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 环评 环境保护设施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理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完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机制,切实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1年5月30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局 刘明峰
电话:(010)65646287
传真:(010)65646289
邮箱:zfjbgs@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理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现就完善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核动力厂和研究堆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机制,切实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提出本意见。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夯实属地监管责任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要求,切实履行第一责任层级职责,全面加强对市域内所有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工作,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严格落实,指导监督企业依法开展竣工自主验收;加强对跨市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抽查,协调建设项目所跨区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协作会商机制。
(二)建立事前参与机制
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根据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大小,邀请项目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和部内审查会,共同研究提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明确后续属地监管内容和各方责任。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我部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建立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前参与机制,合理确定参会范围,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避免增加行政成本。
在环评批复文件中,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并在审批完成后及时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移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应同时移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明确有关责任和完成时限。
二、切实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一)聚焦“三同时”监管重点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时应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重点对现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合同涵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内容并配置相应资金情况;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超出环评文件批准之日五年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情况;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的一致性,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在变动前开展环境影响分析情况,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情况(重大变动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情况;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污染情况;有关国际条约履约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情况;环评批复中环境监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二)统一自主验收监管内容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合法性检查为主、合规性检查为辅”的原则开展自主验收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应通过验收的八种情形,即环评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超标超总量排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未完成整改,纳入排污许可的项目无证或不按许可证排污,治污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未改正完成,验收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验收中弄虚作假等。同时,还应对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信息公开的合规性,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措施的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断优化监管方式
(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机制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域“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指导督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及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新录入的已通过自主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监管对象信息库,按区域、行业、规模、要素等科学分类,将“三同时”和自主验收检查列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现场检查计划,严格按照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对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双随机”抽查工作至少应实现一次全覆盖。
(二)建立重点项目抽查机制
每年下半年,生态环境部组织相关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上一年度已开工的部批项目和上一年度下半年及本年度上半年已完成自主验收(已颁发排污许可证)的部批项目开展抽查。重点对化工、石化、危废处置等可能引发较大环境风险的项目,公路、铁路、输变电等线性工程,水利水电、煤炭、金属矿采选业等生态敏感项目,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等国际关注度高的项目,以及其他媒体曝光频繁、社会关注度高、信访投诉量大、已发现相关问题线索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对国家级和省级审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四、持续提高监管效能
(一)优化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优化环评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环评审批机构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或接到上级移送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后,及时将相关文件移送环境执法机构,环境执法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环评管理问题的,及时反馈环评审批机构,切实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信息、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过程中收集的公众意见、项目建设及调试阶段受理的群众举报和投诉意见进行梳理,系统总结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潜在的环境风险点,作为重要线索,纳入“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检查重点关注范围。
(三)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智库建设,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预算中合理安排经费,邀请行业专家、技术专家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辅助开展“三同时”和自主验收监督检查,从专业角度对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以及生态环保措施的批建一致性、达标排放的技术可达性、生态环境影响的可控性进行评判,为精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四)依托信息化平台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运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信息系统等相关数据平台跟踪掌握建设项目建设、投产、验收进度,不断强化数据分析,探索建立源头异常发现、问题初步识别、检查需求推送的智能模型,精准、高效地开展“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五、加大惩戒力度
(一)依法处理处罚
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检查中发现“三同时”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自主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加大督政力度
对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载明的由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实施的区域削减、煤炭替代、功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进度缓慢或不落实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约谈、限批、通报等手段,督促属地人民政府切实按其承诺内容落实相关主体责任。经督促,相关政府承诺仍不落实或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可纳入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行政区域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部批项目“三同时”和自主验收监督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处罚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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