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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推出水污染防治条例 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来源: 网
时间:2020-01-17 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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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推出水污染防治条例 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水处理网讯:15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主要就公众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下文简称

水处理网讯:15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主要就公众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下文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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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广西新闻网记者 冼妍杏/摄

广西水环境保护形势严峻

水污染防治条例夯实法制基础

广西水资源丰富,地表水资源在全国排第四位,占全国总量的7%,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350条,是维系珠江下游特别是粤港澳地区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这一特殊区情决定了水环境在广西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地位。

据了解,虽然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不错的成绩,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主要指标在全国名列前茅,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企业违法排污现象较为严重、城镇水环境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日益严重等等,且我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历史阶段,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压力很大,水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2019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并鉴于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进一步凝聚人大代表的智慧和共识,使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为条例出台后的贯彻实施奠定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

据了解,条例草案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及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域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86条。其中,有52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下文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进一步从严和细化规定,其余34条为围绕我区水污染防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创制性规定。

加强四大方面源头治理

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防治水污染的关键在于控制污染源,条例草案针对当前我区水污染防治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从加强工业化水污染防治、加强城镇水污染防治、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四个方面强化源头掌控和治理。

条例草案规定,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控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优化工业布局,科学规划建设工业集聚区,实现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要求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进入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迁入工业集聚区;对于工业集聚区实行废水集中收集处理,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确保工业废水处理后稳定达标;要求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收集处理产生的废水,防止污染环境。

对于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条例草案要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整治目标、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

规范餐饮经营油污废水排放

农家乐、民宿纳入监管范围

餐饮经营在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提供日常便利的同时,油污废水的无序排放也造成了不容忽视的水环境污染。油污废水是餐饮经营活动产生的主要污染物,要从源头控制污染,关键是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避免油污废水直接排放。目前,我区大部分餐饮经营者并未设置有效的隔油除油设施设备,每天产生的大量未达标处理甚至未处理的油污废水直排入外环境。

同时,鉴于近年来我区乡村旅游发展迅速,条例草案提出,将对农家乐等餐饮、民宿经营活动加强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管。因此,条例草案从两方面对餐饮经营者水污染防治作出规定:(一)对餐饮经营者提出针对性要求;(二)对城镇餐饮经营者提出进一步要求。

条例草案规定,凡是从事餐饮经营,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地区都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生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区分违法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不同幅度罚款。

精细监管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不同养殖规模提出不同污染防治要求

我区是生猪养殖大省,全区共有生猪养殖户约217万户,生猪存栏3100多万头,年产粪便约7100万吨,在一些地区,畜禽养殖成为江河主要污染来源。因此,条例草案从以下三方面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出规范: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严格要求;要求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畜禽散养密集区污染防治。

未达到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的养殖专业户,是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的主要来源。此外,当前我区养蚕产业发展迅速,在河池、百色等养殖集中地区,蚕沙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条例草案要求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和蚕沙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对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以外的其他散养户,条例草案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畜禽粪便污水的收集处理,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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