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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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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6 09: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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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VOCs在线讯:日前,江西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DB36 1101.1-2019)。详情如下:挥发性有机物

VOCs在线讯:日前,江西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DB36 1101.1-2019)。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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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印刷行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印刷业 printing industry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生产印刷品的行业。

3.2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4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5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主要由连接料、颜料、溶剂、助剂等组成。

3.6水基印刷油墨 water-based printing ink

由水基连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

3.7溶剂基印刷油墨 solvent-based printing ink

由溶剂基连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

3.8平版印刷 planographic 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与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个平面的印刷方式。

3.9凹版印刷 recess 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10凸版印刷 relief 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树脂版印刷。

3.11即用状态 stand-by condition

原料产品已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12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1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4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5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7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18厂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9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0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扩、改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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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2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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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5.1 印刷生产过程中所有涉及VOCs产生的环节,均应有负压收集系统,将产生的VOCs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VOCs处理设施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集气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滞后关闭。

5.2 油墨、清洗剂、润版液、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5.3 建立并实施厂内润版液统一配给系统,集中配制,安装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

5.4 废油墨、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废弃容器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内,定期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5.5 企业应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建立含VOCs的原辅料存储、转移、使用台账,形成印刷品类型、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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