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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来源: 网
时间:2017-10-17 15: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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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济南市环保局印发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济南市环保局印发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根据方案,济南2017年10月底前,完成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合计94台、14960蒸吨/小时。在燃煤锅炉改燃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低氮燃烧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自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实施错峰生产,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全文如下: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持续强化大气污染防控措施,顺利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以下简称《秋冬季攻坚方

案》)明确我市2017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以下

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抓好落实。2017年上半年,我市稳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但大气环境形势仍十分严峻,特别是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亟需进一步统一思想,围绕上级任务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扬钉钉子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全力保障《秋冬季攻坚方案》落实到位。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落实《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同时强化监督和管理,督促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各县区政府作为落实《实施方案》责任主体,要将责任分解细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要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好“蓝天保卫战”。

三、加强调度,强化考核。各县区须于2017年9月20日前按规定向市环保部门报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清单、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方案项目清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10月20日前报送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清单。自10月份起,各县区于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同时,强化考核问责,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市环保部门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发出预警通知函。对每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环评限批措施。

联系人:刘雪,联系电话(传真):66608638,电子邮箱:jinanwufangchu@126.com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日

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精神,结合实施《济南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实施方案》(济厅字〔2017〕45号),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市整体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秋冬季空气质量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2016年秋冬季以来,先后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范围大、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成为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也大幅抵消了前期改善成果。能否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关键在秋冬季,决战在重污染天气应对。

面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当前大气治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秋冬季防控措施的针对性不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还不明显,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和程度。各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贯彻落实。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及各县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8%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具体目标详见附件1)。

(二)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将稳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将扬尘整治、提标改造、错峰生产、机动车管控作为主攻方向,将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加强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县区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原始监测数据按规定实时上传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10月底前,章丘区及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各县区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全面推进各镇(街道)监测站点建设、数据发布及排名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完成7190家“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其中关停取缔5424家,提升改造1766家。对已经核实的量大面广“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涉大气污染排放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的“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4.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排查整治。各县区政府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自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停产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企业升级改造。未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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