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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政策|《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北极星环保网讯:近日,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
北极星环保网讯:近日,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办法鼓励建筑节能改造。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0日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制,采取扶持、奖励激励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机关事务、住房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旅游、卫生计生、商务、环保、园林、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单体 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湘江新区、高铁新城等区域内新建建筑要100% 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的项目要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和 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一种以上适合本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并具有一定应用规模。新建、改建、扩建 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中应用可再生能源。
第六条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且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采集的建筑能耗数据应能稳定上传至我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七条 小区建设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包括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植被浅沟、雨水截流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多功能调蓄设施等。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场地排水管网建设要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八条 新建建筑要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稳步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占比。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高强钢筋、高性能节能门窗、住宅产业化成套部品部件及技术、高性能混凝土、外墙外保温及自保温产品(体系)、保温装饰一体化产品(体系)等,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水平截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新建建筑应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应用外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余热利用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适用技术。
第九条 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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