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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推进污水、垃圾处理等城镇市政公用领域PPP合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网
时间:2017-11-06 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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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推进污水、垃圾处理等城镇市政公用领域PPP合作的指导意见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贵州省政府印发《进一步推进贵州省城镇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鼓励和引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贵州省政府印发《进一步推进贵州省城镇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领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大力实施PPP项目。推行PPP模式的城镇市政公用领域项目包括:城镇道路及附属设施、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供排水、污水处理(含再生利用、污泥处置)、排涝、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环卫清扫保洁、园林绿化、燃气、供热、黑臭水体整治、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项目。全文如下: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贵州省城镇市政

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黔府发〔2017〕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等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城镇市政公用领域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行业项目建设运营,有效提高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效率,全力补齐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短板,切实为决胜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开创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有力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支撑,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城镇市政公用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对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盘活存量、放开增量,制定投资、补贴与价格相协调机制,建立公平市场运行环境和合理长效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领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大力实施PPP项目,切实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运营质量和服务效能,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持续合作。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各方增强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与社会资本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关系。

坚持公开公平、合理优选。建立统一的基础设施项目招商信息发布平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择优确定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坚持互利共赢、风险分担。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办法,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和社会资本合法权益。按照风险分配优化和风险可控等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担项目风险。

坚持示范引领、逐步推广。新建市政公用领域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以条件成熟的PPP项目为示范,率先推动建设,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运用。

二、条件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市政公用领域项目,可以采用PPP模式:(1)政府负有提供责任;(2)需求长期稳定;(3)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推行PPP模式的城镇市政公用领域项目包括:城镇道路及附属设施、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供排水、污水处理(含再生利用、污泥处置)、排涝、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环卫清扫保洁、园林绿化、燃气、供热、黑臭水体整治、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项目。

三、实施程序

(一)项目发起。根据全省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和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精心设计、合理布局,切实做好城镇市政公用领域PPP项目的规划建设工作。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水务、园林等部门要结合行业专项规划,从新建、改建或存量项目中遴选识别一批适合PPP模式的项目。新建和改建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及时申报进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级PPP项目库和财政部门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并列入年度实施项目。政府参与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

(二)方案编制。确定适合的项目,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PPP项目的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中介机构作用,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拟采取操作模式、对社会资本的要求、风险分配基本框架、技术和服务要求及标准、期限和范围、投资人收益和价格测算、回报来源和支付方式、采购方式、监管方式和条件、政府配套设施和服务承诺等核心内容。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联评联审工作机制进行审查后,由行业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社会资本选择。对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各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开展多渠道推介活动引入社会资本,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综合评估项目社会投资方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定诚信度高、安全可靠的社会资本。

(四)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设立特别目的项目公司(SPV),政府在SPV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控股。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在运营期间提供安全、优质、高效服务。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政府有支付义务的,按项目合同约定和绩效指标向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按项目合同约定,监督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在项目在建期督促项目计划和进度,在运行维护期检查运营维护制度和项目运营情况,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和潜在问题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五)项目移交和退出。项目实施机构要与社会资本明确协商机制和退出机制。合作过程中,若需提前终止合同,项目实施机构要依法实行临时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合作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内容和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

城镇市政公用领域PPP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确保PPP项目质量,规范项目发起、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各级政府可以在符合中央和省级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给予必要支持,但不得违反规定提供担保,承诺最低收益、回购、保底或承担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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