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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 网
时间:2019-12-13 0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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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气网讯:日前,运城市发布《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如下: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

大气网讯:日前,运城市发布《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如下: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8年7月31日印发的《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42号)同时废止。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修订目的

根据《运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运政发〔2018〕27号),深入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夯实减排措施,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运城市实际,对预案进行修订。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18〕30号)、《运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运政发〔2018〕27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太原及(1+30)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方案》(晋气防办〔2019〕9号)、《运城市落实“太原及(1+30)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方案”工作方案》(运气防办〔2019〕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暴天气形成的重度污染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2)加强预警、提前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3)区域联防、属地管理。加强我市与周边地市联防联控,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4)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单位具体负责,加强部门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5)企业减排、社会参与。加强对涉气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同时是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职责与机构

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大气组”)统一指挥及协调,大气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担任。大气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气办”),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兼任。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小组、预警监测小组、应急组织小组、宣传报道小组和专家小组。

2.2应对重污染天气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供热供气办、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市委宣传部:协助大气组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按照大气组或生态环境、气象等职能部门发布的信息,组织市级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协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计划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应急供应工作。

市工信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对有关工业企业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综合减排措施;指导、协调和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

市能源局:负责做好优质煤资源的调配协调工作;优化洁净煤供应点布局,协调洁净煤供应,严厉打击无证销售的非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管,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加大对抽检不合格车用油品的后处理工作力度;强化对民用散煤进行煤质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并在应急响应中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教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直至停课等应急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管控。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市级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编制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会同市气象局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研判及预警工作,完善会商制度;组织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对工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情况开展现场督导和环境执法;对工业减排情况实施调度,开展应急响应评估;组织落实区域联防联控要求。

市住建局:编制扬尘源管控清单,负责建筑业企业扬尘治理工作,检查在建项目三项经费落实情况,检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所需设施设备是否配备到位。

市城市管理局:督促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编制扬尘源管控清单,根据应急管控要求监督施工工地落实喷淋降尘、暂停土方作业、暂停拆除作业、暂停有机涂料喷涂作业、暂停其它产尘作业等减排措施。

市交通局:组织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交通应急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公共交通应急方案,应急响应期间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路检路查力度。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

市卫健委:负责督导协调重污染天气影响区域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保障国六标准车用燃油的市场供给,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市气象局: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负责做好气象条件分析、气象监测预报工作;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做好全市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

市文旅局: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指导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向公众发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

运城公路分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工地扬尘、道路的治理,做好路面养护,及时修复损坏路面。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和具体要求实施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指导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路检路查力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单位按应急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停产、限产、减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负责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防范措施。

2.3大气组各工作小组及职责

2.3.1综合协调小组

牵头部门:大气办

主要职责:负责市大气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大气组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大气组报告,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预警及响应信息,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组织制订和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应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3.2预警监测小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市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布局,部署和协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做好监测预警和会商工作,向大气组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3.3应急组织小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警支队、运城公路分局、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供热供气办、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根据预警响应级别,启动并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3.4宣传报道小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主要职责:根据大气组发布的预警信息,组织在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启动及解除信息,并做好舆论引导作用。

2.3.5专家小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一市一策”驻市专家组、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担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决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控与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空气质量和气象及时进行监控、预测,随时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

3.1.1日常监测

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未来七天内空气质量趋势预测等工作。

3.1.2应急监测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和研判,同时结合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和强度以及大气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会商,确定首要污染物,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防

3.2.1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采暖季到来之前,市工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行政区域内错峰生产计划,报省工信厅备案。

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公安、工信、交警、公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业废气排放、堆场扬尘、城市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秸秆焚烧、露天烧烤、装修喷涂、移动面源等污染源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3.2.2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市政府根据辖区内大气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报省大气办。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 “公示牌”。

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根据污染程度施工扬尘控制主要是落实喷淋降尘、暂停土方作业、暂停渣土清运、暂停拆除作业、暂停有机涂料喷涂作业、暂停其它产尘作业等减排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对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移动源减排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实行机动车区域限行,大型货车和过境车辆应当绕行市区;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城市禁用区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谨慎使用小型客车单双号限行等强制性减排措施,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交出行。

与居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关系密切的车辆,主要指运输米面油粮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车辆、清运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车辆、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洒水降尘的保洁车辆、转运医疗废物的车辆、保障城市集中供热用煤的车辆、保障企业脱硫用石、石灰石和脱硝用液氨的运输车辆、抢险救灾施工作业的车辆、以及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公交车(含长途汽车)、执勤的执法车辆、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特批的车辆,上述车辆在做好封闭措施的前提下,按照公安部门规定时间和路线在市区行驶,原则上豁免应急管控。

3.3预警

3.3.1预警预报

建立运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和空气质量预报;市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台建立沟通机制,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

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构建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交流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预警等级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送大气组。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要增加联合会商频次。具体操作办法由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台共同制定,报大气办备案。

1.当会商认为未来48小时后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AQI大于200)时或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通报时,及时报告大气办,并加密预测会商频次,实时关注变化。

2.当会商认为未来24小时后将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大气办提出预警建议。

3.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4.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时,预警预报小组应立即组织紧急会商。如会商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明显改善,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和预测结果,向大气办提出预警建议。

5.当空气污染指数出现异常变化时,预警预报小组要结合周边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做出研判。

6.当大气办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预测多个连片城市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按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落实区域应急联动。

3.3.2预警修正

当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较大时,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时与市气象台对接,分析数据偏差原因,找出偏差规律,后续预测时予以校正纠偏,并按纠偏后的数据上限确定预警等级。

3.3.3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3.4预警发布与解除

大气组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与解除的指令下达。

3.3.4.1预警发布

(1)预警监测小组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及时分析并预测未来七天空气质量,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立即向大气办报告并提出预警意见。

(2)大气办组织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驻市专家进行会商,确定预警等级。

(3)黄色预警的发布向大气组副组长报告,同时由大气办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由大气组副组长批准,同时向组长报告。红色预警由大气组组长批准发布。

(4)大气组批准预警启动后,大气办通知各成员单位。宣传报道小组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通知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措施。

(5)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内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未来7天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等。

3.3.4.2预警解除

(1)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监测小组对未来7天内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向大气办报告。

(2)大气办对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驻市专家进行会商。如确定解除预警,立即上报大气组副组长。

(3)黄色预警的解除向副组长报告,同时由大气办主任批准。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副组长上报组长批准解除。

(4)大气组批准预警解除后,大气办通知各成员单位。宣传报道小组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公告,通知各有关单位应急响应终止。

3.3.4.3预警等级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监测小组要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依据污染形势变化信息报大气办,大气办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宣传报道小组负责向公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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