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天津市2020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
天津市2020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大气网讯:日前,天津发布《2020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天津市将以钢铁、水泥、
大气网讯:日前,天津发布《2020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天津市将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等行业为重点,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0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印发,请按照方案安排,抓紧组织实施,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取缔“地条钢”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0年4月9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处 董韵;
联系电话:2312458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20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
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14委局《贯彻落实工信部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工信产业〔2017〕3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等行业为重点严格按照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门《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
三、主要工作
(一)能耗方面
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及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开展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对炼油、对二甲苯、聚氯乙烯、轮胎等石化化工行业,铝合金、铜及铜合金加工等有色金属行业,烧结墙体材料等建材行业,啤酒轻工行业等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对钢铁、水泥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环保方面
1.开展专项执法督查行动。按照国家和我市要求,集中力量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三大保卫战为基础开展地下水、农业面源、核与辐射等各类专项执法督查行动,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以各类专项行动为抓手,结合市相关工作部署,采用昼巡夜查、突击检查、明暗结合的执法方式,加强排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大环境违法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例、严惩一例,形成执法的高压态势,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对涉事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关闭。同时,将环保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及整改情况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纳入年度淘汰范围。(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继续推动各区完成纳入国家排污许可管理的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严格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确保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和环境行政执法机构部门的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完善信息共享,畅通衔接渠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排污许可证监管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4.强化在线监管力度。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新手段,建设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与在线监控系统报警联动机制,利用报警信息进行“点穴式”检查,提高执法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对已投入使用的自动监控设施,进一步规范运行管理,依法依规打击各类在线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的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质量方面
1.加强产品质量执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等生产企业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加强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的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督,严厉打击钢铁、水泥产品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公布获证企业信息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依程序报请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生产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安全方面
1.开展涉爆粉尘专项整治。制定印发《天津市2020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全市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粉尘作业场所人数10人以上(包括10人)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涉爆粉尘企业,特别是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仍未进行彻底整改“清零”的企业。(市应急局、各区人民政府)
2.开展钢铁企业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继续组织开展钢铁行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组织“回头看”,坚决防止重大隐患反弹回潮;对涉及“钢铁围城”今年退出的相关企业重点监管,防止停产前由于投入不到位等原因发生事故。(市应急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技术方面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有关规定,进一步进行深入排查,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等行业为重点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严格落实《天津市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工作长效机制,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时间安排
4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要全面摸底排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等行业能耗、环保、安全、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研究提出本地区、本系统202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
5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单位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等行业为重点,结合本方案安排,细化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同时,将目标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10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应急局完成本区、本部门依法依规关闭退出落后产能工作,填写《天津市2020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附件1)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11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本年度退出的落后产能进行检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附件2)。同时,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将2020年本地区、本部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我市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制定出工作时间表,狠抓工作落实。
2.加大扶持引导。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3.妥善安置职工。依法妥善安置职工,加大内部转岗安置,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通过给予稳岗补贴、鼓励企业吸纳、自谋职业、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人员安置工作。(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4.落实差别政策。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加强信贷政策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做好去产能金融服务工作。(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用地不予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强化联合惩戒。实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对接推送。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录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由信息产生单位牵头推动落实相关公示工作,并纳入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6.加强舆论宣传。运用对外网站及时公示限期整改企业名录,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通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在全社会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舆论氛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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