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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
安徽省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环境修复网讯:近日,安徽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全文如下: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
环境修复网讯:近日,安徽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全文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切实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科学规划布局,规范审批程序,强化调整管理,严格限制开发建设,加强执法监管,推动形成机制更加健全、监管更加有力、保护更加严格的新格局,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为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布局。认真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严格生态空间管控。(牵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定期开展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评价,统筹完善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科学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广泛征求当地政府与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牵头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二)规范审批程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由有关行政区域的政府共同提出申请,并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审批。对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有关市、县政府自行批准建立的市级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应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由省政府在批准建立时确定,并予以公告。扎实做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工作,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9年底前,完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勘界工作。(牵头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调整管理。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任何地方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程序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由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的,应事先征求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政府意见。(牵头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四)严格限制开发建设。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予以妥善安置。(牵头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执法监管。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拟订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执法。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强化现代科技支撑,加强保护站点、检查哨卡、巡护监测设施建设,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强化日常巡护管理,建立早发现、早制止、严厉打击工作机制。开展自然保护区大检查,建立自然保护区问题台账,层层压实责任。(牵头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配合单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六)加强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结合推深做实林长制、河(湖)长制,强化网格化管理,实现保护责任全覆盖。研究制定《安徽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完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等工作机制。(牵头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等,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七)健全管理机制。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由上一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并积极探索有效管理方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任务相适应,注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和专业水平。(牵头责任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委编办,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八)落实资金保障。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自然保护区管理所需经费。省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基本建设投资等方式,加大对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选择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地上的公益林先行开展政府租赁或赎买试点,积累经验后稳步推进。(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配合单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九)强化全社会保护。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社区共管机制,促进和谐相处、共同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加强自然保护区普法宣传,开展自然生态警示教育,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促进全社会支持和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牵头责任单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林业局)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1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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