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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问政︱四名经济学者建言肺炎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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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9 23: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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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问政︱四名经济学者建言肺炎疫情【编者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肆虐全国。截至2020年1月30日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
【编者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肆虐全国。
截至2020年1月30日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确诊病例9692例,累计死亡病例213例;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28例。
今天,澎湃研究所编发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发展研究院四位经济学者有关本次疫情如何影响当下经济及相关应对措施的分析和建言。欢迎各界学者进一步建言献策。
抗击疫情应注重宏观政策协调和疫后经济复苏
许志伟/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毫无疑问,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冲击。一个普遍认识是,该疫情对我国实体经济尤其是需求端将产生直接负面影响。
具体表现为,要求人们尽可能减少外出将导致消费和服务业大幅下滑,恐慌情绪和高度不确定性会抑制投资需求,世界卫生组织组织宣布此次疫情为“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将引发外需下滑等。需求冲击主要呈现短期效应,一旦疫情结束,宏观经济大概率会有反弹。因此,上述分析表明,疫后我国宏观经济表现较为乐观。
事实上,全国疫情除了需求端效应,其供给端特征也应予以重视。无论是为抗击疫情而必须采取的交通和人口流动管制措施,还是各城市独立采取的延迟复工政策,均具有负的供给冲击特征,将对宏观经济产生更持久的效应。具体表现为:交通管制推高物流成本,或直接限制产成品和原材料运输渠道;人口流动管制和延迟复工政策将推高企业用工成本,或直接限制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劳动需求的匹配。从宏观经济理论角度,上述效应体现为企业生产成本的负向供给冲击。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供给冲击会由于我国宏观经济结构的特殊性而被进一步传导和放大,理由如下。
第一,随着深度工业化进程,我国的产业链、生产网络结构较2003年“非典”时期更为完善,各产业之间高度依存。这使得负面冲击将从直接受影响的产业迅速传导至其他产业,且每一层传导均会产生进一步放大效应。
第二,我国近二十年来的基础设施建设,成就了高效率的交通物流网络,但也为物流成本上升提供了更大的乘数效应。
第三,高度发达的交通网络(高铁、航空等)以及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使得地区间劳动力迁移(尤其是省际间)程度较之“非典”时期更为广泛,这进而使得人口流动管制和延迟复工政策会对劳动力市场产生更加负面的影响。
第四,负的供给冲击对中小企业占主导的民营经济可能产生更大的非对称效应。这是因为,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和抗压能力较弱,外部融资能力更弱,当受到巨大冲击时,更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和债务违约。因此,面临疫情的巨大冲击,中小民营企业首当其冲,面临生存危机。
第五,当前我国实体经济处于内外复杂环境的增速下滑调整期,在此间出现的严重疫情将使得实体经济(较之“非典”期间宽松的发展环境)经受更严峻的考验。此外,负面供给冲击可能进一步加大金融系统风险,表现为加大企业债务违约风险,以及由于地方经济下滑导致的地方债务风险等。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分析并非直接否定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必要管制措施。事实上,从社会福利角度看,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始终居于首位。因此,在制定短期防控措施时,政策目标函数并不一定需要把长期经济作为首要考虑,随之产生的经济负效应也可以理解。然而,给定临时性的疫情管制措施,财政和货币政策如何与之协调,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副作用,以及疫后尽可能地快速推进经济复苏,同样需要重点关注和讨论。
如何利用宏观政策应对严重疫情冲击导致的经济负作用,理论上是一个深具挑战性的问题。在讨论具体政策应对时,需区分疫情期间的超短期政策和疫情控制后的中短期政策。前者对应的政策目标是在给定管制措施下,解决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而非发展)问题;后者对应的政策目标是疫后的经济复苏问题。
就超短期(至少是疫情控制前)政策而言,控制疫情的临时性管制措施较大程度地限制了宏观政策的执行空间。因此,货币与财政当局并不能像应对经济萧条期(如2008全球金融危机)那样,推行积极而广泛的财政与信贷扩张政策,而应采取约束下的次优策略。正如前文分析,此期间的政策目标应重点解决各行各业中小企业的生存问题。因此,定向的减税和补贴等财政政策、定向的降息和信贷扩张等货币政策十分必要。目前,财政和货币当局在支持抗击疫情方面做了非常充分的政策支持,但对实体经济方面的政策支持同样亟需出台。
这里之所以强调需要动用超短期政策解决当前企业生存问题,是因为该类政策可以为疫后的经济复苏维持坚实的微观基础,从而大幅降低刺激政策的成本。对疫后经济复苏,由于不存在临时性防控管制,其对应的宏观政策相对直观,本质上是应对经济下滑,这方面已有较为成熟的理论和政策经验可循。
资本市场治理实践对疫情信息披露的启示
夏立军/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在疫情事件中,真实、及时、完整、充分的信息披露极其重要,也是疫病防范和治理的前提和关键。然而,无论是十七年前的“非典”疫情,还是如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的透明度都被公众质疑和诟病。那么,疫情事件中信息透明为什么难?如何解决这类信息问题?
