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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 网
时间:2019-09-03 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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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大气网讯:日前,江苏印发《企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企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管理规范1 范

大气网讯:日前,江苏印发《企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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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核心要求、保持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污染排放的生产型企业开展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其他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环境监管部门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及企业对其供应商的环境管理合规性审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599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24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HJ617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HJ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HJ/T 295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8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第74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总局令第3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令第31号)

关于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管理体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组织内全面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机构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还包括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等管理方面的内容。

3.2

环境管理标准化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环境管理标准化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总结为基础,为一定范围内的环境管理工作获得最佳的秩序安排,对实际的或潜在的环境管理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3

环境绩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环境因素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定量或定性描述的成效。

3.4

不符合 nonconformity

未能满足法律、法规、工作标准、程序等要求的行为。

3.5

第三方 third party

指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相对独立的,有一定公正性的第三主体。

3.6

生产者责任延伸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xtends

指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还要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

3.7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s

不断对环境管理自律体系进行完善的过程,目的是根据企业的环保战略目标,实现对整体环境绩效的改进。

4 总则

4.1 目的

4.1.1 指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规范污染防治行为,防范环境风险,加强供应链环境管理,增强企业环境守法信用。

4.1.2 服务企业开展全过程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供应链整体环境绩效提升,通过自评价与第三方评估,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4.1.3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管理手段,建立企业内部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并通过持续资源投入和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4.2 目标

通过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环境管理能力提升,改善企业环境绩效,从而保障区域环境质量,降低区域环境风险水平。

5 核心要求

5.1 环保目标与职责

5.1.1 环保目标管理

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制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制定企业环境保护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时,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环境保护管理基础,要可量化,并予以文件化。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目标实施计划时,应结合企业不同管理层级对目标进行分解,并明确计划实施的资源、职责、考核方式。

5.1.2 组织、人员和职责

明确组织机构设置。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分类,大型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配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中型企业应当设置独立或综合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置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小型(含微型)企业应当设置有环境保护专职或兼职管理岗位。专职环境保护管理岗位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并经过相关培训的人员。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责任制。推动全员参与,企业应为全员参与环境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层级、各部门共同参与,形成环境管理网络;建立激励机制,营造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员重视并参与环境管理的良好氛围,不断改进和提升环境管理绩效水平。

5.2 环保保障机制

5.2.1 经费投入

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每年制定企业环境保护投入计划,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财务预算,提列专门的环保预算代码,保证企业环境保护专款专用,并评估环境保护投入产生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明确环境保护费用支出明细,可分为: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报告、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与审核;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改造;环境保护税缴纳;环境保护标志及标识;环境监测;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演练;其他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5.2.2 企业环保文化建立

制定环境方针,确立本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准则,并贯彻执行。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文化活动,引导员工提高环保意识、规范环保行为,逐步形成体现企业特色、全员认同的环保理念,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自我约束,促进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5.2.3 环境科技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鼓励开展污染治理装备和技术自主创新,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环境管理,开展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处置电子台账管理、环境风险管理、应急管理以及环境污染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5.3 法律法规与内部规章

5.3.1 法律法规识别与更新

企业应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确定识别和获取的渠道、方式与频次,建立企业适用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清单及文本数据库。

5.3.2 符合性管理

企业应将适用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并确保要求落实到位,企业应定期开展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并保留记录。

5.3.3 规章制度制定

企业应建立健全针对环境保护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确保相关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环境保护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环境保护相关认证管理;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环保公共关系管理;环境教育培训管理;变更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申报与执行管理;环境及排污信息统计与申报管理;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自行)监测管理;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建设、验收、运营、维护、变更与报废管理;“三废”污染防治管理;危险废物管理;厂界噪声管理;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信息报告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管理;环境管理绩效评定管理。

5.3.4 操作规程制定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与防治要求,编制适用的污染减排及环境管理的岗位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并严格执行。

操作规程包括并不限于:污染治理设备操作规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程、污染治理设备维修规程、化验岗位作业指导书、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废水收集作业指导书、固废收集与贮存作业指导书、污染(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源等)治理设施运行作业指导书等。。

5.3.5 规章制度评估与修订

企业应定期对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依据结果及时修订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应在以下条件下开展评审和修订:

——企业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或部门环境管理职能发生重大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修订;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后;

——生产工艺改变或环境保护设施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5.3.6 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环境管理档案及保存要求等,确保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符合有关要求。

5.4 教育培训

5.4.1 环境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建立环境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实施,培训应分别面向管理层、环保管理部门人员和全体员工,培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相关岗位对人员的环保意识、知识和技能要求,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

5.4.2 环境教育培训实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环境管理人员,应接受企业内外部系统化的环境管理综合能力培训,通过相应培训考核并确保培训内容得到实施应用。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环境教育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环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工业废水处理工、化验员等要求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岗位,需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生产及其他部门人员,应接受基础环保教育培训,了解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熟悉生产或其他操作中的环境安全风险和环保操作要求,基本掌握环境污染事故的简易处理程序。

承包方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前,应对其进行环境教育培训。

环境教育和培训可利用讲座、公告栏、目视化标识标牌、多媒体等工具。

5.5 程序与许可管理

5.5.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5.5.2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5.5.3 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

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方式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企业上报的各类环境信息应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如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得到良好执行,需编制执行报告的应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要求定期编制执行报告。

5.5.4 环境保护税缴纳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企业应知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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