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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接受第二次审议 跨市倾倒垃圾每立方米罚一万元
《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接受第二次审议 跨市倾倒垃圾每立方米罚一万元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 惠州固废网讯:时隔4个月,《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固废网讯:时隔4个月,《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在日前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接受第二次审议。根据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条例草案将于明年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和表决。
记者留意到,与草案相比,草案修改稿对条例结构作了较大调整。值得关注的是,修改稿新设了擅自跨市转移垃圾的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明确擅自跨市转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体积达一立方米以上的,处每立方米一万元罚款。
▶▷形成过程
广泛收集意见多次修改形成修改稿
8月27日,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9月中旬开始,先后召开多场市直部门及相关单位座谈会听取意见,同时将修改后的草案发送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地方立法协作单位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巫民慧说,10月下旬,市人大前往贵州省、四川省学习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立法及管理经验。11月中上旬,深入全市各县(区)包括街道社区居委会开展调研,广泛收集基层干部、人大代表及群众意见。12月上旬,主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视频专家论证会,听取省立法专家对草案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等方面的意见。12月18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结合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
▶▷修改内容
管理区域每两年向社会公开一次
记者了解到,草案修改稿共三十六条,与提请第一次审议的草案相比减少了四条。
“草案修改稿调整了条例适用范围,确保更好落地实施。”巫民慧说,考虑到城市发展的实际,很多镇建成区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条件与城市建成区还有一定差距,草案修改稿将条例适用范围中的“镇建成区”删除,将条例适用的地理范围限制在城市建成区,即全市行政街(不含农村区域)以及与各县(区)中心密切相连且已经进行城市化建设的镇所属范围,城市建成区以外有需要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同时,明确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
草案修改稿的另一个亮点是进一步完善责任区管理制度,提升操作性。草案修改稿根据调研情况,增加了废弃旧厂房、建(构)筑物以及政府储备用地两类责任区责任人的确定规则,填补实践空白。
“增设禁止擅自跨市转移垃圾规定,保护青山绿水。”巫民慧说,增设禁止擅自跨市转移垃圾的规定主要目的是打击跨市转移垃圾行为,而现有法律法规针对的是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行为,规范的对象与我市面临的这种有组织、有目标、有规模的跨市偷运垃圾问题应该有所区别。为此,草案修改稿新设了擅自跨市转移垃圾的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行政处罚,严格法律责任。
▶▷建议
处理好法规制定与实施的关系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修改稿与提交一审的草案相比有了较大的改进,包括结构框架、法律责任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制度设计更有可操作性,语言表述更加严谨规范,地方特色更加突出。接下来要汇总梳理各单位提供的情况和意见,会同有关单位继续抓紧做好草案修改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处理好立法重点和群众需求的关系,进一步调研论证跨市倾倒垃圾、建(构)筑物及设施管护等重点问题,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到立法过程中,确保法规条款真正反映社情民意。要与上位法充分对应,严格以上位法为依据,把握最新的立法精神和动态,确保条例的合法性。同时,要处理好法规制定与实施的关系。法制委、法工委要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一些关键问题和重要制度设计上加强研究、达成共识,确保具体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原标题:《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接受第二次审议 跨市倾倒垃圾每立方米罚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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