我们不妨把眼光转向资本市场。众所周知,资本市场是以信息和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面临着和疫情事件类似的信息透明度挑战。疫情的信息透明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性命,而资本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财产。这些关系身家性命的信息问题,不可等闲视之。长期以来,资本市场信息治理产生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也逐渐形成了现代化、科学化的治理理念和实践,这些理念和实践对反思疫情信息披露不无启示。
在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与公众投资者之间天然地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无论是因为疏忽大意,还是因为出于自身利益的信息操纵,上市公司的信息错报、漏报、瞒报、谎报不时发生。资本市场解决信息透明度问题的主要手段是法定强制的信息披露和公司自愿的信息披露,通过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激励和约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此外,强制的独立审计、市场化的分析师、广泛的市场参与者,以及各种媒体报道,形成了重要的信息透明度监督力量。
资本市场信息治理的理念和实践对疫情信息披露具有以下启示:
首先,有必要建立专门、完整的疫情信息强制披露体系。
需要从法律上明确法定的疫情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疫情信息生产、传播、公布和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规定,以激励和约束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及时、完整、充分地披露疫情信息。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对疫情信息披露做了规定,但是依然存在改进空间。比如,疫情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考虑到疫情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以及信息透明度的至关重要,可以借鉴资本市场实践,建立从法律、法规到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的专门、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
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需要按照真实、及时、完整、充分的原则,明确界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到底是谁,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时、应该披露什么信息,应该怎样披露信息,同时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本次疫情事件中,从第一个病例发生、病例增长和扩散、有关机构的调查研究、疫情开始到疫情爆发,整个过程中的预警性信息、事实性信息、结论性信息是否得到真实、及时、完整、充分的披露,已经产生了一些争议。这些信息披露问题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客观上也影响了疫情的及时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注意到了疫情信息披露及时的重要性,多次强调“立即”报告,但“立即”具体是几个小时,还是几天,没有明确界定。
在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通常都有明确的具体到几个交易日的信息披露时限要求。如果疫情信息披露也能够明确以具体时间比如“小时”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相信有助于疫情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在疫情信息披露的内容上,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借鉴资本市场实践,通过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方式,真实、及时、完整、充分地披露从病例发生到疫情扩散的整个过程,揭示疫情相关的客观事实、预警疫情的潜在危害和最大风险。
其次,有必要建立有效的疫情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和问责机制。
无论是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是疫情事件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受到“pay for performance”(业绩决定回报)的激励驱动,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内在动力。在资本市场上,由于信息带来巨额的利益流动,信息透明度不仅需要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保障,也需要强有力的法律责任约束。对疫情信息,有关机构和官员同样存在着错报、漏报、瞒报、谎报的动机,这种动机在一些治理水平弱的地区和机构,在重大公共活动时间窗口,可能更为严重。
