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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山东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网
时间:2017-09-06 15: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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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山东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北极星环保网讯: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环保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

北极星环保网讯: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2日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强化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实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对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4号)、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的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等。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年度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措施等。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各市(包括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下同)绩效目标、年度实施方案、项目清单汇总形成本年度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省级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并联合上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县(市、区)制定本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省环保厅按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相关材料,由所在市统一汇总;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相关材料,应单独报送。

各市要根据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及时调整完善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并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对绩效目标不完善或与资金不匹配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条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原则要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市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汇总形成全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省级自评报告报省政府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报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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