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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初审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可拘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初审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可拘留固废网讯: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初次审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生态环境部
固废网讯: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初次审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作草案说明时提到,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又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6章91条,草案共9章109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李干杰说。
修订草案提到,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要求产生、收集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李干杰说。
修订草案提到,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修订草案明确,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草案还完善了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要求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循环利用,保障消纳处置安全。
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是修订草案的一大看点。李干杰说,“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修订草案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增加了拘留的处罚措施。
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这些情形包括: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李干杰还提到,根据环境保护“清费立税”、取消由原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改革等精神,草案删除了危险废物排污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等内容,并对部门表述等一并作了修改。
原标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初审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可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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