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征求意见稿)》水处理网讯:水处理网获悉,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征求意见稿)》,本标准对昆明市
水处理网讯:水处理网获悉,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征求意见稿)》,本标准对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的全过程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全过程。
本标准所称污泥是指在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详情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对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的全过程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全过程。
本标准所称污泥是指在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4188—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泥质
GB/T 50125—2010 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CJ/T 510—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
GB/T 23484—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
HJ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GB/T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5301/T41—201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利用技术规范
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CJ/T 340—2016 绿化种植土壤
NY 88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生物有机肥
GB/T 33891—2017 绿化用有机基质
CJ/T 314—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GB 175—2017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21372—2008 硅酸盐水泥熟料
GB 30760—201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 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5—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25031—201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
GB 5101—2017 烧结普通砖
GB 13544-2011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GB 13545—2014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GB 29620—201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7431.1—2010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 轻集料
GB/T 23485—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
GB/T 24602—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
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928—2017 环保物联网 总体框架
GB/T 28827 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GB/T 24188—2009,定义3.1]
3.2 污泥减量化
使污泥体积减小或污泥质量减少的过程。
[GB/T 50125—2010,术语3.2.139]
3.3 污泥贮存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最终处置、资源化利用前的存放行为。
3.4 污泥运输
指使用专用的运输车辆转移污泥的过程。
3.5 污泥处理
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厌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稳定、堆肥、干化和焚烧等。
[GB 23484—2009,定义2.4]
3.6 污泥处置
污泥处理后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
[GB 23484—2009,定义2.5]
3.7 污泥稳定化
通过生物、化学或物化处理,使处理产物达到不易腐败发臭、控制病原体等要求。
[CJ/T 510—2017,定义3.1]
3.8 污泥无害化
使污泥中病原菌和寄生虫卵数量减少的过程,使污泥满足卫生学指标要求。
3.9 污泥资源化
污泥适当处理,作为制造肥料、燃料和建材的原料,是污泥处理处置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GB/T 50125—2010,术语3.2.142]
4 一般要求
4.1 污泥处理处置坚持“安全环保、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因地制宜、稳妥可靠”的原则,实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
4.2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承担处理处置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对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
4.3 污泥运输单位应对污泥、污泥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4.4 污泥处理单位应对污泥的稳定化、无害化处理负责,处理产物应满足后续处置要求。
4.5 污泥处置单位应对污泥或污泥产物的安全处置和安全利用负责。
4.6 从事污泥处理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b)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c)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必须依法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选择的处理处置工艺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相关要求,并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理处置设施或者设备,污染防治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d)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按照设计能力和处置工艺接收、处理处置污泥;
e)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f)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处理处置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7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运输、处理、处置相关合同和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理处置方法、最终去向。
4.8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如实填写污泥转移联单,无转移联单的,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不得接收。
4.9 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等资料至少保存5年。
4.10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污泥安全处理处置。
5 污泥产生
5.1 源头减量
5.1.1 新建、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优先选用可从源头上达到污泥减量化和稳定化的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出厂污泥含水率不得高于60%,减少污泥产生量。非后续处理处置工艺限制的,主城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含水率2022年后不得高于60%。
5.1.2 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要求,从源头严格控制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污泥。
5.1.3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栅渣、浮渣和沉砂等一系列异物进入污泥,产生的污泥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泥质》(GB24188—2009)的相关要求。
5.2 委托处理处置
污泥需委托处理处置的,应送往符合本规范4.6要求的处理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5.3 泥质检测
5.3.1 污泥产生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处理处置方式对污泥泥质进行检测,污泥含水率每日检测一次,粪大肠菌群、蠕虫卵死亡率等卫生学指标和矿物油、挥发酚每月检测一次,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总镍、总锌、总铜等重金属指标每季度检测一次。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向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并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5.3.2 当污泥泥质超过处理处置方式规定的限值时,产生单位应连续三天进行泥质相应指标检测。
a)泥质检测无超标时,污泥可继续沿用原处理处置途径;
b)检测超标时,应立即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寻找符合当前泥质的处理处置途径进行处理处置。
5.3.3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可拒绝接收不符合处置方式泥质指标要求的污泥。
6 污泥贮存
6.1 贮存能力
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都应设置贮存能力不低于5天额定产生量的贮存设施(场所)。
6.2 贮存标准
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都应采取措施确保污泥贮存不产生环境危害,贮存设施(场所)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要求。
6.3 贮存点管理要求
6.3.1 污泥产生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一般应做到“日产日清”,特殊情况下,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处理处置污泥。
6.3.2 污泥处理单位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应及时通知污泥产生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7 污泥运输
7.1 运营资质
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
7.2 运输工具
运输污泥应当使用防水、防渗漏、防遗撒,具有明显标识的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7.3 时间路线
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
7.4 污泥外运
7.4.1 污泥产生单位以临时贮存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临时贮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要求。
7.4.2 污泥产生单位应有污泥计量设施,并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在转移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以监控其计量、车辆进出厂情况,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7.4.3 污泥产生单位外运污泥时应当使用并如实填写污泥转移联单,出厂污泥应原始记录,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a)产生单位;
b)运输目的地;
c)运输数量;
d)污泥含水率;
e)运输单位;
f)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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