为防止信息披露失败,确保信息透明度,在疫情信息披露中,有必要加强和落实法律责任和问责机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成本需要远远高于违法违规收益,才能约束信息披露上的问题。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征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的公告》明确征集涉及疫情信息的缓报、瞒报、漏报线索,是对这类问题的约束。
但如何建立常态、长效、具有威慑力的疫情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和问责机制,充分界定和落实疫情信息法定披露的违法违规成本,值得进一步完善。
第三,有必要鼓励非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和舆论监督。
在资本市场上,利空消息和利好消息的不及时披露带来的损害是不对称的,投资者在利空消息被隐瞒时更容易遭受损失。同样,疫情信息披露的后果也具有不对称性,如果疫情信息披露不及时,传染性和危害性揭示不充分,很可能造成防控麻痹大意,造成疫病更大范围扩散,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相反,如果风险揭示过度,或者乐观信息披露不及时,只是造成防控过度,但不会性命攸关,也不会风险扩散。
换言之,关于疫情实际没有发生而被“谣言”错报为发生的潜在危害,远远小于疫情实际发生而被隐瞒的潜在危害。
因此,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应当鼓励和宽容非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而不应当关闭这种信息生产和传递方式。
社会公众出于自身的安危,本身有动力及时揭示疫情信息。即使这种自愿信息披露可能带来错报或“谣言”风险,但信息披露人之间的信息生产竞争也会降低这种风险及其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文章最近关于“谣言”的定义及其态度有助于澄清这一问题,但仍需要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形成弘扬“实事求是”讲真话的风气和宽容的舆论环境。
在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如果发现关于自己的重要“传言”或“谣言”,需要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时予以澄清或确认。同样,在疫情事件中,面对疫情初期的重要“谣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也需要及时澄清或确认,并披露更及时、充分的信息,而不能闭耳塞听,甚至予以限制。
更重要的是,在资本市场上,无论是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还是法律责任,都不足以完全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因此,资本市场上,海量的市场参与者和各种媒体的舆论监督成为不可缺少的一环。在疫情事件中,仅仅依靠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针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和问责机制,同样无法保证信息披露万无一失,因而,多元参与和舆论监督同样至关重要。
由于疫情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不仅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必要采取多义务人而不是单义务人的方式,以防止某个信息披露义务人失职或舞弊,同时还需要鼓励各类媒体包括自媒体的舆论监督。通过大众参与,媒体监督,让疫情信息充分透明化,可以真正起到及时预警作用,从“治已病”转向“治未病”。
推迟复工给生产造成的损失应社会共担
陆铭/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中国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随着此次肺炎疫情的发展,全国范围内已经对春节复工做了相应的延迟。少数人员流入数量较多的地区,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又做了进一步的延迟复工规定。
在此过程中,笔者呼吁社会各界理性看待由于推迟复工给生产造成的损失。因为,推迟复工造成损失,原因并不在于企业,而在于公共卫生危机,所以,如果由政府出面规定,推迟复工的损失一定由企业来承担,甚至要求加倍给劳动者付工资,有可能会使得此次疫情对经济的负面冲击被放大。
试想一下,企业付给员工的工资、社保等成本,原本就不会因为疫情的产生和推迟复工而减少。而在另一端,生产成本会因缺工而上升;且为履行生产合同,原材料和物流成本的上升会传导到生产成本,已经要支付的物业租金和贷款利息不会减免,一些餐饮服务业原本准备的物料将大量浪费,……这些状况已经给企业经营造成了突发的困难,而且这种困难是出现在经济下行期。因此,与推迟复工有关的政策,不能再给本已负担很重的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因为企业经营不善甚至亏损倒闭,所产生的负面后果会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可以通过裁减员工和削减工资,由多方共同承担。而此次疫情是一次突发的公共卫生危机,属于不可抗力,如果由此而造成企业经营绩效下降,甚至亏损,却通过行政命令将所有损失全部由企业方来承担,只会加剧本来已经严峻的经济形势。如果由于负担加重,导致企业最终因亏损而关闭,所造成的就业压力和社会影响只会更大。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呼吁:社会各界理性看待由于疫情和推迟复工所导致的各种成本上升;在面临不可抗力性质的公共卫生危机时,由全社会共同承担成本,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尤其是受到重创的服务业企业)先活下去。
