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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来源: 网
时间:2020-05-13 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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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环境修复网讯:环境修复网从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了解到,4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南通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通知提到:“全面完成重点

环境修复网讯:环境修复网从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了解到,4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南通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通知提到:“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深化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建立重点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体系,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和开发利用监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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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打好污染攻坚净土保卫战,确保实现“十三五”期间土壤环境保护目标,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全面实施《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7〕20号)。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深化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建立重点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体系,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和开发利用监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法》

1.做好全国人大《土壤法》执法检查迎查准备。对照《土壤法》分解各条款部门职责,组织开展《土壤法》执法情况自查,梳理《土壤法》贯彻落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省、市人大工作安排,做好执法检查迎查准备,重点做好组织协调、任务分解、材料准备、会议筹备、现场踏勘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发改委、工信局等,各地区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地区落实,不再列出)

2.持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持续宣传《土壤法》,结合“六·五”环境日、“七·五”普法日、企业环保总监培训等,广泛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同时加强媒体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土壤法》实施和保护土壤环境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社会共识。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和培训,落实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知法守法意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

3.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将土壤污染防治检查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计划,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提升执法效能。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延伸至基层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法律监管要求。请各地梳理自2017年以来印发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性工作文件,4月底前提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开展初步采样调查。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持续开展调查对象核实增补与基础信息调查质量提升工作。制定调查地块布点采样方案,在确保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6月底前完成样品采集、流转、分析测试与数据上报。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和《江苏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调查阶段质控实施方案》,开展调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实施调查工作进展“周调度、月通报”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南通环境监测中心。)

5.完成调查成果集成。各地要根据地块基础信息采集和初步采样调查结果,在7月底前完成采样调查报告编制。按照企业用地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有关规定,划分地块污染的风险等级。针对高风险地块,综合考虑行业特征、风险等级、社会影响、管理需求等因素,选取一定比例的污染地块建立优先管控名录。8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完成编制全市调查报告、污染地块“一张图”、初步采样调查技术报告、污染地块分布分析报告等成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通环境监测中心等)

(三)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6.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管理。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88号),各地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已掌握情况,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应督促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制度、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及公开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及企业用地退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等,并将重点监管单位的以上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立在产企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预防机制。各地应于4月底前更新公布本地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组织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情况排查,6月底前各地完成重点企业地下储罐基本信息排查备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和工信(发改)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抓好重点企业拆除活动监管,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土壤法》、《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前15个工作日报县级工信(发改)部门、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拆除前场地仍存有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污染源确认移除后,方可开展拆除活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工信局)

8.开展重点企业和园区土壤监督性监测。继续推动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化工园区(集中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开展重点单位和园区内部的土壤和地下水监督性监测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9.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涉重项目环境准入,新建重点行业涉重项目必须进入规范的工业园区,重点重金属严格执行总量平衡制度,总量平衡得不到落实的项目依法一律不批,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根据《南通市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继续推进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完成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属表面处理中心搬迁安置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属表面处理产业园、如东经济开发区表面处理中心、海门市临江新区、启东经济开发区电镀中心、通州区张芝山镇、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涉重企业生产片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小海、农场钢丝绳片区)等8个重点园区各项整治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

10.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落实《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现状排查和整治工作的函》(苏土治办〔2018〕3号)要求,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规范管理,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在长江固废大排查、清废行动、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等发现的问题基础上,进一步摸排工业固废堆存场所存在的问题,消化问题存量场所,巩固整治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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