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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 网
时间:2019-12-11 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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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水处理网讯:水处理网获悉,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水处理网讯:水处理网获悉,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于12月9日公布。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现场监测要求、数据处理中心设计要求、物联网管理平台设计要求、用户与服务、监管与评估。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大于5 m³/d且小于50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建设规范和监督检查。详情如下: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1月5日前反馈我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doc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科技处徐燚,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邮编:210036,联系电话:025-86266119,电子邮箱:xy@jshb.gov.cn,传真:025-86266213;南京大学耿金菊,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邮编:210023,联系电话:18951655966,电子邮箱:jjgeng@nju.edu.cn)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9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现场监测要求、数据处理中心设计要求、物联网管理平台设计要求、用户与服务、监管与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大于5 m³/d且小于50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建设规范和监督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0269.901 信息技术 传感器网络 第901部分:网关:通用技术要求

GB/T 36478.2 物联网信息交换和共享第2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37032 物联网标识体系 总则

GB/T 3707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

GB/T 5134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47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要求

HJ 928 环保物联网 总体框架

CJ/T 252 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检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32/T 2774 环境监控物联网系统建设要求 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传输技术规范

DB32/T 3462 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发〔2013〕 130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

注1:主要包括a) 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如洗涤、洗浴和厨厕排水;b)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产生的污水,如当地政府机关、中小学、公共厕所和其他农村公用建筑产生的污水;c) 乡村旅游项目产生的污水,如民宿、“农家乐”饭店等产生的污水。

注2:改写GB/T 37071-2018,定义3.1。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所有设备及构筑物,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配套管网和辅助设施设备。

[引用GB/T 51347-2019,定义2.0.4]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 物联网 Internet of things (IoT)

通过感知设备,按照约定协议,连接物、人、系统和信息资源,实现对物理和虚拟世界的信息处理并做出反应的智能服务系统。

[引用GB/T 33745-2017,定义2.1.1]

3.6 站点 monitoring site

部署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场,有污水处理设施、监测、监控、数据传输设备等模块的功能区域。

3.7 数据中心 data center

主要由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组成,存储并处理数据和图像资料,并提供计算运算能力。

00001注:改写GB 50174-2017,定义2.1.1。

3.8 物联网管理平台 IoT management platform

统一收集并管理各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运行维护管理人员信息及其提交的现场检测单元采集的数据与图像资料等各种信息的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平台。

3.9 智能移动设备终端 smart mobile device terminal

具有移动监管相关软件可实现随身随时随地远程查找、监控、管理各站点的智能移动设备。

4 总体要求

4.1 一般原则

4.1.1 新(改、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环发〔2013〕130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要求,满足GB/T 37071章4的基本要求和GB/T 51347的相关规定。

4.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DB32/T 3462的规定。

4.1.3 对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物联网管理应参照Ⅱ级站点(见4.2.2)部署;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通过专家论证决定是否进行升级纳入物联网管理平台。

4.1.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体系框架可参考HJ 928,本标准推荐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

1.jpg

4.2 站点分类

4.2.1 Ⅰ类站点

00001——集中处理系统(200 m3/d<水量≤500 m3/d), 一般服务人口2500 人~6500 人,服务家庭数800户~2000 户,可归为Ⅰ类站点。

0000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归为Ⅰ类站点。

4.2.2 Ⅱ类站点

00003——分散处理系统(10 m3/d<水量≤200 m3/d), 一般服务人口200 人~2500 人,服务家庭数60户~800 户,可归为Ⅱ类站点。

00004——太湖流域二级、三级保护区、通榆河一级、二级保护区及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归为Ⅱ类站点。

4.2.3 Ⅲ类站点

小型分散处理系统(5 m3/d<水量≤10 m3/d), 一般服务人口10 人~200 人,服务家庭数2 户~60 户,可归为Ⅲ类站点。

00002注:站点的分类具有可扩充性,可根据管理区域和相应管理需求进行增加,站点分类依据宜包括污水处理模式和规模以及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

5 现场监测要求

5.1 一般原则

5.1.1 现场监测可通过监测站点实现,宜对站点进行分类分级。

5.1.2 可对Ⅰ类站点、Ⅱ类站点、Ⅲ类站点分类管理。

5.1.3 现场监测功能应包括但不仅限于环境数据感知、设施设备运行监控、视频图像采集。

5.2 指标监测及设备部署

各类站点的监测指标和部署设备,可参照表1相关规定。

1.jpg

5.3 部署设备的技术要求

各类站点的监测设备相关技术要求,可参照表2相关规定。

2.jpg

6 数据处理中心设计要求

6.1 数据内容与功能要求

6.1.1 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站点、设备、人员、区域、标签等数据信息。

6.1.2 站点基本信息应包括:站点编号、站点名称、站点类型、站点描述、地理位置、站点巡查员、站点联系方式、前期施工照片、介绍图片、经纬度、站点图片、服务户数、服务人数。

6.1.3 站点扩展信息宜包括:管网数据库、工艺流程图、处理规模数据、工程类型、工程数据及文件等处理设施信息。

6.1.4 站点的信息管理应具有的功能如下:

00005——添加、修改、删除站点;

00006——查询站点(按站点编号、站点名称进行查询);

00007——添加、删除站点设备;

00008——添加、删除站点监测指标;

00009——站点详情展示,包括但不限于:站点监测信息、站点运维信息(包括站点的考勤记录和站点的工单记录) 、站点告警信息。

6.1.5 站点设备设施、工作人员、区域、标签等数据内容及功能要求参照条7.2。

6.1.6 应建立设备的运行数据库,如水位、水压、瞬时电流、电压、电量等数据,且实时上传至数据交换平台。

6.1.7 应建立污水处理排放数据库,如排水量、水质检测数据等,且实时上传至数据平台。

6.2 数据交换与共享要求

6.2.1 感知控制设备、物联网设备、组织机构、用户权限等数据的编码、采集与识别等应符合GB/T 37032 的规定。

6.2.2 数据结构描述与数据交换报文要求应符合DB32/T 2774的相关规定。

6.2.3 数据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应符合GB/T 36478.2的规定。

6.2.4 数据传输的过程及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格式参照HJ 212执行。

6.2.5 应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系统数据控制体系和更新机制,实行数据逐级审核,保证数据及时、准确、规范。

6.3 监控中心

6.3.1 基本要求

监控中心应满足对视频、设备、地图等进行监测和控制的功能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地图总览、设备监测、设备控制、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其建设可参考《江苏省污染源站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

6.3.2 地图总览

00010——使用并嵌入地图展现各类站点的地理分布,点击地图上的站点可以进入站点信息页面查看站点的基本信息、站点设备等。

00011——应具有设备监测,远程实时查看设备状态的功能。

00012——应具有设备控制,对网关设备进行远程配置、重启、控制等操作功能。

00013——宜采用视频监控,通过站点安装的摄像头对站点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并提供图像抓拍、录像回放功能。

00014——宜进行系统监控各功能模块运行情况。

6.4 统计报表

6.4.1 应对水流量、耗电量和动力设备情况进行统计,包括但不限于水流量报表、电耗报表和动力设备报表。

6.4.2 水流量报表包括但不限于:

00015——单站点水流量查询表,以站点为单位,分别统计流量和流速的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年均值。

00016——水流量智能分析报表,分别以时、日、月、年为单位显示多个站点的水流量统计和对比信息。

00017——各级水流量报表,分别以村、镇、县、市为单位,按照日、月、年统计和显示各村、镇、县、市的水流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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