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19-2020年)
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19-2020年)水处理网讯:《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19-2020年)》于日前印发,根据方案,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
水处理网讯:《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19-2020年)》于日前印发,根据方案,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基本实现管网全覆盖和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基本消除旱天污水直排。其他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系统效能明显提升,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重点流域内城镇加快补齐短板,松花江、辽河、饮马河、查干湖沿江 (河、湖)城镇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切实解决重点建制镇、劣五类水体所在流域镇的生活污水处理问题,加快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长春市和辽河流域设市城市制定更高目标。详情如下:
省住建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吉建联发【2019】1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 (2019—2020年)》(以下简称 《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提质增效实施计划,于2019年4月30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于2019年5月31前完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各地人民政府应尽快形成落实工作任务清单,确定完成工作任务牵头部门,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牵头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 系 人:高云鹏
联系电话:0431-82752619 (兼传真)
邮 箱:472773289@qq.com
附件: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19—2020年)
附件
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尽快解决污水直排、河 (湖)水倒灌、雨污错接混接、外水入渗、溢流污染、工业废水不达标纳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立足服务民生,加快补齐短板,促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助力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攻坚战和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补齐短板,保障民生。在全面排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基础上,加快设施建设和改造,彻底解决污水直排、老旧城区污水横流、水体黑臭等问题,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效能,提升优质生态产品提供能力。因地制宜,重点攻坚。结合本地实际,在科学诊断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状基础上,做好顶层设计,抓住影响系统效能的薄弱环节和主要矛盾,重点攻坚和突破。
精准施策,系统治理。以污水处理系统服务片区 (含水体)为单元,按照 “一区一策暠的原则,制定治理、改造和建设方案,统筹协调河道、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管理部门和单位职责,优化城市地表水体水位协调,强化管网改造建设用地、资金等保障,健全费价和投融资机制,逐步推进 “厂网一体化”“厂网河/湖一体化”。
建管并重,确保质量。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工程措施和机制建设同步推进,建立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提质增效的长效机制;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信用体系应用,引导工程建设和设施运维单位发扬工匠精神,确保工程质量和运维效能。
公众参与,共治共享。积极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知情权。引导群众自觉维护城市排水设施,不向水体、雨水收集口排污,不私搭乱接管网。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基本实现管网全覆盖和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基本消除旱天污水直排。其他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系统效能明显提升,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重点流域内城镇加快补齐短板,松花江、辽河、饮马河、查干湖沿江 (河、湖)城镇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切实解决重点建制镇、劣五类水体所在流域镇的生活污水处理问题,加快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长春市和辽河流域设市城市制定更高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对建成区各类市政排水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集管网进行排查,同步摸清经营性排水、个人排水接入、污雨水混接错接等情况。杜绝通过模型模拟预测方式代替现场排查和检测。有条件的市 (州)、县 (市),按照权属及工作职责,稳步推进居民小区及公共建筑单位内部管网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应坚持规范操作,确保安全。开展工业废水纳管排查,逐一排查接入市政污水收集管网的工业企业纳管管位、排水方式、水质特征、水量等情况。各地要统筹安排、分步推进,在2019年底前完成建成区污水收集系统排查工作。
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地理信息 (GIS)系统。GIS 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管径、标高、材质、厂站规模、设备配置等基本属性数据,并结合设施建设、运行、养护、检测、治理以及重点管理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排水接入情况等信息及时更新,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提供数据支撑。此项工作于2020年2月底前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逐条列出)
(二)加快设施改造与建设。
1. 加强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源头施治为本、末端截污为辅的原则,加大城镇排污口治理力度,强化沿河分散排污口截污,实现科学截污纳管,基本消除旱天污水直排。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管网建设,消除未覆盖空白区。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破损修复、淤积管道清淤。全面推进市政雨污水管道混接改造,稳步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水管道混接改造,将混接、错接的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要的地区,要加快新建、扩建或提标改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以适度分散、方便再生利用为原则,合理布局。对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2. 提高污水进厂浓度。协调水位调度,降低地表景观水体水位,改造沿河截污管道截流井、混接的雨水及合流制排水口,避免地表水倒灌进入污水管。地下水位较高地区,修复老化破损、错接混接的污水管道和检查井,避免地下水入渗和雨水混入。施工排水应纳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以最终不排入污水处理厂为原则设置施工降水的排水出路。鼓励通过架设临时管道的方式将水质较好的基坑或深基坑排水直接利用或用于河道生态补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削减雨天面源污染和合流制溢流污染。城市新区管网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制。有条件的已建城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对于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城区,通过源头雨水减量、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设施调蓄等措施减少合流制排水口溢流次数。对截流与调蓄的合流制污水,有条件的地区要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有设施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对合流制污水进行处理后排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4. 推进污水再生利用。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及水生态修复,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鼓励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使用再生水,节约水资源。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实施节水减排,减少污水排放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
5. 妥善处理处置污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安全处理处置,非法污泥堆放点要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具备污泥达标处置的能力。无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要在2019年底前建成投运。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管网建设和改造质量管控。
1. 强化污水管网施工全过程监管。严把工程质量关,禁止使用低劣管材,优先采用承插式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和球墨铸铁管,慎用化学建材管道。严格规范有序施工,管道接口、管道基础、沟槽回填等要严格按照施工程序操作,确保 “管土一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 严格做好严密性检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排水设施隐蔽工程隐蔽前,应当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和运行维护单位核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污水管网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联合检查,未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强化专业化运营维护。
1. 健全管网运维管理长效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检测评估长效机制。分批、分期完成全部污水收集管网、泵站等设施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对于排查发现的无主管段或设施,应在恢复和保障功能的同时,稳步推进权属移交工作。全面推进以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联动 “厂网一体暠的方式运营维护管网,从运营机制上保障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的系统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 实施绩效考核和按效付费制度。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绩效考核办法,在全生命周期基础上综合考核工程建设质量、运维效率和管理水平,建立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进水水量、污水直排整治成效相关的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要以水环境质量改善、公众满意度等作为政府按效付费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依效果确定支付比例、奖惩并举的按效付费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排水接入管理。
