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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来源: 网
时间:2019-04-16 09: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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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大气网讯:日前,河南洛阳印发《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全文如下: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2019年

大气网讯:日前,河南洛阳印发《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环攻坚〔201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1日

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总体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洛发〔2018〕23号)、《洛阳市加快调整和优化城市区能源结构产业布局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意见(2018-2020年)》(洛办〔2018〕37号),按照《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25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及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体系建设。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实施精准治污、精细管理、精确管控,深化“控尘、控煤、控车、控排、控油、控烧”减排措施,加快能源、产业、交通、用地结构调整优化,全面完成年度重点治理和减排任务,努力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环境支撑,以优异成绩向建国70周年献礼。

(二)工作目标。到2019年底,全市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100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56微克/立方米以下,年度优良天数达标率达到60%;全面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和环境监测监控监管任务;全面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不断深化治标减污,扎实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工地精细管控、城市清洁行动等治标性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又要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科学规划用地结构,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从源头上降低产污量。

2. 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目标导向,集中完成年度重点治理任务,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总量减排目标,又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好常态化的环境监管工作,固化制度措施,持续改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深化生态环境体系建设,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坚持治理与管控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实施以提标减排为抓手,依靠工程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又要坚持实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应急管控,实施生产精确调控,落实错峰生产、应急减排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减排与控排的有机结合。

4. 坚持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以燃煤、扬尘和工业污染为重点,固强补弱,集中治理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又要坚持全民治污理念,全面治理非生产领域的大气污染,不放过每个污染领域和污染源,全面改善生态环境。

5. 坚持治污减排与生态提升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全面治理污染,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又要多管齐下,统筹做好林业绿化和生态修复,通过植树增绿、优化生态环境,从根本上改善大气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做好燃煤污染防治

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办〔2018〕86号)、《河南省煤炭消费减量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7号),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深化淘汰燃煤锅炉和取缔燃煤散烧设施,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持续削减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降低燃煤及能源型污染。

1.源头控制耗煤项目。严格落实《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坚决从源头上严把煤炭消费准入关,全市域禁止审批新建燃煤纯凝发电项目和燃煤锅炉;2019年全市范围内实行耗煤项目能评限批(民生项目除外),确因民生需要新上耗煤项目的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现有燃煤机组和锅炉的技术改造必须实现节能减排,不得因扩容而增加排放量。(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执行《河南省煤炭消费减量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7号),通过控制新建燃煤设施、普及清洁能源、关停燃煤机组、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施燃煤替代工程、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实行绿色电力调度、实施企业限停产等降低煤炭消耗量。2019年全市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在2180万吨以内,其中非电行业煤耗控制在1161万吨以内、统调公用燃煤机组煤耗控制在1019万吨以内。(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实施电热进城。加快实施新的城市供热规划,2019年10月底前北线工程(孟津至城市区)随洛吉快速路同步完成,启动南线工程(伊川至城市区)引热工程,城市区年度新增集中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累计供热面积达到6430万平方米,城市区集中供热率达到 85%,各县(市)县城集中供热率(含清洁供暖)达到50%以上。2019年10月底,龙羽宜电公司2台5.5万千万/时机组全部改为备压机组。电热替代后,未列为淘汰范围的城市区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停运备用。(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供热机构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加快实施燃煤替代。充分利用我市列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契机,在农村和山区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和清洁供热工程。在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完成“电代煤”10万户、“气代煤”0.02万户。(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 淘汰停运低效燃煤机组。全面落实《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办〔2018〕86号),2019年底前,关停洛阳华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2×5.5万千瓦机组。2019年非供暖期华能热电2×13.5万千瓦机组、涧西区双源热电2×16.5万千瓦机组停运。要围绕主城区煤电机组基本“清零”,抓紧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发改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配合,偃师市、洛龙区、涧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 开展锅炉综合整治

