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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网
时间:2020-04-24 0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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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修复网讯: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修复网讯: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详情如下:

微信截图_20200423150435.png

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江北新区规划与国土局、各派出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各分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及相关技术导则、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10日

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评审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形的建设用地需要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原土地用地用途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变更为住宅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规划代码为“R”开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地规划代码为“A”开头)的建设用地地块。

2、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主要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二、评审流程

(一)提交申请

土地使用权人(或场地污染调查责任单位,下同)通过江苏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文件(过渡期由市政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代收):

1、评审申请表(纸质盖章件和pdf扫描件各一份,附件1);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稿)及相关附件pdf扫描版。

对于第一阶段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和人员访谈等调研可以直接得出“无可能的污染源”结论的地块,申请表中填完第一阶段调查结论即止;对于需要开展采样检测的地块,申请表中其它相关信息需填写完整。

(二)分类评审

市生态环境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请技术支持单位协助。主要审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内容、采样过程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地块污染风险大小等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告知书。

对于发现不属于评审范围、报告有作假嫌疑、报告内容不完整等问题的,不予通过初审,初审意见以书面方式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对于通过初审的,实行分类评审。市生态环境局初审认为土壤污染风险高的地块,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风险低的地块,由各派出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会同同级规划资源部门组织评审,相关评审文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移交给各派出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为土地使用权人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账号。

(三)组织评审

对于通过初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自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初审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评审方式以专家会议为主,对于污染类型单一、技术性不复杂的地块,也可通过函审或内审会议方式进行。

1、市本级专家会议评审

(1)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人,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专家库建立前,专家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共同推荐;专家库建成后,每次会议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涉及工业企业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专家费用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

(2)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地块所在地派出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市级评审技术支持单位)、评审专家、土地使用权人、调查单位、检测单位的相关代表人员。调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人和现场采样分析人员必须参会接受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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