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陕西延安市印发《延安市2021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
陕西延安市印发《延安市2021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大气污染治理 水污染治理 土壤污染防治大气网讯:陕西省延安市政府印发《延安市2021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
大气网讯:陕西省延安市政府印发《延安市2021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以提升企业水污染治理水平,完善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措施,进一步深化土壤污染防治,详情如下:
延安市2021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省生态环保有关部署,巩固碧水、蓝天、净土保卫战成果,进一步夯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指出的“生态环境整体脆弱”这一明显制约,以建设美丽延安为目标,坚持“增水质、提大气、固土壤、控总量、强生态、防风险”思路,持续推进全市油煤气生态环境大整治,不断夯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巩固提升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实现“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良好开局。
二、工作目标
1.企业水污染治理水平持续提升。规范排污口监管,落实涉水涉危企业“三公开一上传”管理制度。石油采出水全部处理达标同层回注或综合利用,不得外排,煤炭开采矿井水回用率不低于30%,企业驻地或大型站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80%以上。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
2.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不断完善。完成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工作,4月底前完成燃气锅炉自行检测工作,9月底前完成检测不达标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长庆和延长两大油气开发板块7月底前完成场站内轻烃类废气回收治理工作,轻烃回收利用率达到90%以上。8月底前完成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任务。饮食业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定期开展清洗、维护,建立动态监管台账,实现达标排放。所有汽车4S店、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6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规范水泥、焦化、建材、火电等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工地、各类储煤场、灰场、渣场及裸地等整治工作。
3.土壤污染防治进一步深化。持续推进油煤气生态环境整治工作,11月底前,全市清洁井场和清洁矿井建成率均达到100%。油气开发废弃物全部集中处置,做到源头追溯和流向追踪,实现信息化管理。污油泥处置企业全面完成提标扩容改造,达到无害化处置标准要求。10月底前,完成450个废弃井场和13个废弃选油站点整治。
三、重点任务
(一)以工业企业污水综合整治为重点,扎实推进水环境治理
1.继续强化企业排污口监管。严格落实涉水涉危企业“三公开一上传”管理制度,公开企业排污口、厂区管网、产治污环节责任人,上传运污车辆轨迹信息,实现治污设施、排污口与监控设备联网。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及时封堵入河污水直排口。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对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进行分析认定,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入河排污口标识牌设立、“一口一档”规范化建设。6月底前,完成20个市级“三公开一上传”示范点的指导验收。
2.规范油煤气开采废水治理。油气开发企业建设联合站和集输站时,必须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装置,推进生产废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同层回注或综合利用。注水站周边按要求设立地下水水质观测监测井,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积极探索将城镇污水厂和工业企业尾水用于油气钻井、回注,减少油气井开采中地表水或地下水取用。煤炭开采、洗选企业要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控制雨水与煤尘同流造成地表污染,配套建设生产污水处理站,提倡生产废水和矿井水循环利用。生产基地需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回用,切实提升处理利用率。
3.继续推进企业驻地生活污水治理。企业驻地具备入网条件的要将生活污水并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覆盖和导致生活污水不能入网的,要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工作人员相对分散,生活污水不能收集的工作站点,要采取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装置、集中收集处理等有效措施。年底前,全市企业驻地或大型站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率达80%以上。
4.深入推进重点企业尾水排放“减量化”治理。强化石化、煤化重点企业治污设施规范运行,加强尾水回用,减少污水外排。延安炼油厂、延安石油化工厂和永坪炼油厂尾水要稳定达到地表水准Ⅳ类,中水回用率达到30%以上。积极推进延长石油炼化公司轻烃综合利用项目废水“零排放”工程,6月底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
5.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治污设施建设。加强制药、烟草、果汁、食品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等涉水重点企业配套治污设施建设,选用先进工艺,实现节约用水、达标排放、循环利用。年底前,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
(二)以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为重点,继续深化大气环境治理
1.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各涉气企业要加快推进锅炉拆改,强化大气环境管控。严禁新建35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完成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设施和工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导热油炉拆改,6月底前拆改率达到90%以上,8月底前拆改率达到95%以上,供暖前拆改率达到100%。按照“不达标一台,改造一台”的原则,完成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4月底前完成燃气锅炉自行检测,9月底前全部完成超标锅炉的低氮燃烧改造。
2.持续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以石油化工、煤化工、建材行业为重点,加快水泥、砖瓦、石灰、防水等建材生产企业排查整治工作。4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5月底前开展整治工作,8月底前完成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任务,确保工业炉窑管理规范、达标排放。
3.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持续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工程机械,一律禁止在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使用。进一步规范非道路机械的使用,开展工程机械排放监测,严防工程机械超标排放。
4.继续推进扬尘污染管控。严格落实各类工地“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措施,完成厂区内外道路扬尘治理。各类储煤场、灰场、渣场必须采用筒仓、封闭煤棚等储存方式,配备喷淋、覆盖、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所有物料运输车辆须密闭上路。
5.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定期开展复检复测,严控无组织排放。长庆和延长两大油气开发板块要在7月底前完成场站内轻烃类废气回收治理,回收利用率达到90%以上。所有汽车4S店、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要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要在密闭环境中作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系统,做到达标排放。新建和在建的VOCS排放项目,必须建设VOCS治理设施,达标后投运。
(三)以油煤气企业生态环境整治为重点,积极推进土壤环境污染防治
1.扎实推进油煤气开发生态环境大整治。油煤气开发企业要认真贯彻《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严格落实《延安市油气开发清洁井场建设标准》要求,加强对原建井场治污设施的维护,新建井场在投产前建成清洁井场,特殊井场要达到整洁卫生。油气开采企业要开展废弃油气井场和选油站点整治,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废弃油气井进行永久性安全封堵,对废弃油气井场和选油站点的生产设施、建筑物等进行拆除搬离,对含油废弃物进行彻底清理并恢复植被,所清理的废弃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全市煤炭开采、洗选企业要严格落实《延安市煤炭开采清洁矿井建设标准》要求,强力推进清洁矿井建设,建设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煤矿雨水收集和废水应急设施,提高废水综合利用水平,规范固体废物处置,所有产生煤矸石、煤泥等要综合利用,暂不能利用的要分类安全贮存。完善储煤区、煤泥晾晒场、危废暂存间的防渗措施,强化临时堆放场的运行管理,达到国家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2.全面推进油气开发废弃物集中处置。油气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延安市油气开发废弃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要求,遵循“首选自建、再选联建”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规划油气开发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地点,积极有序开展油气开发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完成9个油气开发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库容量达到400万方。加大钻井过程监管,严禁随井布点挖坑、就地掩埋泥浆岩屑。严格执行油气开发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泥浆、岩屑、压裂返排液等废弃物运输车辆全部安装GPS系统,实行电子化监管。
