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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 网
时间:2021-01-09 09: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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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超低排放 重污染天气 江苏大气网讯:1总则1.1编制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

超低排放 重污染天气 江苏

大气网讯: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兴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3预案体系

兴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兴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市直重点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重点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组织指挥体系与各方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兴化生态环境局,统称“市大气办”)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本市发生或即将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或在收到省级、市级预警信息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兴化生态环境局,由兴化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兴化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按照上级指挥中心的决定,进行沟通协调,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上报或转发省、市指挥中心发布预警或解除信息,负责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适时提请市指挥中心进行督查,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沟通工作,负责按市指挥中心的要求做好与省、市的联络工作。

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兴化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水利局等部门组成。

2.3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市政府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市发改委。会同住建局做好天然气供应指标上争工作,会同住建、工信、商务等部门指导拟定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城镇燃气、电力、油品等能源保障方案制定工作。参与指导、督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能源保障工作。

(3)市工信局。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并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限产、停产及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指导和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通讯保障。

(4)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教育系统应急预案并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幼儿园、中小学校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乡镇(街道)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

(5)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管控预案,指导和督促实施机动车限行、重型燃油汽车污染防控措施;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和督促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市区渣土运输等工程车辆道路行驶中扬尘防控的监管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7)兴化生态环境局。加强全市空气质量监测,会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焚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油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管控、储油库(含加油站、加气站)稳定运行监督工作;及时汇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

(8)市住建局。制定市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应急工作方案,负责做好市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征收工程的施工扬尘防控工作。牵头组织对市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进行施工扬尘防控专项检查及日常巡查。对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征收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扬尘防控责任不到位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强化建筑施工扬尘、预拌砂浆、混凝土粉尘挥发大气污染的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控制情况。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市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交通工程施工扬尘防控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强对公路施工、港口码头装卸场、堆场、船舶和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管理,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受影响情况,会同气象部门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

(10)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地区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道路扬尘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督促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食品烧烤的监管。对渣土运输企业落实扬尘防控责任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查处。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及年度目标,协助开展秸秆禁烧禁抛督查;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12)市卫健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异常发病情况,并加强相关疾病救治力量。

(13)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配合市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重点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市公安部门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15)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

(16)市场监管局。对经营和使用不符合煤质标准的销售和使用单位依法处理。配合市城管、生态环境部门严控餐饮油烟污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油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进行管控。负责对企业使用不达标煤质整治工作的实施。

(17)市商务局。加强对油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管控,对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油品质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达标。

(18)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控工作。

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向市大气办报备。

2.4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职责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预警信息和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5技术专家组

技术专家组主要负责适时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

2.6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责任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管控名单的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管控、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预测与预警

3.1预测

根据《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空气质量预测由省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实施,兴化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根据省、泰州市预警信息及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条件信息,发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综合考虑污染程度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96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持续24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

可跨自然日计算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2.2预警启动和解除

(1)预警启动。

收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市指挥中心应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级别等内容。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将根据重污染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新的预测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未来36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根据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指令,解除预警。

(3)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地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和分析,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应对工作。必要时,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

4.2指挥与协调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或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通知发布的具体规定执行。市指挥中心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当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地区污染特征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施针对性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有实效。

4.3应急监测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4响应措施

4.4.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优先发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加大对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

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洗刨、土方运输、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暂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4.4.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电力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优先发电;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

燃油工程机械全部停用,燃油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Ⅰ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电力、医药、玻璃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优先发电;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汽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行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

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城区禁行柴油货车,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

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4.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指挥中心可根据应急响应的实际情况,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内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急预案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职责完成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5应急豁免

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制定的环境应急管控企业停产豁免资格认定办法,对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或者生产线,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或者生产线,免予执行应急停产等管控措施。省认定的豁免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条件

收到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后,终止应急响应。

6.2善后处置

(1)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2)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请市政府适时修订预案。

7信息报送

7.1信息报送要求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每天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

7.2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8应急保障

8.1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重点支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系统,以及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评估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8.2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中心牵头组织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8.3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8.4应急科技保障

市指挥中心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专家库,为决策提供保障。加强大气监测能力和信息共享工程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应急指挥系统,与市政府应急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大气自动监测及市气象部门天气预报等系统联网,加强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

8.5人力资源保障

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市指挥中心应当每年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工作,切实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9.2应急能力评估

市指挥中心应当适时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10责任与奖惩

市指挥中心应当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监督监察的组织,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乡镇(街道)和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有权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11附则

11.1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1.2预案管理

兴化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管控清单。

11.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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