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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 应用办法(试行)》

来源: 网
时间:2021-01-07 0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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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 应用办法(试行)》自动监测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 江苏环境监测网讯:为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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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网讯:为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办法》)的通知,明确《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适用于江苏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 环境执法的管理。

根据《办法》,废气参数(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湿量)、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炷 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总氮等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 实依据:

《办法》提出,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由重点排污单位所 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 控设施监测数据超标和数据异常判定依据。环境监控部门在生态 环境大数据平台中发现并通过短信督办、在线督办单等方式交办 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专项检查、帮扶督查、日常执法监 —2— 管中发现移交的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问题,重点排污单位所 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执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属自 动监测数据超标的,核实确认超标时段;属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的, 核实确认是否存在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行为。现 场检查应制作检查笔录,并经重点排污单位签字确认。

《办法》明确,经现场检查核实,自动监测数据超过相应污 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 定,对涉嫌违法的重点排污单位予以处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 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 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存在弄 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司法机 关,依法对涉嫌违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究竟有哪些特色亮点,一起来看一下: 

亮点一: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重点排污单位是自动监 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主体。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动 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标记,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 行,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 测数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 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为深入贯彻实施《江苏 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强化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规 —3— 范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办法》是《江苏省生态环境 监测条例》贯彻实施的配套文件。

亮点二: 

《办法》明确了废气和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应用于执 法的具体指标,废气中主要是废气参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废水中主要是流量、 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办法》明确了数据超标判断依据,依据相应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废气主要以有效小时均值作为判定依据,废水主要以有效 日均值作为判定依据。 《办法》明确了数据异常判断依据,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定 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质控样考核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 求、监测数据连续三天以上维持恒定或变化不明显。

亮点三: 

《办法》确定了基本工作流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动 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标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准确 →监控部门在大数据平台发现、各类专项检查发现数据超标或异 常问题→执法部门对超标数据或异常数据开展现场核查→执法 部门对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数据超标进行查处,对自动监 控设施存在弄虚作假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亮点四:

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阶段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水 平得到有效提升,为“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 化”监管提供重要支撑。通过“互联网+监管”,既能够对企业 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又可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实 现企业生产和部门监管双赢的局面。《办法》的出台,为及时准 确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提供依据,同时也便于执法人员固定证 据,提高执法效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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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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