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固废网讯:固废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
固废网讯:固废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部决定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写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12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视为无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陆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张俊、张龙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103202
邮箱:hwmd@mee.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3.《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5.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8.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9.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0.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1.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2.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3.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
14.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5.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16.中国医院协会
17.中华预防医学会
18.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
19.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20.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重庆)中心
(部内征求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意见)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以及处理处置过程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利用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鉴别、利用和处置标准。
本标准附录A 和附录B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现有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污染控制不适用于本标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时执行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1024 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365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
《消毒技术规范》(卫法监发〔2002〕282 号)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2 消毒处理 disinfection treatment
指杀灭或消除医疗废物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传染性危害的过程。
3.3 焚烧 incineration
指焚化燃烧医疗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s
指温度在273.15 K,压力在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5 处置 disposal
指将医疗废物焚烧或将经消毒处理后的医疗废物残渣置于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填埋或焚烧的活动。
3.6 高温蒸汽消毒 autoclave disinfection
指利用高温蒸汽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传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3.7 化学消毒 chemical disinfection
指利用化学消毒剂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传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3.8 微波消毒 microwave disinfection
指利用微波作用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传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3.9 高温干热消毒 dry heat disinfection
指利用高温干热空气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传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3.10 焚烧炉 incinerator
指焚化燃烧医疗废物的处置装置。
3.11 消毒处理设施 disinfection treatment facility
指以消毒方式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的装置,包括配套的附属设备及设施。
3.12 周转箱 transfer container/barrel
指在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用于盛装经初级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
3.13 焚烧炉渣 incineration slag
指医疗废物焚烧后从焚烧炉排出的残渣。
3.14 焚烧飞灰 incineration fly ash
指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
3.15 消毒处理残渣 disinfection treatment residue
指医疗废物经消毒处理后的残余物。
3.16 烟气停留时间 flue gas residence time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间。
3.17 焚烧炉温度 temperature of incinerator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18 热灼减率 loss on ignition
指焚烧炉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
3.19 二噁英类 dibenzo-p-dioxins and dibenzofurans
指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类物质的总称。
3.20 毒性当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
指二噁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具体数值见附录A。
3.21 毒性当量 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Q)
指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
TEQ=∑(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TEF)
3.22 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
指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 6-12 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 3 个样品的采集;对于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 0.5-8 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 个样品的采集。
3.23 1 小时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指任何1 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 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3.24 24 小时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
指连续24 个1 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3.25 杀灭对数值 killing log value
指当生物指示剂微生物数量以对数表示时,消毒前后微生物减少数量的对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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