笔者注意到,万达集团集团旗下负责商业物业持有及管理运营的万达商管集团日前宣布给全国各地所有万达广场商户免租36天,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协会也倡议业主对租赁户减租。这是应该赞许的,是一种共同承担危机成本的行为。当然,需要额外提醒的是,在呼吁社会共同承担由危机导致的成本时,也不能把这个变成一种社会动员或一刀切的政策,更不能成为对相关各方的道德绑架。
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经过此次危机之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应该有法律层面的规范。据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此次疫情之后,对由于公共卫生危机导致的生产损失如何由社会各方共同承担,应考虑在相关法律中有一些规定。
战胜毒疫需要有基本的交通秩序
钱军辉/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包括武汉在内,很多地方实施了交通管制,具体形式包括公共交通停运、出租和网约车停运、堵路,甚至有地方将红绿灯设置为只有红灯,导致普通车辆寸步难行。虽然实施交通管制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过度的交通管制不利于防控疫情,更不利于维持经济秩序。
首先,停运公交影响医护人员上下班,影响未确诊的发热病人就医,更影响其他病患以及孕妇就医。地方政府不能假设医护人员都有私家车,都住在医院附近。让医护人员睡在医院或者附近酒店不可持续,因为不能假设疫情很快结束。如果当年“非典”疫情可以参考,各级政府要考虑二到三个月连续作战的可能。
实际上,地面公交车的传染完全可控,原因有二:其一,疫情期间,人们会自觉减少出行,因此公交车上乘客稀少,2003年北京“非典”期间就是如此;其二,公交车可以开窗通风,加上乘客自己的防护措施,即使有染病乘客,“人传人”的概率也很低。
第二,交通管制,尤其是堵路,会影响疫情防控所需的资源调配。湖北已经出现了救护者被路障拦住、运输医疗和建材物资的车辆被堵在路上等情况。
实际上,公安部已经在最近的疫情工作会议上明确表态,堵路是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第三,交通管制会破坏市场秩序和人心稳定。病毒虽可怕,但季节变化站在人类一边,冬天很快会过去,气温升高会降低病毒传播能力。因此战胜毒疫需要集体意义上的“耐心”,需要人心稳定。而人心稳定的前提是稳定的粮食、蔬菜以及其他商品供应。过度的交通管制必然导致运输成本上升,商品价格上涨,从而触发人们的通胀预期,最终导致更高的通胀。在笔者看来,毒疫最可怕的后果是经济失控。
当然,地方政府应该从源头上控制通胀风险,保证有效的交通秩序,尊重价格信号和市场规律,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对商店和超市进行限价。如果商品成本上升,限价只会逼迫生产者退出、商家关门歇业,让城市商品供应更加紧张。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肆虐全国。
截至2020年1月30日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确诊病例9692例,累计死亡病例213例;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28例。
今天,澎湃研究所编发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发展研究院四位经济学者有关本次疫情如何影响当下经济及相关应对措施的分析和建言。欢迎各界学者进一步建言献策。
抗击疫情应注重宏观政策协调和疫后经济复苏
许志伟/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毫无疑问,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冲击。一个普遍认识是,该疫情对我国实体经济尤其是需求端将产生直接负面影响。
具体表现为,要求人们尽可能减少外出将导致消费和服务业大幅下滑,恐慌情绪和高度不确定性会抑制投资需求,世界卫生组织组织宣布此次疫情为“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将引发外需下滑等。需求冲击主要呈现短期效应,一旦疫情结束,宏观经济大概率会有反弹。因此,上述分析表明,疫后我国宏观经济表现较为乐观。
事实上,全国疫情除了需求端效应,其供给端特征也应予以重视。无论是为抗击疫情而必须采取的交通和人口流动管制措施,还是各城市独立采取的延迟复工政策,均具有负的供给冲击特征,将对宏观经济产生更持久的效应。具体表现为:交通管制推高物流成本,或直接限制产成品和原材料运输渠道;人口流动管制和延迟复工政策将推高企业用工成本,或直接限制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劳动需求的匹配。从宏观经济理论角度,上述效应体现为企业生产成本的负向供给冲击。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供给冲击会由于我国宏观经济结构的特殊性而被进一步传导和放大,理由如下。
第一,随着深度工业化进程,我国的产业链、生产网络结构较2003年“非典”时期更为完善,各产业之间高度依存。这使得负面冲击将从直接受影响的产业迅速传导至其他产业,且每一层传导均会产生进一步放大效应。
第二,我国近二十年来的基础设施建设,成就了高效率的交通物流网络,但也为物流成本上升提供了更大的乘数效应。
第三,高度发达的交通网络(高铁、航空等)以及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使得地区间劳动力迁移(尤其是省际间)程度较之“非典”时期更为广泛,这进而使得人口流动管制和延迟复工政策会对劳动力市场产生更加负面的影响。
第四,负的供给冲击对中小企业占主导的民营经济可能产生更大的非对称效应。这是因为,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和抗压能力较弱,外部融资能力更弱,当受到巨大冲击时,更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和债务违约。因此,面临疫情的巨大冲击,中小民营企业首当其冲,面临生存危机。
