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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实施的《长江保护法》亮点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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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03 09: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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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实施的《长江保护法》亮点何在?长江保护法 生态环境修复 固废污染环境环境修复网讯:【摘要】:芜湖首例在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杨某某等人在长江非法采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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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网讯:【摘要】:芜湖首例在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杨某某等人在长江非法采砂1.2万余吨,涉案江砂价值33.6万余元

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长江保护,法治先行,这部新法,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近年来,位于长江之滨的芜湖在依法保护长江母亲河生态环境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记者就此采访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汤恒明。

问:《长江保护法》亮点何在?

答: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我认为《长江保护法》有以下四个亮点:一是确立绿色发展理念。该法明确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成为长江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二是建立流域协调机制。该法提出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将“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促进长江流域实现协调发展,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三是强化政府管理责任。该法共有62条有关政府的责任规定,占法律条文总数的65%,通过加强政府责任,来理清部门履职边界,理顺各方关系,解决谁都可以管、谁都不愿管以及部门间监管方法、尺度和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四是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如对非法采砂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明确非法采砂除没收违法活动船舶外,从过去的最高罚款30万元,提高到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或者最高200万元罚款,解决了实践中非法采砂成本低、利润高、法律责任偏轻的问题。

问:《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有哪些现实意义?

答: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资源透支比较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长江保护,法治先行。《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问:芜湖检察机关在依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长江安徽铜陵至马鞍山段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管辖,根据相关规定,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侦办的刑事案件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批捕、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2021年1月1日开始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年来,芜湖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努力守护长江母亲河。依法严惩破坏长江环境资源犯罪。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镜湖区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在长江非法采矿犯罪嫌疑人91人,起诉262人,批准逮捕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嫌疑人2人,起诉21人。依法办理了马某某等50人、裴某某等35人、张某某等26人等一批在长江非法采砂的重大影响案件。

运用公益诉讼职能加大保护力度。镜湖区检察院与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建立公益诉讼办案协作机制,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从2019年1月开始对在长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共办理案件63件,督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80余万元。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或督促诉前赔偿,使犯罪分子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还要承担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有力打击了犯罪。同时,开展增殖放流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多次联合公安、渔政部门在长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鱼苗40余万尾,促进了长江渔业资源的恢复。

问:近年来我市都办理了哪些有影响的案件?

答:2018年,镜湖区检察院办理了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0·12”、“1·26”长江安徽铜陵段跨省倾固废污染环境系列案。两案中浙江某公司、李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将江苏、浙江多家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固体废物,通过中间商层层转包,并通过船舶或汽车运输的方式,最终将60余吨危险废物、2800余吨工业污泥倾倒在安徽铜陵江滩边,造成长江生态环境严重污染。两案涉及源头企业11家、被告人 24人,案件事实交叉,法律关系复杂。镜湖区检察院成功对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的1968万元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全部赔偿到位,后期通过持续跟踪监督,促进了长江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1·26”案件分别被评为2018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检察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0·12”案件被两高三部评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2019年初,芜湖首例在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杨某某等人在长江非法采砂1.2万余吨,涉案江砂价值33.6万余元,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杨某某等人赔偿了全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8万余元。该案庭审时,镜湖区检察院检察长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全国政协副主席陈晓光率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调研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以及省、市、区领导现场旁听了庭审。该案入选2020年度皖江五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安徽)经济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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