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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境标准”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
时间:2021-05-18 1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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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 环境标准”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 环境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园区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省区域评估和“标准地”改革,固化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成效,切实提高环评管理水平,现就深入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顺畅衔接“标准地”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省级及以上各类经济功能区(包括产业集聚区、特别政策区、各类开发区等,以下简称“园区”)推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境标准”,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落实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制定环境准入标准清单,以“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境标准”模式优化环评审批监管方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灵活创新,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省级以下其他园区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任务

(一)强化环境影响区域评估与规划环评的衔接联动

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要求,加强园区规划环评管理,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可摘录、引用有效的规划环评内容。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评价的园区,评价成果数据不超过3年的,可视为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任务,据此编制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也可结合区域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和管理要求提前更新完善;评价成果数据超过3年的,可在补充监测后修订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新开展规划修编、跟踪评价的,可一并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编制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

(二)完善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

各地可在2020年度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规划环评、跟踪评价成果及园区现状等,完善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主动免费提供给区域内入驻的项目使用。

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应包括区域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监测因子应覆盖主要污染因子及区域内发展产业的相关特征污染因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内容和深度,提出园区自然地理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生态环境状况及生态功能、环境敏感区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布局、二氧化碳排放情况以及入园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可行性以及其他可供项目环评引用的成果;结合“三线一单”、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制定空间准入、环境质量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环境准入清单等“四个清单”,提出相应行业和环境要素的监测计划、管理要求等,指导项目实施。

(三)科学制定环境准入标准

各地应通过环境影响区域评估为“标准地”落地实施提供支撑,加强入园建设项目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生态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将“四个清单”作为“标准地”改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可结合发展目标、约束性指标和环境敏感点分布等情况,提出高于排放标准的具体出让地块的控制性出让指标(战略性新兴产业除外)。

三、应用路径

已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园区,在报告有效期内,可根据开展深度相应采取以下措施优化环评审批。

(一)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入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依据、现状调查、部分结论等可直接引用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以及园区同步开展的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区域评估成果。入驻建设项目在申请表单上写明引用内容、作出有效承诺的,审批部门对引用部分可不再审查。

(二)告知承诺制审批。在提出“四个清单”的区域内,“带标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以及“零土地”“零新增”的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环评文件。

(三)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在提出“四个清单”的区域内,对选址集中、产业布局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建设方案明确的同类型小微企业,支持合并开展打捆环评,明确责任主体后,可以多个项目编制1份环评文件。

(四)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报批。在提出“四个清单”的区域内,对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相同、建设单位承诺严格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建设运行的建设项目,可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申报、并联审批,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

(五)全程网办。全省各级环评审批部门接通环保业务专网或国家电子政务网,使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办理建设项目环评申报、受理和审批,并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信息从环评阶段到排污许可阶段的顺畅流转,减少信息重复填报,支撑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

(六)简化公众参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园区内与规划主导产业相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公众参与时可按照规定在公示次数、时限、方式上予以简化。

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4月-6月)。合肥、芜湖、蚌埠、宣城4市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一地六县”长三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产业集中合作区建设任务,安庆市作为首批主动申请试点市,应抓紧先试先行,于7月中旬报送阶段总结。其他各市可结合实际积极推进。

(二)第二阶段(7月-12月)。到2021年底,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新区全部完成,省级以下开发区、新区完成率不低于50%。年底前报送评估总结。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部门协调。各园区管理机构应落实“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境标准”工作的主体责任,将适用范围、建设条件等结果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纳入“一张蓝图”,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供建设单位在申请前查询。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审查后,应积极配合园区管理机构公开、共享评估成果。各地要加强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未作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加强宣传引导。全省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宣传力度,曝光负面典型,正确引导实施改革内容。利用“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强化环境信用信息的应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不适用上述改革措施。对选择常规环评审批方式的,要做好指导帮扶。

(三)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质量进行抽查,组织开展入驻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将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纳入园区考核。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指导园区管理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要求、环境保护“三同时”、“标准地”验收等方式,检查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加强告知承诺制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依托污染排放监控与监测,关注区域环境质量变化;对项目存在违约建设的,向园区管理机构提出整改建议,及时纠正不良环境影响;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或出现环境违法事件的,取消园区使用环评审批优化措施的资格。

(四)做好总结评估。各地应定期统计分析应用成效,总结评估工作进展,确保实施“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境标准”的区域健康发展。我厅将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指南(2021年版)

