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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 网
时间:2020-04-11 09: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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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大气网讯:2017年以来,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的指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了专家组和工作专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

大气网讯:2017年以来,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的指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了专家组和工作专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0年5月9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yijian@nea.gov.cn),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20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对能源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战略和体系〕

能源开发利用应当与生态文明相适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推动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发展方向,实施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和创新驱动的能源发展战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第四条 〔结构优化〕

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第五条 〔科技创新〕

国家制定能源技术经济政策,开展新技术路线的经济性评价,鼓励、支持能源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能源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化。

第六条 〔安全储备和应急〕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安全储备制度,有效管控战略能源资源开发,完善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增强能源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安全。

第七条 〔安全生产〕

能源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活动规范〕

从事能源规划、勘查、设计、建设、生产、加工转换、储存、输送、交易、供应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改善能源开发利用条件,安全高效生产能源,科学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 〔建设用地〕

能源建设应当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条 〔专业服务〕

为能源开发利用提供专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

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能源技术、信息和培训等服务,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十二条 〔普遍服务〕

国家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保障公民获得基本能源供应与服务。

第十三条 〔扶持农村能源〕

国家按照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和提升服务的原则,制定政策扶持农村能源发展,增加农村清洁优质能源供应,提高能源服务水平。

国家支持农村能源资源开发,因地制宜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民炊事、取暖等用能条件,提高农村生产和生活用能效率,提高清洁能源在农村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第十四条 〔能源市场化〕

国家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在竞争性领域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监管体系。

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投资、经营和管理主体应当公平竞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供应保障〕

国家支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能源保障能力,保证能源稳定、可靠和有效供给,满足合理的能源消费需求。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全国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标准化〕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应当积极制定先进能源标准,完善能源标准体系,提升能源标准化水平。

第十八条 〔节约能源〕

国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手段,保障能源资源节约和高效开发利用,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支持能源资源综合开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开发共生、伴生能源矿产资源。

能源用户应当树立节能意识,节约使用能源。以财政性资金支付用能费用的用户应当成为节能示范用户;其他用户应当加强节能降耗。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

国家加强能源行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国家加强对能源行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能源企业应当加强污染的源头管控和治理及环境风险防控,减少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能源用户应当减少能源使用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和协同保障的方针,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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