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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

来源: 网
时间:2021-01-05 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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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 近岸海域 温州水处理网讯:日前,温州市印发《温州市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为2020—202

水污染防治 近岸海域 温州

水处理网讯:日前,温州市印发《温州市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为2020—2022年全市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定下总目标:三年内全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比近三年均值提升3个百分点以上。

此次《行动计划》主攻方向是“减氮减磷、生态扩容”,主要战场是沿岸和湾区,主要任务为“入海河流氮磷减排”“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沿岸生态修复扩容”三大行动。

在《行动计划》中,“减氮减磷”是重中之重。三年内,温州市将围绕“一个断面三个源”推进治理,严格控制生活源、工业源、农业源污染物排放,加强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控制。完善断面控制措施,分级制订实施入海河流(溪闸)控制计划,逐步建立入海河流总氮总磷监控体系;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到2022年力争全面建成“污水零直排区”;严格环境准入门槛,加强清洁生产改造,提升涉海危险化学品、油品等污染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到2022年化肥用量比2018年下降5%,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等。

根据《行动计划》,三年内,温州市将依托整治提升入海排污口、推进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逐步补齐海上治理短板。

《行动计划》显示,三年内,温州市将围绕“生态空间、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落实保护措施。强化近岸海域空间管控,坚持生态优先安排用海活动,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实施最严格的管控,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滨海湿地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加强海岸线保护与整治修复,建设沿岸生态缓冲带;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深入实施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行动,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加快捕捞产能淘汰退出,努力推进海洋牧场建设。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温州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根据《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压减入海氮磷超标因子为重点,按照“打通陆海,统筹河海,优化近岸”的要求,深入开展“入海河流氮磷减排、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沿岸生态修复扩容”三大行动,积极探索构建流域与海域相协调,区域评价与界域管控相衔接的新型海洋水环境评价与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近岸海域水质有效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市近岸海域水质不断改善。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温州市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省考核目标要求,并保持稳定向好。温州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3年均值比近3年(2017—2019年)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力争“十四五”期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均值比“十三五”期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全市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浓度得到有效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温州市管理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生物多样性保持稳定。

二、开展入海河流氮磷减排行动

(一)严格控制生活源污染物排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22年,全市新扩建污水处理厂10个、新增日处理能力14万吨。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6%以上,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保持在75%以上。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到2022年,完成清洁排放技术改造24个、改造规模为30万吨/日。科学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同步考虑尾水再生利用相关要求,提升出水水质和再生水利用率。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需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和措施,提升管网收集效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有关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巩固剿灭劣Ⅴ类水和消除黑臭水体成果,到2022年,力争各县(市、区)、功能区全面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全面压实河(湖)长制,确保水环境长治久清(责任单位:市治水办〔河长办〕牵头,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严格控制工业源污染物排放。按照“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示范一批”的思路,推进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水产品加工、棉及化纤印染精加工、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棉及化纤制品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等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提升污染防治水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提升涉海危险化学品、油品等污染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氮肥、磷肥、磷农药、金属表面处理等排放特征污染物浓度较高的行业企业加强管控,严格达标排放,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海事局等参与)。加快提升改造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强化各类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严格环境准入门槛,强化近岸海域“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实施强制性标准,推动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

(三)严格控制农业源污染物排放。全面推进“肥药两制”改革,控制种植业污染,着力减少农业化肥投入,到2022年,全面建立主要作物化肥投入的定额制度,化肥用量比2018年下降5%。支持有机肥、高效肥料替代传统化肥,推广精准施肥、高效施肥方式,推进国家级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建设,年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8万吨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日处理能力30 吨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加强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控制。采用断面控制方法和总氮递进式削减控制方法,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确保浓度只降不升。总磷排放浓度满足各河流(溪闸)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分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入海河流(溪闸)控制计划。对瓯江、飞云江、鳌江等3条主要入海河流持续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到2022年,各县(市、区)、功能区按照流域生态治理要求,制定实施辖区内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溪闸)的总氮、总磷浓度控制计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入海河流(溪闸)污染物入海通量监测,逐步建立入海河流总氮、总磷监控体系,科学推进入海河流(溪闸)污染物减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开展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行动

