(市、区)应明确管理分类,厘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城镇污水治理管理范围。

4.3.4 应根据处理设施现状和规划目标,结合治理方式和管理分类,合理确定处理模式,采用集中处理设施的应优先考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采用集中处理设施条件受限的,应采用户用处理设备。严禁新建简易设施。

4.3.5 探索创新治理模式,按照规划目标,分解改造任务,确定提升内容,提出改造规划。

4.4 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4.4.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应符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DB 33/T 1199 的相关要求。

4.4.2 应根据近期建设改造需求,对村庄现状问题提出建设和改造措施,明确建设和改造任务。

4.4.3 应按照近期建设规划目标对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进行任务分解。优先安排未建、部分建处理设施行政村的建设项目,提高农户接户率和行政村覆盖率;优先解决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地区等重点区域、设施出水水质不达标造成水体黑臭、村民投诉等问题,提高出水达标率。

4.4.4 应确定处理模式、设施规模、设施数量、设施空间布局、新增接户数量、出水标准、运维废弃物处置方式。分析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城镇污水管网输送能力、农村地形分布等,复核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条件。

4.4.5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已建雨污合流的处理设施应逐步改造。

4.4.6 应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确定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规模。

4.4.7 设计规模 200t/d 及以上的处理设施应具备进出水水量、水质在线监测数据上传和实时监控能力。

4.5 运维管理

4.5.1 应按照“五位一体”管理体系要求,健全完善运维管理组织架构,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运维管理水平。

4.5.2 应落实村、镇站长工作责任为重点的“站长制”。

4.5.3 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宜以县域或片区为单位,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公共处理设施不得拆分运维。

4.5.4 应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DB 33/T1212 的有关规定,规范运维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4.5.5 应定期开展处理设施现场巡查,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开展进出水水质检测,检测指标可参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73 的项目执行。

4.5.6 应以县域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数据库和监管服务系统,基础数据包括村庄、农户、处理设施基础档案信息等,优化与各级监管服务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

4.5.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废弃物应按种类做到应收尽收、应分尽分,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运维废弃物合理处理处置。

4.6 年度计划

4.6.1 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问题,对标建设和改造目标任务,统筹安排、逐年分解、匡算资金,制定 2021-2025 年的年度计划。

4.6.2 应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目标,制定农户接户率、行政村覆盖率、出水达标率的年度提升计划,同时落实年度建设和改造项目与运维管理规划,并形成近期建设计划表。近期建设计划表可按本导则附录 B 的规定执行。

4.7 投资估算

4.7.1 应结合实际,参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或参照同类项目进行建设改造规划投资估算。

4.7.2 投资估算应明确近期建设资金总规模及分年度资金规模,宜按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集中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绿色处理设施和污水零直排村试点等内容确定。

4.8 规划保障

4.8.1 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应结合县域实际,从加强组织领导、保障项目投资、规范项目建设、加强技术支撑、强化运维监管、深化数字改革、引导行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措施。

4.8.2 应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确保机构力量和日常工作相适应,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研商,抓好推进。

4.8.3 应加大资金投入,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统筹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采取多元化经费筹措模式,落实农村污水治理经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4.8.4 应按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将设施的建设改造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保证与经济建设同步或合理超前发展;逐步完善投资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确保县域近期建设规划目标的实现。

4.8.5 应不断深化数字化改革,按照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数字化监管服务系统的整体架构和建设要求,完善县级监管服务子系统的配套建设,强化数据分析和场景应用,构建省、市、县、乡镇一体联动,规划、建设、管理、运维一体流程,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综合评价、辅助决策一体功能的数字化闭环管理机制。

4.8.6 设区市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总结,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每年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县(市、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及时处理。

5 编制成果

5.1 一般规定

5.1.1 成果应包括说明书和附件。

5.1.2 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

5.2 说明书

5.2.1 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总则、现状评价、总体布局、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运维管理、年度计划、投资估算、规划保障等。

5.2.2 说明书应对规划的意图、目标和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5.3 附件

5.3.1 附件应包括年度实施计划表和近期建设规划图件。

5.3.2 年度实施计划表应包括年度计划目标、计划项目、建设时序、投资估算等。

5.3.3 近期建设规划图件应包含全域现状图、规划图,可分为治理方式分布图、管理分类区域图、处理设施现状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图、试点开展分布图、运维管理规划图等。

附录 A 基础资料清单(略)

表 A1 相关规划、文件及图件清单

表 A2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农户基本信息表

表 A3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现状接户率汇总表

表 A4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现状治理覆盖率汇总表

表 A5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现状设施达标率汇总表

表 A6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表

表 A7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现状运维管理分类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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