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VOCs防治将成为污染控制舞台的“主角”之一
VOCs防治将成为污染控制舞台的“主角”之一VOCs防治 VOCs治理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讯:“未来较长一段时期,VOCs防治将成为我国污染控制舞台上的‘主角’之一,将为‘十
VOCs在线讯:“未来较长一段时期,VOCs防治将成为我国污染控制舞台上的‘主角’之一,将为‘十四五’期间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乃至碳减排贡献重要力量。”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武绍贵在2020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科技大会和技术装备博览会上表示,VOCs治理管控与传统的SO2、NOx有着明显区别,其管控难度更大。
国家推出多项利好政策
为推动和深化VOCs治理,从“十二五”开始,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VOCs治理进程,同时众多企业也开始将业务向VOCs治理方向布局。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需要进行VOCs控制。同期,原环境保护部等6部门共同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到2017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家企业开展VOCs综合治理。
2014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等6部门共同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及广东珠三角等重点地区2014~2017年VOCs控制的进度进行了规定。
2014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率先开展,成为VOCs工业排放行业治理第一枪。
2015年6月,随着排污标准的不断完善,VOCs排污费征收也被提上日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2015年8月,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VOCs纳入监管范围,明确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
2020年印发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指出,要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
不仅如此,2020年,针对臭氧污染防治,各地开展了夏季VOCs治理攻坚,向这个“隐形杀手”宣战。
江苏省出台《江苏省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3月底前各地要完成臭氧专项治理方案编制,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第三方技术支撑团队组建;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重点园区、重点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摸底调查;严格按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等要求,组织企业高标准完成VOCs治理;谋划特殊时段VOCs管控措施,有效遏制臭氧轻度超标,提升优良天数比例。
辽宁省大连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大连市2020年臭氧污染防控方案》,采取20项重点措施,从工业源排放管控、生活源排放管控、移动源污染管控、面源污染管控、实施臭氧高发期错峰生产、加强臭氧污染应急管控6个方面集中发力,大力管控VOCs、NOx两项臭氧前体物,力争实现臭氧污染天数同比减少5天,臭氧峰值浓度同比降低,不出现臭氧重污染天。
河北省针对臭氧污染不降反升态势,强化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2020年5~9月,组织开展臭氧污染治理夏季会战,对重点行业、移动源、生活源等实施综合整治,推进VOCs与NOx协同减排。
“政策接踵而至,我国VOCs治理顶层设计已不断完善。”业内人士表示,当然,对于VOCs治理,除了强制性管理制度,国家也应考虑出台一些经济性的鼓励措施和手段。
VOCs治理仍是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据悉,目前我国VOCs治理工作仍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存在VOCs排放量变化态势不明晰、综合治理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副主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柴发合表示,2019年,在337个监测城市中有103个(30.6%)城市臭氧浓度超二级标准;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占总超标天数的41.8%,接近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比(45.0%)。
观测发现,臭氧污染主要集中在6~9月份,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约占总超标天数的80%。臭氧污染主要集中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等地,四区域95个城市2019年6~9月共出现臭氧超标天数4320天,平均每个城市超标45.5天。
“近两年臭氧已成为仅次于PM2.5的影响全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第二大因素。”武绍贵表示,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等重点区域,臭氧甚至已经跃升为首要影响因素,而VOCs是臭氧及二次气溶胶的关键重要前体物,与PM2.5污染也有着密切关联。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大气环境规划研究所研究员宁淼坦言,VOCs是当前臭氧生成的主要控制因子,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导致“十三五”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但是臭氧污染日益凸显的情况。
研究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人为源VOCs年排放量达到2500万吨左右,远超过美国和欧盟水平。人为源排放中,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占工业源VOCs排放量的70%左右,油品储运销过程占交通源排放量的20%左右。此外,我国VOCs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工业无组织排放占60%以上,中小企业普遍无组织排放突出。
对此,华南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院长叶代启表示,我国VOCs排放现状具有三个特点。一是VOCs排放总量巨大。我国VOCs排放总量不但巨大(位居全球第一)且近年来下降幅度有限。2011~2017年,全国人为源VOCs排放量逐年增长,2018~2019年排放量有所下降,2019年全国VOCs排放总量约为2342万吨,较2015年仅下降6.9%。但总体来看,我国VOCs排放总量仍保持在较高水平。二是行业单位产值VOCs排放量高。我国涉VOCs排放的行业众多,其中木材加工、有机化工、印刷和包装印刷等行业单位产值的VOCs排放量居前列。三是排放数据不确定性大。我国VOCs排放清单的准确性在逐年提高,但目前排放量估算误差依然较大。
对此,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督察专员李天威感同身受。他表示,VOCs排放量巨大是我国当前臭氧污染浓度不降反升的重要因素。现在的VOCs治理和10年前的颗粒物治理非常相似。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对VOCs的认识明显不足,对企业使用的原料中有没有VOCs、产生VOCs的环节、设施运行情况等都掌握不清。
