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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法规 规范化操作及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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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0 0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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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法规 规范化操作及经验总结!固废网讯:1、法律法规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

固废网讯:1、法律法规依据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2、规范化操作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执行,具体包括本标准中“第4章一般要求、第5章危险废物贮存容器、第7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第8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第9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等内容。

危险废物暂存库应设置库房标识牌,标识牌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要求正确使用图形标志,同时应注明存放废物的类别、名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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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标志(用于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厂)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第7.7条“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做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赋予每批危险废物一个唯一性编号,通过此唯一性编号可以追溯其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的全部流转过程。危险废物入库、出库应详细记录,可以采用纸质记录也可采用信息系统辅助记录。同一批次的危险废物的入库单应与出库单一一对应,出入库记录的信息应全面,通过记录信息可以追溯到废物的来源、取出位置、废物的包装容器、废物的状态、废物的数量等重要信息,同时通过废物的唯一代码可以查到其分析检测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因此应对进厂的危险废物及时处置,如果个别废物存储超过一年,应于到期之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具体报告模板可见发证机关网站,北京市的“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的申请”。

企业如设置剧毒库,剧毒库应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收发、双人入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管理原则。按照公安系统对剧毒库管理要求执行的同时,还应按照危险废物的一系列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3、经验总结

3.1、标识

散装废物堆存时不方便粘贴标签,可以采用立标识牌的方式,用标识牌代替标签,标识牌的内容应与标签内容一致。针对散装废物,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将其存放在规格一致的存储箱中(存储箱可以采用不能继续盛装废液的、变形的200升开口桶、废吨箱、废纸箱等),这样即美观又整洁,同时降低了安全风险。

对于标签的粘贴,一个包装容器上不能出现两个及以上数量的标签,在粘贴标签时,一定要将包装物原有旧标签除去。

标识的样式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要求,只提出“危险类别”为“有毒”的一类标签,而在实际使用当中,会接触到腐蚀性、易燃性等不同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因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以订制具有不同“危险类别”的标签,例如下面几个标签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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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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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易燃性”特性的危险废物标签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识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的标识十分类似,都是“带骨头的骷颅头”样式,其中一根骨头的是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处置场所的警示标志,来自于《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26.2-1995);两根交叉骨头的表示危险废物具有毒性特性,用于危废贮存包装容器上的警示标签,来自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697-2001)。

3.2、存储

入库的废化学试剂通常都是小包装,针对此类废物,可以采用货架码放的形式分区存放,即整洁又安全。针对有包装容器的废物(例如200升桶、IBC吨箱等),可以采用货架码放,也可以直接堆高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收的废物大部分都是危险废物,但个别情况也会接收非危险废物入厂,因此在存放时一定要按照此规定执行,禁止混存混储。

3.3、剧毒

特别强调废物进厂前的沟通机制,企业应该制定关于废物进厂的规定,特别是剧毒类废物,因为剧毒库房的管理非常严格,按照“五双”的要求管理,如果因为管理问题导致剧毒进厂却不能入库,会给客户及企业自身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如企业具备条件,可对剧毒废物的入库、出库、处置整个过程全程录像,便于公安系统的检查。

3.4、出库

危险废物出库处置应遵循如下原则:先入库的尽量先出库处置,并满足配伍要求。库管人员应对库存情况整体把控,结合各处置线处置需求,合理安排库存并配合废物进厂。应有库房定期巡检、包装容器检查、废气处理设施开关的记录。

4、相关记录材料

危险废物入库记录、库存危险废物处理交接记录、库房巡检记录、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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