第五,当前我国实体经济处于内外复杂环境的增速下滑调整期,在此间出现的严重疫情将使得实体经济(较之“非典”期间宽松的发展环境)经受更严峻的考验。此外,负面供给冲击可能进一步加大金融系统风险,表现为加大企业债务违约风险,以及由于地方经济下滑导致的地方债务风险等。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分析并非直接否定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必要管制措施。事实上,从社会福利角度看,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始终居于首位。因此,在制定短期防控措施时,政策目标函数并不一定需要把长期经济作为首要考虑,随之产生的经济负效应也可以理解。然而,给定临时性的疫情管制措施,财政和货币政策如何与之协调,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副作用,以及疫后尽可能地快速推进经济复苏,同样需要重点关注和讨论。
如何利用宏观政策应对严重疫情冲击导致的经济负作用,理论上是一个深具挑战性的问题。在讨论具体政策应对时,需区分疫情期间的超短期政策和疫情控制后的中短期政策。前者对应的政策目标是在给定管制措施下,解决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而非发展)问题;后者对应的政策目标是疫后的经济复苏问题。
就超短期(至少是疫情控制前)政策而言,控制疫情的临时性管制措施较大程度地限制了宏观政策的执行空间。因此,货币与财政当局并不能像应对经济萧条期(如2008全球金融危机)那样,推行积极而广泛的财政与信贷扩张政策,而应采取约束下的次优策略。正如前文分析,此期间的政策目标应重点解决各行各业中小企业的生存问题。因此,定向的减税和补贴等财政政策、定向的降息和信贷扩张等货币政策十分必要。目前,财政和货币当局在支持抗击疫情方面做了非常充分的政策支持,但对实体经济方面的政策支持同样亟需出台。
这里之所以强调需要动用超短期政策解决当前企业生存问题,是因为该类政策可以为疫后的经济复苏维持坚实的微观基础,从而大幅降低刺激政策的成本。对疫后经济复苏,由于不存在临时性防控管制,其对应的宏观政策相对直观,本质上是应对经济下滑,这方面已有较为成熟的理论和政策经验可循。
资本市场治理实践对疫情信息披露的启示
夏立军/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在疫情事件中,真实、及时、完整、充分的信息披露极其重要,也是疫病防范和治理的前提和关键。然而,无论是十七年前的“非典”疫情,还是如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的透明度都被公众质疑和诟病。那么,疫情事件中信息透明为什么难?如何解决这类信息问题?
我们不妨把眼光转向资本市场。众所周知,资本市场是以信息和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面临着和疫情事件类似的信息透明度挑战。疫情的信息透明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性命,而资本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财产。这些关系身家性命的信息问题,不可等闲视之。长期以来,资本市场信息治理产生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也逐渐形成了现代化、科学化的治理理念和实践,这些理念和实践对反思疫情信息披露不无启示。
在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与公众投资者之间天然地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无论是因为疏忽大意,还是因为出于自身利益的信息操纵,上市公司的信息错报、漏报、瞒报、谎报不时发生。资本市场解决信息透明度问题的主要手段是法定强制的信息披露和公司自愿的信息披露,通过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激励和约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此外,强制的独立审计、市场化的分析师、广泛的市场参与者,以及各种媒体报道,形成了重要的信息透明度监督力量。
资本市场信息治理的理念和实践对疫情信息披露具有以下启示:
首先,有必要建立专门、完整的疫情信息强制披露体系。
需要从法律上明确法定的疫情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疫情信息生产、传播、公布和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规定,以激励和约束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及时、完整、充分地披露疫情信息。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对疫情信息披露做了规定,但是依然存在改进空间。比如,疫情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考虑到疫情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以及信息透明度的至关重要,可以借鉴资本市场实践,建立从法律、法规到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的专门、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
