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污染场地分类分级管理思路探讨
污染场地分类分级管理思路探讨北极星环保网讯:2016年3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实施土壤污染分类分级防治。正在制定中的《土壤污
北极星环保网讯:2016年3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实施土壤污染分类分级防治。正在制定中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均从土地用途角度紧紧围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个重点,提出农用地分级管理,建设用地分类管理。
污染场地作为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环境及社会问题,也是“土十条”的重要组成内容,其与建设用地的关系需要清晰界定。分类或分级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管理,北京、重庆、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虽有一定的污染场地管理实践,但总体而言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深入分析我国污染场地的管理需求,基于需求来分类分级,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设置相应的管理制度。基于此,对建设用地及污染场地的分类分级管理专文探论,供“土十条”实施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编制参考。
1.我国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分类管理思路
1.1 建设用地与污染场地的关系
《土地法》中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而污染场地是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环境及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先从土地管理的“建设用地”概念里分出社会和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污染场地”的管理范畴。
《土地法》中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按照《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中定义,污染场地指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且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
基于《土地法》中关于建设用地的界定和目前国内外普遍接受的污染场地风险管理概念,可以界定污染场地是已被污染,且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建设用地,从用地类型上应涵盖通常意义上的工业企业场地、加油站、矿区用地、填埋场、尾矿库用地等。
1.2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思路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环保部陈吉宁部长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答记者问时提到,“土十条”重点是要夯实“两个基础”、突出“两大重点”、推进“三大任务”、强化“三大保障”。其中“三大任务”分别是对未污染的土地怎么保护好,正在污染的土地怎么处理,已经污染的土地如何做好风险管控。这已经明确指出了建设用地的分类思路,后续需要落实怎么判定未污染、正在污染和已经污染,在具体实施上对3类污染状态用地怎么针对性分类管理。
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在环境要素中的最大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是具有强制性的标准限值。由于土壤均质性差,各地差异性大,大多数国家不存在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限值,从国际上污染场地管理趋势而言,往往淡化强制性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在污染场地管理中的作用,而是根据土壤区域特性和用地功能制定基于风险的针对性参考值,即筛选值。建设用地分类管理具体可以根据建设用地的土地环境风险状况和规划用途,采取不同类型的管理措施。
当土地环境风险现状达到规划用地要求的(管理操作中以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浓度不超过该类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为一类建设用地,即未污染的;土地环境风险现状达不到规划用地要求的(管理操作中以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为二类建设用地,即为污染场地;这样建设用地分为未污染的建设用地和污染场地两类,污染场地则进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视野。
对一类建设用地做好保护,以污染预防为主,防止污染场地增量。可通过加强用地准入、开发利用过程中和退出时的环境监管和污染责任落实,开展场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的环境风险管理,来防止新增污染场地。对二类建设用地,即污染场地,基于用途做好风险管理,减少污染场地存量和危害。
2.发达国家的污染场地分级管理
2.1发达国家的污染场地分级管理
美国、加拿大、荷兰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在逐步摸清了本地污染场地底数之后,在资金、人力、物力、机构设置等受限的现实条件下,以环境风险筛选分级的分类机制为基础构建了本国的污染场地分级管理体系,有序推进污染场地风险监管工作。
延伸阅读: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之土壤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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