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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贵阳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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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5 19: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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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贵阳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各级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绿色循环发展理念,采取精准有效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推广力度,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详情如下: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十三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现将《贵阳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绿色循环发展理念,采取精准有效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推广力度,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各级各单位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市节能减排办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跟踪落实,并会同市督办督查局适时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7〕26号)精神,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强力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技术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健全完善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加快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478万吨标准煤以内。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比2015年分别下降24.19%、31.87%、2.20%,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2015年持平。

二、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大力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机器人、智能制造等,全面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制定绿色制造三年专项行动计划,完善绿色制造政策支持体系,落实绿色企业、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评价服务标准。建立完善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余热余压废热资源回收利用和水资源循环利用、智能微电网运用等机制,建设一批绿色园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扩张。加强节能监察,依法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积极开发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产品。力争2020年工业能源消费达到峰值,电力、钢铁、建材、化工、有色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等)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培育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健康、新材料及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汽车、新能源、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加快建设贵阳新材料基地,改造提升金属及合金材料、化工材料生产水平。依托高新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发展飞机整机制造和发动机、机载设备、零部件装备制造。发挥中关村贵阳科技园的集聚示范效应,打造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大数据新应用新业态,完善产业链,促进相关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推广云计算技术应用,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值优于1.5。组织实施一批科技重大(重点)项目,重点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技术,增强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到2020年,高技术工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20%以上,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52%左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大数据委、市科技局,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等)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严格执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着力推进能源生产利用方式转变,优化能源供给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开发清洁能源,大力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健全能源矿产资源绿色化发展机制,完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合理开发水电,积极推进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勘查开发利用。加大洁净燃煤技术推广应用,提高煤炭清洁化利用水平。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以上,全市煤炭清洁利用比例不低于80%,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6.5%左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加强工业节能。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推进配电变压器、电机能效提升,加大高效锅炉、高效电机等新技术推广力度,推动节能技术装备升级换代。狠抓工业节能监察,加强高耗能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推行节能发电调度、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机制,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进一步提升钢铁、建材、化工、有色、轻工等行业能源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生态文明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委、市质监局,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等)

(七)强化建筑节能。深入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在新、改、扩建建筑设计审查阶段建筑节能执行率达100%,在建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100%,竣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达标率100%。在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等过程中,同步推进节能改造。加强各部门联动审批、监管,健全绿色建筑推广机制。配合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以审代评”工作,推动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示范建设。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达到50%。建立并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制度体系,全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因地制宜推动地热能、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完善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标准及技术体系。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绿色建材产业,鼓励、支持建材生产企业申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建立保障绿色建筑发展的绿色建材支撑体系,大力推动绿色建材在城镇新建建筑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棚户区城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养护全过程。鼓励淘汰老旧高耗能的传统燃油车船,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清洁能源加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网络体系,到2020年实现县城以上城市5公里充电圈全覆盖。优先发展以轨道交通、快速交通以及环保汽车为主体的城镇公共交通体系。加快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在综合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探索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构建有限衔接、资源共享的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等)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开展餐饮企业、零售业节能行动,抓好大型商场超市的节能降耗。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加强考核检查。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和设备,对我市乌江库区及其它自然水域渔船进行提升改造,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小康房建设等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和高效节能电器,积极推进省柴节煤灶推广工作。(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生态文明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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