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需要按照真实、及时、完整、充分的原则,明确界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到底是谁,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时、应该披露什么信息,应该怎样披露信息,同时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本次疫情事件中,从第一个病例发生、病例增长和扩散、有关机构的调查研究、疫情开始到疫情爆发,整个过程中的预警性信息、事实性信息、结论性信息是否得到真实、及时、完整、充分的披露,已经产生了一些争议。这些信息披露问题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客观上也影响了疫情的及时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注意到了疫情信息披露及时的重要性,多次强调“立即”报告,但“立即”具体是几个小时,还是几天,没有明确界定。
在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通常都有明确的具体到几个交易日的信息披露时限要求。如果疫情信息披露也能够明确以具体时间比如“小时”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相信有助于疫情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在疫情信息披露的内容上,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借鉴资本市场实践,通过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方式,真实、及时、完整、充分地披露从病例发生到疫情扩散的整个过程,揭示疫情相关的客观事实、预警疫情的潜在危害和最大风险。
其次,有必要建立有效的疫情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和问责机制。
无论是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是疫情事件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受到“pay for performance”(业绩决定回报)的激励驱动,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内在动力。在资本市场上,由于信息带来巨额的利益流动,信息透明度不仅需要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保障,也需要强有力的法律责任约束。对疫情信息,有关机构和官员同样存在着错报、漏报、瞒报、谎报的动机,这种动机在一些治理水平弱的地区和机构,在重大公共活动时间窗口,可能更为严重。
为防止信息披露失败,确保信息透明度,在疫情信息披露中,有必要加强和落实法律责任和问责机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成本需要远远高于违法违规收益,才能约束信息披露上的问题。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征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的公告》明确征集涉及疫情信息的缓报、瞒报、漏报线索,是对这类问题的约束。
但如何建立常态、长效、具有威慑力的疫情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和问责机制,充分界定和落实疫情信息法定披露的违法违规成本,值得进一步完善。
第三,有必要鼓励非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和舆论监督。
在资本市场上,利空消息和利好消息的不及时披露带来的损害是不对称的,投资者在利空消息被隐瞒时更容易遭受损失。同样,疫情信息披露的后果也具有不对称性,如果疫情信息披露不及时,传染性和危害性揭示不充分,很可能造成防控麻痹大意,造成疫病更大范围扩散,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相反,如果风险揭示过度,或者乐观信息披露不及时,只是造成防控过度,但不会性命攸关,也不会风险扩散。
换言之,关于疫情实际没有发生而被“谣言”错报为发生的潜在危害,远远小于疫情实际发生而被隐瞒的潜在危害。
因此,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应当鼓励和宽容非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而不应当关闭这种信息生产和传递方式。
社会公众出于自身的安危,本身有动力及时揭示疫情信息。即使这种自愿信息披露可能带来错报或“谣言”风险,但信息披露人之间的信息生产竞争也会降低这种风险及其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文章最近关于“谣言”的定义及其态度有助于澄清这一问题,但仍需要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形成弘扬“实事求是”讲真话的风气和宽容的舆论环境。
在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如果发现关于自己的重要“传言”或“谣言”,需要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时予以澄清或确认。同样,在疫情事件中,面对疫情初期的重要“谣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也需要及时澄清或确认,并披露更及时、充分的信息,而不能闭耳塞听,甚至予以限制。
更重要的是,在资本市场上,无论是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还是法律责任,都不足以完全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因此,资本市场上,海量的市场参与者和各种媒体的舆论监督成为不可缺少的一环。在疫情事件中,仅仅依靠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针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和问责机制,同样无法保证信息披露万无一失,因而,多元参与和舆论监督同样至关重要。