(一)全面整治提升入海排污口。坚持“一口一策”分类攻坚,确保全面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和在线监测全覆盖。加强新建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开展沿岸入海污染源排口专项排查,通过“查、测、溯、治”,做到科学监测、分类治理。到2022年,实现排海污染源总氮、总磷排放零增长。推动海上监测与陆上巡查、执法联动,定期公布入海排污口达标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基本形成设置科学、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完善的入海排污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推进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实施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清理整顿禁养区内养殖行为,严格规范限养区内养殖行为。逐步减少滩涂养殖和传统网箱养殖,鼓励适养海域发展贝藻养殖,支持发展深远海智能化养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全市域持续推进渔业健康养殖,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提高养殖核心竞争力,到2022年,渔业健康养殖比例达到70%以上,实现行业规范管理和产业转型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推动沿海船舶加装船载污染物收集装置或处理装置(责任单位:温州海事局)。支持近海船舶按照环保、舒适、安全要求加快更新改造,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限期淘汰经改造仍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温州海事局)。推进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废弃物转运畅通;严格船舶(含渔船)检验监管,规范船舶(含渔船)修造企业管理,加强污染防治,打击非法船舶(含渔船)修造企业,淘汰经整治仍不能达标的船舶(含渔船)修造企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海事局等参与)。开展美丽渔港建设行动,推动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落实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渔港油污、垃圾回收体系。到2022年,全市沿海二级以上渔港全面建成(配齐)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加强渔业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清理和处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四、开展沿岸生态修复扩容行动

(一)加强近岸海域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优先,加强围填海项目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对存量围填海区域开展生态评估。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严格管控存量围填海区域,既留足生态空间,又加强生态利用,引导符合产业政策的战略项目、重大项目、绿色项目生态利用存量资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选划重点海湾河口及其他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并纳入红线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二)建设沿岸生态缓冲带。实施海岸线保护与整治修复行动。以绿色目标整治海岸环境,以景观效果养护岸滩资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各类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强化滨海湿地保护。实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加大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逐步恢复滩涂、湿地的净化功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以河湖安全流畅、生态健康、水清景美、人文彰显、管护高效、人文和谐为主要目标,实施美丽河湖建设,营造更多更好更优的生态、宜居和绿色滨水发展空间,到2022年,三年累计建设美丽河湖20条(个)(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三)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实施渔场修复振兴行动,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按国家要求做好全市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管控,压减渔船数量和功率。推进《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实施,以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为重点,加快捕捞产能淘汰退出。严控瓯江、飞云江、鳌江流域河口段鱼苗张网作业及捕捞许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推进海洋牧场建设,积极开展海洋增殖放流,到2022年,全市建设海洋牧场2个,投放人工鱼礁5万空方,增殖放流各类海洋水生生物苗种15亿单位(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陆海统筹要求,有力有序推进行动计划,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将海洋环境保护融入流域环境治理方案,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市级各牵头部门要将海洋生态环境提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相关部门,根据本行动计划,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以推进实施。

(二)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制度,探索建立近岸海域区域分界断面水质监测评价体系。建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提升督查考核机制,将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及入海排污口达标情况纳入“五水共治”考核体系指标,对各县(市、区)、功能区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治理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评估考核,强化激励和问责。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立足点,通过产业规划引领,优化产业结构、空间布局和生产规模,陆海统筹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通过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多种手段,逐步建立陆海同步、监管统一、专业高效的监督监管体系。

(三)加强能力建设。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抓住重点,瞄准弱项,加大执法用船(车)和技术装备的保障力度,提升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监管的能力水平。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共享、社会服务有效补充、按绩支付的投入方式,完善河海同步,站位与浮标相结合的监测网络,保障海洋环境监测运行经费,并在专用监测船舶及码头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维护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以数字化转型为发力点,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加强涉海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互补,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推进湾(滩)长制。加强湾(滩)长制与河长制有效衔接,落实市、县两级湾长全面治理和乡、村两级滩长分工负责体系,加快推进“一湾(滩)一策”精准治理。建立健全湾滩巡查制度,打造湾(滩)协同管理综合治理平台,持续推进沿海非法排污、非法修造拆船、违规养殖和滩面污染源等整治。推动湾(滩)管控向岸线两侧有效延伸。

(五)营造良好氛围。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海上实践,继承传统,发扬创新,深化海洋生态建设示范模式,积极倡导绿色生产方式、消费文化和健康生活模式。普及海洋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综合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媒介手段,以涉海节庆、公益宣传、教育培训、科普展览为载体,提升社会各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全社会关注海洋、关心海洋、关爱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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