1. 加强排水设计方案审查。对需要与城镇排水 (雨水、污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 优化污水接入管理和服务。市政排水设施建设时,应对未接入市政排水设施的建筑小区 (含酒店、商业综合体等公建)生活污水进行接入。建成区内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新建居民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小区楼宇、内部和公建设施要实现雨污分流,鼓励结合 “海绵城市暠建设,源头削减径流。强化经营性排水单位和个人排水管理,杜绝沿街经营性排水单位和个人污水直接排入雨水收集口。有关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要结合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强化主动服务,为已有街边商铺提供 “污水收纳口",并严格执法,确保污水有序接入污水管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3. 严格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行业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未取得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按照许可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处罚。鼓励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督下,已经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工业企业排水户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单位签订委托污水处理合同,依法约定委托服务事项,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合同约定,监督工业企业排水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处罚。经处理后达到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标准的垃圾渗滤液可纳入污水处理厂统一消纳处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排水户接入口登记制度。依托排水管网 GIS系统,建立接入市政管网的排水户排驳口名录,强化执法检查,杜绝私自接入排水管网情况发生。对未经允许接入造成雨污水混接的,依法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入排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名称、接入口位置及主要排放污染物信息应当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相关信息应当实现部门共享。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 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稳步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清退,已建有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现有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要于2019年年底前全部退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其他现有企业工业废水要逐步退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杜绝含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和无法被城镇污水处理厂工艺有效去除特征污染因子的工业废水纳管排污。列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排水管网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规范工业废水纳管排放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业排水户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和评估,将排查评估情况汇总并建立工业排水户档案。对经评估分析认定不能达到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相关要求的工业排水户,应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生态环境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健全高效执法机制,依法处罚超排、偷排工业排水户。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地表水位协调。
充分发挥城市水体景观和内涝防治功能,杜绝盲目抬高水位营造景观的做法。协调和优化排水口的水位标高与地表水体水位关系,防止地表水体水倒灌进入污水收集系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
(七)完善水体水质及污水排放标准。
1. 完善城市水体水质标准。根据城镇水体的功能定位和景观、生态、安全要求,按照实事求是、合理定级的原则,科学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功能城市水体的水质标准和监测评估方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 制定合流制污水处理设施雨天排放标准。充分考虑降雨期间初期雨水和合流制溢流集中、量大的实际特征,以削减雨天入河 (湖)污染物总量为基本出发点,根据国家标准科学合理制定合流制溢流污染净化设施排放标准,明确SS、COD、氨氮等关键水质指标的排放要求;或以污染物总量去除为基准制定污水处理厂雨天排放标准及考核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3. 完善污水处理厂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充分考虑城镇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未来发展需求,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完善涉及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八)加快形成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
在认真分析每个重点建制镇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居民生活规律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建制镇的地形地貌、排水方式及去向等特点,坚持 “站网并举暠的原则,结合常住人口数量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量,合理设计处理规模、选择治理模式和处理工艺,按照时限要求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于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近郊区重点建制镇,鼓励城市管网向周边建制镇延伸,充分发挥已建市政管网的辐射效用,有效提高集中处理率。对于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重点建制镇,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镇区内的居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 (州)、县 (市)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对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落实好主体责任,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提质增效实施计划。紧盯目标、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把准关键环节和关键主体,采取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等方式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2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规划统筹。
依法制定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从 “厂网河/湖一体暠的系统角度出发,以水环境质量提升、水生态功能优化为总体目标,以科学识别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核心问题为基本前提,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统筹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对于新建城区,基于降雨、水系、地下水等自然条件及发展定位、人口规模等情况,合理制定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发展目标和建设指标,科学确定服务分区、设施规模、排放标准等,坚持集散结合,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老旧城区,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以独立的污水服务片区为单元,制定基于服务片区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规划,因地制宜调整现行排水体制,明确改造和修复任务,增强系统性和实效性。
各地要抢抓机遇,统筹研究、安排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以市县为单位进行项目整体申报,避免申报项目小而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三)加大资金支持。
各级政府要坚持投入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对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给予重点支持。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 (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和财政补贴,确保设施运维费用,特别是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和维修经费以及管网周期性检测费用。支持采用 “厂网一体暠 “厂网河/湖一体”的 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机构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地方政府债券优先支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推广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用地保障。
严格落实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中村、老旧城区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应当妥善做好违章建筑拆除和拆迁工作,强化用地保障。(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五)优化审批流程。
落实深化 “放管服暠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置等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开工、竣工验收等审批绿色通道,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强化排水接入服务,提高公众满意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立季度考核通报制度,强化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 (州)、县 (市)人民政府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绩效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
(七)鼓励公众参与。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专业维护运营单位要通过网站、手机客户端等平台,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知情权。各地要安排专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污水直排、排水接入服务等问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引导群众自觉维护管网等设施,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形成全民参与的治理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附件:1.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清单
2.扩能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清单
3.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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