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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用地土壤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

来源: 网
时间:2020-04-16 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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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用地土壤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环境修复网讯: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

环境修复网讯: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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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对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6日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本规定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适用规定

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系列标准、规范与指南,并符合本规定要求。

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系列标准、规范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标准规范: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四)《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

(五)《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

(六)《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

(七)《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

(八)《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九)《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十)《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三、补充规定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 初步调查工作流程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现状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初步调查原则上以污染识别为主,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要求。如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按照技术要求开展采样分析等后续调查工作:

(1)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历史上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3)历史上曾涉及工业废水污染;

(4)历史监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

(5)历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调查发现存在来自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7)现场调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

(8)地块相关资料缺失、缺少判断依据。

2. 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布设方法优先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获得的相关信息,基于专业判断识别地块内可能存在的疑似污染区域,并在每个疑似污染区域设置监测点位(见附件1)。

3. 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土壤采样深度

每个土壤采样点位应至少采集三个土壤样品。通常情况下分3层采集,包括表层土壤(0~0.5m)、下层土壤(表层土壤底部~地下水水位以上)及饱和带土壤(地下水位以下)样品。当包气带厚度不满足分层采样要求时,土壤样品分层采集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表层土壤和下层土壤的具体深度划分应考虑地块回填土层情况、构筑物及管线埋深和破损情况、污染物释放和迁移情况、土壤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地面存在的硬化层(如混凝土、沥青、石材、面砖)一般不作为表层土壤,计量土壤采样深度时应扣除地表硬化层厚度。涉及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等的,应根据其埋深情况合理确定采样数量及深度;地块内存在暗浜的,暗浜区域及暗浜底部原状土均应采集样品。

土壤钻孔深度不低于6m,土壤样品筛选间隔不超过2m,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筛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数量。不同性质的土层至少采集和送检1个典型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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