由于疫情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不仅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必要采取多义务人而不是单义务人的方式,以防止某个信息披露义务人失职或舞弊,同时还需要鼓励各类媒体包括自媒体的舆论监督。通过大众参与,媒体监督,让疫情信息充分透明化,可以真正起到及时预警作用,从“治已病”转向“治未病”。
推迟复工给生产造成的损失应社会共担
陆铭/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中国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随着此次肺炎疫情的发展,全国范围内已经对春节复工做了相应的延迟。少数人员流入数量较多的地区,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又做了进一步的延迟复工规定。
在此过程中,笔者呼吁社会各界理性看待由于推迟复工给生产造成的损失。因为,推迟复工造成损失,原因并不在于企业,而在于公共卫生危机,所以,如果由政府出面规定,推迟复工的损失一定由企业来承担,甚至要求加倍给劳动者付工资,有可能会使得此次疫情对经济的负面冲击被放大。
试想一下,企业付给员工的工资、社保等成本,原本就不会因为疫情的产生和推迟复工而减少。而在另一端,生产成本会因缺工而上升;且为履行生产合同,原材料和物流成本的上升会传导到生产成本,已经要支付的物业租金和贷款利息不会减免,一些餐饮服务业原本准备的物料将大量浪费,……这些状况已经给企业经营造成了突发的困难,而且这种困难是出现在经济下行期。因此,与推迟复工有关的政策,不能再给本已负担很重的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因为企业经营不善甚至亏损倒闭,所产生的负面后果会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可以通过裁减员工和削减工资,由多方共同承担。而此次疫情是一次突发的公共卫生危机,属于不可抗力,如果由此而造成企业经营绩效下降,甚至亏损,却通过行政命令将所有损失全部由企业方来承担,只会加剧本来已经严峻的经济形势。如果由于负担加重,导致企业最终因亏损而关闭,所造成的就业压力和社会影响只会更大。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呼吁:社会各界理性看待由于疫情和推迟复工所导致的各种成本上升;在面临不可抗力性质的公共卫生危机时,由全社会共同承担成本,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尤其是受到重创的服务业企业)先活下去。
笔者注意到,万达集团集团旗下负责商业物业持有及管理运营的万达商管集团日前宣布给全国各地所有万达广场商户免租36天,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协会也倡议业主对租赁户减租。这是应该赞许的,是一种共同承担危机成本的行为。当然,需要额外提醒的是,在呼吁社会共同承担由危机导致的成本时,也不能把这个变成一种社会动员或一刀切的政策,更不能成为对相关各方的道德绑架。
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经过此次危机之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应该有法律层面的规范。据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此次疫情之后,对由于公共卫生危机导致的生产损失如何由社会各方共同承担,应考虑在相关法律中有一些规定。
战胜毒疫需要有基本的交通秩序
钱军辉/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包括武汉在内,很多地方实施了交通管制,具体形式包括公共交通停运、出租和网约车停运、堵路,甚至有地方将红绿灯设置为只有红灯,导致普通车辆寸步难行。虽然实施交通管制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过度的交通管制不利于防控疫情,更不利于维持经济秩序。
首先,停运公交影响医护人员上下班,影响未确诊的发热病人就医,更影响其他病患以及孕妇就医。地方政府不能假设医护人员都有私家车,都住在医院附近。让医护人员睡在医院或者附近酒店不可持续,因为不能假设疫情很快结束。如果当年“非典”疫情可以参考,各级政府要考虑二到三个月连续作战的可能。
实际上,地面公交车的传染完全可控,原因有二:其一,疫情期间,人们会自觉减少出行,因此公交车上乘客稀少,2003年北京“非典”期间就是如此;其二,公交车可以开窗通风,加上乘客自己的防护措施,即使有染病乘客,“人传人”的概率也很低。
第二,交通管制,尤其是堵路,会影响疫情防控所需的资源调配。湖北已经出现了救护者被路障拦住、运输医疗和建材物资的车辆被堵在路上等情况。
实际上,公安部已经在最近的疫情工作会议上明确表态,堵路是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第三,交通管制会破坏市场秩序和人心稳定。病毒虽可怕,但季节变化站在人类一边,冬天很快会过去,气温升高会降低病毒传播能力。因此战胜毒疫需要集体意义上的“耐心”,需要人心稳定。而人心稳定的前提是稳定的粮食、蔬菜以及其他商品供应。过度的交通管制必然导致运输成本上升,商品价格上涨,从而触发人们的通胀预期,最终导致更高的通胀。在笔者看来,毒疫最可怕的后果是经济失控。
当然,地方政府应该从源头上控制通胀风险,保证有效的交通秩序,尊重价格信号和市场规律,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对商店和超市进行限价。如果商品成本上升,限价只会逼迫生产者退出、商家关门歇业,让城市商品供应更加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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