(1)燃煤锅炉停用拆除。2019年10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注销登记、永不复用”的标准,淘汰未列为备用热源保留的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按时完成燃煤锅炉拆改的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2019年10月底后拆除的不予奖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配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全市域4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和直燃机全部加装低氮燃烧器,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3.5%、锅炉负荷75%以上工况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50毫克/立方米。完成改造的要进行氮氧化物排放监测,拒不实施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停运。以后新建的燃气锅炉均应加装低氮燃烧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实施燃油锅炉升级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的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3.5%、锅炉负荷75%以上工况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20、80毫克/立方米,不治理或达不到超低排放的退出城市和县城区。城市和县城建成区之外的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执行燃油锅炉特排限值。(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生物质锅炉提标治理。2019年10月底前,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含氧量9%、锅炉负荷75%以上工况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不治理或达不到超低排放的退出城市和县城区。城市和县城建成区之外的生物质锅炉保持达标排放,执行燃气锅炉特排限值。2019年10月底前,洛宁新华生物质电厂2×75蒸吨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含氧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使用氨法脱硫脱硝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 淘汰工业燃煤设施。2019年6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燃煤热风炉、燃煤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由各县市区下达淘汰改造任务);10月底前,淘汰所有炉膛直径3米(不含)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主体移位”须拆除永久性建筑的或确有难度的可暂不移位,但必须拆除动力设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 控制洁净型煤使用。2019年不再扩大洁净型煤生产规模,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不含伊滨区的庞村镇、寇店镇和佃庄镇)基本实现燃气、热力全覆盖,原有的洁净型煤加工中心退出市场。其他燃气覆盖区域和已经完成“煤改气”“煤改电”区域内的居民生活不得使用燃煤,燃气和热力未覆盖区域的居民生活可以使用洁净型煤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全市种植、养殖、烘干、烤制、加工等活动必须使用洁净煤。(市工信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局、农业农村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 取缔燃煤散烧设施。常态化做好燃煤散烧设施取缔监管工作,防止辖区内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和经营性小煤炉复用反弹。全市域民用、农用、商用领域禁止销售、使用散煤,城市和县城区除集中供热和工业企业外禁止使用燃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 伊川县烟云涧青铜器加工业燃煤替代。2019年7月底前,伊川县烟云涧青铜器工艺品铸造产业实施“煤改气”、“焦改电”,接通管道燃气,改造农村电网,实施窑炉改造,冶炼窑炉加装小型袋式除尘器,规范设置烟囱,电冶炼炉与除尘器实行“一键双控”,对冶炼窑炉和烘干窑炉的烟尘进行收集净化,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PM≤40mg/m3,SO2≤200mg/m3,NOx≤400mg/m3,氟化物≤3mg/m3。(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供电公司、燃气公司配合,伊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 加强燃煤质量监管。使用型煤的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煤质标准,煤质标准达到1号产品技术要求。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除实现超低排放的火电企业外,严禁其他工业企业使用劣质燃煤,未完成年度煤炭削减任务的用煤企业应当使用优质煤,实现“减煤减排”目标。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含加工)流通领域燃煤质量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使用领域煤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发改委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做好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豫政办〔2018〕73号),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为主要途径,重点整治燃煤污染、工业窑炉、无组织排放和挥发性有机物四种污染,着力解决能源偏煤、结构偏重、排放偏高、布局偏乱问题,不断降低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1.严格新建项目准入。按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依据国家和省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全市禁止钢铁、火电、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以及耐火材料、陶瓷等行业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不再实施产能置换。全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企业一律进入园区。2019年新建涉气项目在执行耗煤项目能评限批的基础上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2018年空气质量排名末位的偃师市、老城区新建涉气项目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双倍减量替代。现有项目的升级改造、扩能不得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压减过剩低效产能。全面落实国家“以钢定焦”政策,排查确定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的炼焦企业清单、采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技术装置和单套装置30万吨/年以下的合成氨企业清单。2019年列入清单的炼焦、合成氨企业分别压减产能60%。淘汰日产2000吨及以下通用水泥熟料生产线,淘汰直径在3米及以下的水泥磨机。(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有序推进城市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按照《洛阳市加快调整和优化城市区能源结构产业布局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意见(2018-2020年)》(洛办〔2018〕37号)的要求和《洛阳市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洛环攻坚〔2019〕6 号)的计划,组织实施城市区耐火材料、铸造、有色冶炼、玻璃、化工、砖瓦、煤炭等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关停退出。原则上城市区耐火材料、玻璃企业疏解转移至伊川县、汝阳县产业集聚区,铸造、有色冶炼企业疏解转移至宜阳县产业集聚区,化工企业疏解转移至孟津华阳产业集聚区、吉利石化产业集聚区,其他如需要转移的装备制造、机械加工项目重点向偃师市、新安县等产业集聚区转移。就地改造企业 2019年6月底前启动就地改造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退城入园企业2019年3月底前拟定搬迁实施方案,2019年6月底前启动搬迁工作,中小型企业 2020年6月底前完成新厂区建设及老厂区主要设备搬迁工作,大型和特大型企业2023年年底前完成;关闭退出企业 2019年6月底前启动关闭退出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配合,有关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全面实现达标排放。2019年10月底前,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工业超标企业“清零”。所有企业的有组织排放必须持有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加装在线监控的企业监测结论要与监控数据结论一致。逾期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视为环保不达标企业,由辖区政府予以关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19年9月底前,石油炼制催化裂化生产线完成《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石油化学工艺加热炉完成《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2019年9月底前,氧化铝焙烧线完成《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修改单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合成树脂工业完成《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金属钠企业完成《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铁矿采选企业完成《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镁钛工业完成《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修改单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10月1日起全面执行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继火电、玻璃、水泥、电解铝、碳素等行业实现超低排放的基础上,扩大超低排放整治范围,在中小型行业推行超低排放改造,进一步削减工业排放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发改委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钢铁行业。2019年10月底前,新安国泰钢铁、偃师荣泰公司完成熔炼、加热工艺超低排放改造及调试,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轧钢工序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8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11月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2)水泥行业。通用水泥熟料企业在实现超低排放(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的基础上,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水泥粉磨工序的烘干窑、立磨烘干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列入淘汰范围的日产通用水泥2000吨及以下的生产线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3)焦化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焦化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焦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其他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已列入淘汰范围的焦化企业不再实施提标改造。其他燃用焦炉煤气设施烟气排放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50毫克/立方米。装煤、冷鼓、库区各类贮槽、苯贮槽等设施排放的苯并[a]芘、氰化氢、酚、硫化氢等各类污染物,必须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实施VOCS治理改造,焦炉炉体、化产槽区罐区周边1m处VOCS浓度小于5毫克/立方米。完成VOCS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LDAR工作应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等相关规范进行。

