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8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8月1日起施行 5月31日,贵州省发布消息,《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今后,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检测数
5月31日,贵州省发布消息,《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今后,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检测数据等十项生态环境信息,必须主动向公众公开,未依法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主管人员将被撤职或开除,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生态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类生态功能区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范围及管控措施;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环境行政许可信息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环境违法企业失信名单;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生态环境信息。
其中,《条例》对加强水环境的保护上强调,要推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加强休渔管理和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对开发过度的渔业资源实行禁捕或者限捕。禁止在河流等水体中网箱养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条例》在法律责任板块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条例》中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环境质量恶化的;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任务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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