3.强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全过程监管。持续规范油气开发、石油化工、煤炭化工、汽修、通讯行业产生的含油污泥、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全部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制定管理计划、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受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资质和生产工艺、处理能力进行核实,受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废单位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所有危废、医废、固废(涉水)运输车辆全部安装GPS系统,对污染物从产生到处置利用过程的关键环节(包括运输车装卸点、进出厂区门口等)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与市县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管理系统联网,所有视频记录保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4.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境内所有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19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须定期将产生的医疗废物送至医疗废物中转站,并做好双向台账记录。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危废管理,实行分类集中收集,全部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资料须保存3年以上。
5.积极推进重点企业土壤污染整治。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建立土壤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对污染地块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已经完工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要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拆除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建筑物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所有污油泥处置企业须采取相应措施,使处置后的尾渣达到无害化处置标准要求,且场内贮存泥渣不得超过一年。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置标准的,须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各相关企业要根据中省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切实做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对已发证排污单位存在填报信息不规范、排污口有遗漏、行业技术规范适用错误等问题的,要积极整改,及时申领换证;实行登记管理的企业,登记信息不规范的要主动完善登记信息,并按排污许可要求严格落实自行监测、编制执行报告、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真正做到依法排污、依证排污、坚决杜绝无证排污;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排污单位,坚决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已发证的要进行注销并收回排污许可证正本。
(二)严格遵守环境准入机制。按照“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落实以环境影响评价为基础的环境准入制度,优化企业布局和重污染企业搬迁。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部分已编制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环评内容。加强与部门和地方联动,主动服务、提前介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深入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有效衔接。
(三)积极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各重点工业企业要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清洁生产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转变,通过清洁生产加快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减轻环境污染。纳入省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要按时开展清洁生产改造,按期完成评估验收,并公示信息、上报资料。
(四)严格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各排污企业要按照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上传监测数据,并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加强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在线监测设备要与中省监控平台联网,确保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真实准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
(五)建立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管控制度。电磁辐射建设和使用单位(如移动、联通、国电、地电和铁塔公司)在基站建成后,要及时恢复植被。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按照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建设,完善相应管控制度,及时更新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信息,按时完成年度评估报告备案,确保系统、报告、实际“三方”信息一致。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强化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提升环境风险应急防控能力。各相关企业要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完善重点风险源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环境安全应急能力。加强重点风险源点位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强化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控能力。长庆油田、延长石油集团所属企业要及时更换已达到使用年限或老化输油管线,及时整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油气管道泄漏导致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压实落细企业生态环保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主动承担工作任务,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落实生态环保责任,引导企业和排污单位自觉守法。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根据企业目标、任务、时限、责任“四张清单”(见附件)任务要求,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并按季度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情况,真正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局面。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环保法律法规和四个配套办法,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监管等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强监管,着力整治无相关手续、无治污设施或不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使用上限处罚、公开曝光、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生态损害赔偿等手段,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采取扣除退税、区域限批、限贷等措施,在银行、环保、税务等诚信系统留痕,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与纪检、检察、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大对执法履职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坚持科学引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一市一策”“一河一策”专家团队驻点指导治理工作,持续开展“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精准治理,及时落实专家团队的意见和建议,解决企业生态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及时采取监督监测、交叉监测、第三方监测等手段,持续开展企业排污口监测监管,分析数据变化趋势,追根溯源,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污染治理,推进企业污染治理精准化、科学化、法制化。
(四)强化督察考核。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企业“四张清单”任务要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实行全过程跟踪,做到月调度、季通报、年总结,确保取得实效。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管理机制完善的企业给予表彰;对进展缓慢、效果较差、管理机制不健全的企业予以通报并抄送上级管理部门。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注重舆论引导,主动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加强对企业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企业知法守法意识。及时推广重点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公开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加强对生态环保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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