2.环境准入标准清单编制指南(2021年版)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9日

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指南

(2021年版)

根据《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办〔2019〕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放管服”改革、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以规划环评(含跟踪评价)和“三线一单”为基础,全面推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做好“标准地”改革衔接服务。通过统一评估、共享成果,减少企业环评编制成本和时间;明确法定强制约束,提出项目环境准入等指导意见,促进园区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引导绿色发展;配套采用优化审批措施,提高项目环评审批效能,加快项目落地速度。

二、适用范围

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应用对象为经批准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各类经济功能区,包括产业集聚区、特别政策区、各类开发区等(以下简称园区)。

园区管理机构可根据开发建设计划,对整个园区或具体待开发区域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

三、工作职责

根据皖建审改办〔2019〕8号等文件要求,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部署,园区管理机构选择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实施。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市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的审查工作,配合园区管理机构推进成果应用,依据职责开展环境监管。

四、工作程序

(一)组织评估。园区管理机构编制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承担区域评估工作的技术单位,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各类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开展评估工作,组织编制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内容和结果负责。

(二)成果审查。园区管理机构编制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后,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参照规划环评审查方式组织开展审查工作。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园区规划环评时一并纳入审查的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除外。

(三)落地应用。园区管理机构和所在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部门公开栏、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窗口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以及成果使用流程等,供入区的建设单位使用。

五、评估内容

评估工作应对区域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监测因子应覆盖主要污染因子及区域内发展产业的相关特征污染因子。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内容和深度。评估内容可包括园区自然地理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生态环境状况及生态功能、环境敏感区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布局、二氧化碳排放情况以及入园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可行性以及其他可供项目环评引用的成果;结合“三线一单”、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制定空间准入、环境质量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环境准入清单等“四个清单”,提出相应行业和环境要素的监测计划、管理要求等,指导项目实施。

六、报告编写提纲

《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应条目清晰,便于查询和引用,可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概述。说明报告的编制依据、评估内容等。

2.评估区域。简述评估区域地理位置、四至范围、自然条件、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及保护对象等情况;介绍区域内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指标,总体布置及规划实施情况等。

3.评估内容。应包括区域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可包括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包括地形地貌、气候与气象、地质、水文、声、生态、土壤、放射性及辐射等调查内容),区域污染源调查,项目建设所依托的环保基础设施,现有环境问题及整改建议,评估区域内政策、标准、规范、规划要求等项目环评预测所需基础资料汇总。

4.四个清单。结合“三线一单”、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制定空间准入、环境质量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环境准入清单等“四个清单”。

5.附图附件。包括评估区域平面布置、敏感目标分布、监测点位布局等必要的附图附件。

环境准入标准清单编制指南

(2021年版)

各地应通过环境影响区域评估为“标准地”落地实施提供支撑,加强入园建设项目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生态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衔接“三线一单”成果,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入驻建设的标准或条件,作为“标准地”改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标准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空间准入要求

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园区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三线一单”提出的分区管控要求等,识别规划范围内可能涉及的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等,以及其他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的自然生态用地等区域,划定应严格保护的生态空间。基于生态空间保护要求,优化区域内生产和生活空间,明确各类空间的四至范围和管控要求。对于范围较小、单纯实施工业开发的园区,生态空间清单可简化。

建设项目的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应符合空间准入要求。

二、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主要包括最新的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以及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各地根据环境管理实际情况,对于特定行业、区域有特别管控要求的,应在清单中明确提出。

建设项目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应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拟采取的措施应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

根据环境质量现状和改善目标,探索提出评估范围内主要常规污染因子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上限清单,列出园区内现有企业(含已批待建、在建企业)污染排放情况、减排计划、区域削减措施计划、可供申请使用的总量指标余量等。可结合区域和行业碳达峰目标约束,提出碳排放强度管控限值。

建设项目申请的总量指标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开发建设中应严格落实区域削减措施。

四、环境准入清单

可制定引导性的正面清单,符合正面清单条件的建设项目适用环评审批优化措施;或者制定管控性的负面清单,在负面清单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适用环评审批优化措施。

正面清单可结合园区发展目标、同行业工艺水平等,列出优先发展的行业类型和工艺措施;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技术要求、园区现有同类企业污染治理技术、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控等,提出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负面清单可综合考虑入区项目环境敏感性和风险性以及区域规划环评等相关要求,明确提出禁止及限制准入的行业、工艺、产品和污染防治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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