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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来源: 网
时间:2017-08-07 19: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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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新疆环保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全文如下:关于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新疆环保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煤炭工业管理局、气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开http://www.xjepb.gov.cn,请自行下载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35号)、《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推进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年度实施计划。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

(一)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

全区19个城市中,阿勒泰市、塔城市、克拉玛依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乌鲁木齐市、博乐市、伊宁市、石河子市、奎屯市、乌苏市、阜康市、昌吉市、五家渠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等16个城市超过国家二级标准。

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为141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二级标准1.01倍,同比上升9.3%;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为62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二级标准0.77倍,同比上升17.6%;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为1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5%;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6%;一氧化碳年均浓度2.5毫克/立方米,臭氧年均浓度81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

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67.0%(未扣除沙尘天气影响,下同),同比减少3.2个百分点,轻度污染比例为14.4%,中度污染比例为7.1%,重度及严重污染比例为11.4%。

(二)2016年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1.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1)一是制定下发了《2016年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新环发〔2016〕326号),各地州市根据本地实际均制定实施了《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方案》。二是印发《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将乌鲁木齐区域联防联控范围扩大到乌鲁木齐市、昌吉市、石河子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沙湾县(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原则,施行区域同治、兵地同治。三是印发了《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厅公告2016年45号),提高了重点区域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内火电、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新环发〔2016〕379号),对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及环境同防同治区域内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和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四是建立乌昌石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开展塔里木盆地南缘区域沙尘对空气质量影响及对策研究;出台《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08号),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应急响应体系。

(2)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各项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合力推动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制定出台了《自治区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实施方案》《关于印发自治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及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关于2016年冬季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完成压减炼钢产能90万吨目标任务;实际关停煤矿21个,退出产能274万吨。二是组织开展了钢铁、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积极推进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先后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等配套政策。三是2016年淘汰燃煤发电机组23.1万千瓦时、标砖产能2.23亿块、兰炭焦化75万吨、煤焦油9万吨、水泥323万吨、电解铝3万吨、平板玻璃70万重量箱、加气混凝土16万立方米、造纸10万吨。关停取缔重污染企业80家;完成搬迁企业17家;关停清理砂场、采石场64个,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27个,小型石灰窑16家。

2.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落实情况

2016年,全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约211.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支出54.8亿元、企业自筹资金110.5亿元、其他资金投入45.8亿元。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投入58.1亿元,工业污染治理项目39.8亿元,燃煤污染控制项目12.9亿元,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项目43.9亿元。地方投入方面,乌鲁木齐市投入67.7亿元,克拉玛依市投入56.8亿元,昌吉州投入51.4亿元,其他地区投入35.2亿元。

3.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实施燃煤工业锅炉淘汰、工业二氧化硫治理、工业氮氧化物治理、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油站油气回收、落后产能淘汰、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扬尘污染治理、能力建设、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12类重点工程,共计3036个项目。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环境空气质量不容乐观。虽然完成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年度目标任务,但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一些特定条件下,环境空气质量还存在急剧恶化的风险,空气质量受气象条件和沙尘的影响非常大。乌昌石区域、奎独乌区域冬季大气污染严重,重污染天数多、持续时间长。二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还未得到有效落实。各地区、兵地及部门之间,在履行部门职责、管理标准和执法尺度等方面,还未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和共治合力。三是缺乏大气污染治理资金保障。受地方财力制约,除乌鲁木齐市外,其他地区环保资金短缺问题依然突出。由于污染治理投入不足,减排工程和措施推进缓慢,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难度较大。

二、2017年度空气质量目标

2017年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收官之年,要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目标,同时做好“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有机衔接。

总体目标:2017年,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乌鲁木齐市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数量减少,空气质量有所好转。

具体指标:2017年,乌鲁木齐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3年下降25%以上,昌吉市下降10%以上,伊宁市、和田市、喀什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库尔勒市、吐鲁番市、哈密市下降5%,克拉玛依市、塔城市、博乐市、阿勒泰市保持2013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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