(4)有色金属(含氧化锌)行业。2019年10月底前,有色冶炼及压延企业的焙烧炉、冶炼炉、熔炼熔化炉完成提标治理。铜、铝、铅、锌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50毫克/立方米。电解铝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2毫克/立方米。

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5)铝用碳素行业(含石墨)。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碳素(含石墨)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

(6)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玻璃熔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150、4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7)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玻璃制品(玻璃纤维)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玻璃熔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0、26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8)陶瓷行业。2019年10月底前,陶瓷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11月1日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9)耐材行业。2019年10月底前,耐材企业工业窑炉(不分燃料种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隧道窑、辊道窑、梭式窑等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10)刚玉工业。2019年10月底前,刚玉企业的铝石窑、熔炼熔化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要求,其中,窑炉烟气颗粒物排放实测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11)铁合金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铁合金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矿热炉、精炼炉要封闭并安装除尘设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使用煤气全封闭窑炉生产铁合金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中频电炉铁合金企业,中频电炉炉口以上建设封闭式集气罩,集气罩面积应将出铁口(浇注口)覆盖在内并安装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烘干炉采用天然气(LNG)、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安装袋式除尘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12)砖瓦窑行业。鼓励削减砖瓦行业过剩产能,结合辖区建筑需求,淘汰工艺落后、规模较小、污染防治设施简陋、排放不达标的烧结型砖瓦企业,保留的砖瓦企业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提标治理,人工干燥及焙烧烟气在基准含氧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13)石灰烧制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石灰制造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石灰窑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石灰工业窑炉,2019年10月底前不能完成提标治理关停退出。

(14)铸造行业。2019年10月底前,铸造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熔炼、翻砂车间全封闭,有条件的熔炼炉加装封闭除尘盖,非密封的翻砂工艺建设集尘除尘设施,浇铸工艺加装集尘除尘设施,地坑筑模的大型铸造企业应以封闭的厂房为集气罩对厂房内的烟尘进行末端除尘,使用树脂砂、石蜡制模的铸造企业对浇铸工艺排放的VOCs进行净化除味,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要求,其中,窑炉烟气颗粒物排放实测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7. 火电行业实施烟气脱白。2019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和未列入淘汰范围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包括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2×55MW燃煤机组)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燃煤电厂污染综合治理的通知》(洛政明电〔2018〕2号)完成白色烟羽“脱白”治理,全市推广采用降温冷凝方法,非采暖期排烟温度不高于48℃;采暖期(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排烟温度不高于45℃。鼓励采用降温冷凝方法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后,利用余热对烟气进行再加热,提高排烟温度和高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发改委配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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