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矿山生态修复 矿山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环境修复网讯:2020年3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
环境修复网讯:2020年3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正确理解、贯彻和高效开展、监督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作政策解读。
一、《通知》文件出台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经研究决定,我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原不再根据“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2号”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2号文件自2020年4月1日起废止。改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划定矿区范围储量核实及开发利用方案》。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2020年3月4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3号)。
二、《通知》内容要点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方案编制、审批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对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切合实际。
(一)方案编制要求
明确了何种以下情况下需情形下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二合一方案”),要求“二合一”方案应按照《通知》中附件规定的编写提纲(试行)或表格进行编制,并符合相关行业规程规范的要求。
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以及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时原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编制“二合一”方案。
(二)方案审批要求
一是明确了分级审批。即“谁发证,谁审批”,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市级、区县级发证矿山的“二合一”方案的审批工作。
二是明确了审批程序。市局组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具体审批程序为:①编制单位(由矿山企业或矿山企业自行委托)开展相应调查工作,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提交区县局初审,区县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所需要件提交市局政务办公大厅;②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对编制单位提交的“二合一”方案进行要件审查,并从市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专家对方案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审查通过后由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出具审查意见书,在市局网站公示后送市局生态修复处;③市局生态修复处审查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出具方案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和“二合一”方案应抄送相关区县局。至2020年11月系统上线后,该事项转换为网上审批形式,矿业权人自行在“渝快办”上提交相关资料,无需再通过纸质报件提交审批。区县局根据属地管理要求,参照市局审查流程对区县级“二合一”方案进行审查和签批。
(三)监督管理要求
一是《通知》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的“二合一”方案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逐年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并于每年初向区县局报送年度计划报告、年底向区县局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各区县局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照方案、治理恢复年度计划及年度总结对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对于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矿山企业应告知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纳入矿业权异常名录管理。市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市局发证的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通知》还要求加强项目资料管理。目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主办的“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生产矿山管理板块已正式上线,各区县局要充分运用系统对“二合一”方案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及时将批复的方案和相关资料在系统中进行录入。同时,要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台账,加强资料档案管理。
三、《通知》涉及事宜的咨询和解释
(一)按照职能职责,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本《通知》涉及有关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
(二)方案编制中的具体事宜,原则由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方案编制中的具体事宜的咨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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