“我认为VOCs治理比前一阶段NOx和颗粒物的治理要难,治理看得见的东西要花钱,而治理看不见的、闻不见的会花更多钱。VOCs治理投入要远远大于治理SO2和NOx的投入。”李天威坦言。
未来五年要啃下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的“硬骨头”
“十四五”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有效抓手何在?武绍贵表示,“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SO2、NOx得到有效治理,“十三五”期间,PM2.5、PM10污染防治成效显著。未来五年,要想实现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进一步提升,必须要啃下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的“硬骨头”。
武绍贵称,“十四五”VOCs治理工作应该从四个方面进行。第一,国家政策制定层面。在目标指标上,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是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必由之路。在“十四五”目标制定时,既要继续大幅降低PM2.5浓度,又要有效遏制臭氧污染加重趋势;在具体控制指标选取时,除继续使用PM2.5浓度下降这一指标外,还应当选择能有效推动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指标。
在控制区域上,“十四五”期间需要统筹考虑PM2.5和臭氧污染控制需求以及区域传输规律等,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进行优化调整;建立适应不同区域污染特征、排放来源特征、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的管理体系,推动区域整体空气质量改善。
在控制时段上,在“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重点时段的选择时,需要综合考虑PM2.5和臭氧两者的因素,加大季节性调控措施力度。尤其是针对夏秋季开展污染防治攻坚,在污染严重区域重点削减VOCs排放,协同削减NOx排放,在有效遏制臭氧浓度上升趋势的同时,降低夏秋季PM2.5浓度,推动全年PM2.5浓度的下降。
在减排措施上,将PM2.5和臭氧的共同前体物NOx和VOCs的减排作为协同控制的重要落脚点,明确提出减排要求,采取多种减排手段,拓展减排对象领域,加大减排工作力度,尤其是加大VOCs减排力度,实现VOCs排放量显著下降。科学分析不同区域不同时段臭氧污染对NOx和VOCs排放的敏感性,并将其作为区域臭氧污染防治战略的基础,优化设计NOx和VOCs中长期减排比例。
在政策保障上,国家层面要加强统筹谋划,加大政策协调和引导力度,推动实施重大减排工程,通过多方协同合作,有效减少NOx和VOCs排放量,尤其是补齐VOCs防治在法规标准和经济政策等方面的短板。在环境监测和执法等方面要以VOCs为重点加强能力建设,补齐短板,以适应更高的监管要求。
第二,地方政府层面。首先,明确各部门在VOCs治理中的责任。继续保持近年来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大环保”良好态势,为VOCs工业源、移动源、农业源、生活源等不同类别污染源,找到明确的归口部门负责管控。其次,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溯源工作,形成更真实可靠的涉VOCs排放源清单,真正摸清底数。最后,从不同角度、不同尺度定制“个性化”的VOCs管控方案,包括“一行一策”“一市一策”“一园一策”,特别是“一厂一策”,提高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定要杜绝很多企业在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厂一策”过程中高度雷同、走过场的情况。
第三,执法监管监测层面。整合现有国标中的监测方法,实现常用仪器快速有效对标。一方面是统一标准物质,通过统一标准物质,能够实现各种仪器检测数据具有可比性,为执法应用扫除一大障碍。另一方面是监测方法的对接。我们需要在技术层面加快研究PID设备与实验室经典方法(如GC-MS以及较新出台的FID相关国标)准确对接,使其能够作为环境执法检查过程中判定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据。
第四,执法设备开发方面。邀请更多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咨询服务、环境检测单位与政府环境监管部门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发挥各自在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的优势,加速国标、地标的完善进程,为更好地应用检测设备扫除障碍,同时进一步提升咨询服务水平。把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做真、做好,并且是持续做好,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内容,配合环境执法共同倒逼企业自觉履行VOCs治理职责。
“‘十三五’时期针对NOx有总量减排要求,但对VOCs总量减排没有相关的要求。”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贺克斌认为,“十四五”期间,在大气环境目标的设定上要更强调PM2.5和臭氧的协同控制,关键是NOx和VOCs的协同减排,特别是VOCs的减排。
“‘十四五’期间加强VOCs总量控制势在必行,VOCs总量控制方案在排放基准年和基准值设定、行业减排潜力、总量控制情景制定、总量分配因子确定、总量分配模型构建、总量减排目标细化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叶代启也表示,实施VOCs总量控制有望实现三方面改变,通过控制排污单位排放,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激励达标排放企业进一步削减VOCs排放,破除达标排放天花板;促进各区域根据排放配额对资源合理分配,实现产业结构优化。
叶代启认为,“十四五”VOCs综合治理应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目标,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现“十四五”VOCs综合治理目标,应注重从四方面进行管控和建设。
一是健全VOCs管理体系。我国VOCs管理体系仍有待完善,例如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条款,地方落实法规情况存在差异,活性物种未全面纳入标准体系等。
二是深化VOCs综合治理。VOCs人为排放源可大致分为工业、交通和生活源,其中工业源(包括油品储运销)排放量最大,约占总排放量55%左右。自2018年以来,工业源VOCs排放有所降低,“十四五”期间应在深化工业源减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交通和生活源减排:重点领域全面铺开VOCs污染综合治理,包括石化、化工、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排放源;巩固深化工业源减排,强化源头防控、落实全过程管理;持续做好生活源减排,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领域减排。
三是实施VOCs总量控制。针对实施VOCs总量控制存在的难点,应该完善制度体系,衔接并整合总量控制制度和现有污染源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快建立健全排放许可制度;突出石化等重点行业和企业集群综合治理,签订目标责任书;完善配套体系,如总量消减核查与减排绩效评估等配套技术体系;多措并举和多元共治,综合排污权交易、合同减排、环境补偿等手段,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减排机制。
四是强化VOCs监管能力。目前,VOCs治理的最大短板是排放监管,提升监管能力至关重要,其关键在于完善VOCs监管的具体物种清单,逐步实现总量与物种相结合的精细化管理;实现VOCs监测常态化,如通过市场作用鼓励研发在线监测设备、大数据平台等;培养高质量VOCs监管人才,并将监管与帮扶融合,对落后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加快建设良好有序的第三方监管市场,并对第三方的资质和规范性进行审核;规范监管内容,形成监管内容手册及可量化的监管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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