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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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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1 21: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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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北极星环保网讯: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对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

北极星环保网讯: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对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在三年内摸清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的情况。普查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普查工作分阶段实施,2017年做好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协作机制等工作;2018年开展清查建库、组织普查试点、开展入户调查等工作;2019年完成数据审核与汇总、污染源档案建立、普查成果发布等工作。详情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7〕1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8日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准确判断全省当前环境形势,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范围

普查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五)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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