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遂宁市打好“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责任分工方案
遂宁市打好“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责任分工方案大气网讯:导读:遂宁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加快建立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动态排查、协
大气网讯:导读:遂宁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加快建立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动态排查、协同推进、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强化“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到2020年底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不能达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标准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散乱污”企业,国家对“散乱污”企业另有标准的从其规定),按照“先停后治”原则,落实“三个一批”(整改提升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关停取缔一批)措施分类处置,持续开展整治工作。
打好“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责任分工方案
加快建立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动态排查、协同推进、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强化“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到2020年底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不能达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标准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散乱污”企业,国家对“散乱污”企业另有标准的从其规定),按照“先停后治”原则,落实“三个一批”(整改提升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关停取缔一批)措施分类处置,持续开展整治工作。
一、动态排查合理分类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网格化管理要求,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对全市“散乱污”企业进行拉网式动态摸底排查,实施动态管理,发现一起、整治一起。排查名单经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认定后,建立“散乱污”企业管理台账,对已认定的“散乱污”企业,建立“一企一策”“一企一档”整治方案和档案。〔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整治严格验收
对已认定的“散乱污”企业,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整治方案,“先停后治”,分类处置,加强监管,落实“三个一批”措施。对整改提升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实施限期治理;对整合搬迁类企业,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搬迁计划有序推进;对关闭取缔类企业,在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后,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防止二次污染。对纳入整治范围的“散乱污”企业,一律由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照“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开展联合验收销号,通过验收销号后,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协作全面推进
(一)开展产业政策整治。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排查并提出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督促当地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恢复生产。强化节能监察工作,查处能耗超标的企业。(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开展环境污染整治。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开展环评审批、排污许可专项清理,列出应办而未办理环保手续、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清单。指导整改提升类企业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开展环保提标改造。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无证排污、无环保设施或设施不完备、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应急部门排查并列出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消除安全隐患。(市应急局负责)
(四)开展无证无照整治。市场监管部门排查并列出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违规生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并对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开展违法用地整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排查并列出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法用地“散乱污”企业清单,并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六)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排查并列出违法建设“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查处列入清单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强化联动执法。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质量、安全、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精准排查和甄别“散乱污”企业。供电、供水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时采取切断工业用电、用水等限制性措施。同时,要严格执行“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严禁“一刀切”和扩大整治范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八)强化信息报送。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资料收集、存档,每月25日前将“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台账一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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