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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犯罪应从重处罚

来源: 网
时间:2019-02-22 09: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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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犯罪应从重处罚导读:被告人乔宗敏、陶薇明知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来处理,且跨省、市区域转移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导读:被告人乔宗敏、陶薇明知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来处理,且跨省、市区域转移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仍通过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但不实际处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卫国将云瀛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放任对环境造成危害。被告人贡卫国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跨省、市区域运输危险废物并非法倾倒于常州市内污水井、下水道中,严重污染环境。上述3名被告人均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

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告诉记者,此次发布的案例都是经过多次研究讨论,从全国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典型样本,这些案例在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犯罪应从重处罚

“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在办理长江经济带跨省(直辖市)环境污染案件,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王松苗说。

记者注意到,本案中,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跨省运输、转移危险废物,并在长江流域甚至是长江堤坝内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大,持续时间长,给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王松苗指出,服务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司法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

“当前,有的地方已经形成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王松苗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此类型案件的办理,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不断挤压和铲除其滋生蔓延的空间。

王松苗向记者举例,在刘土义、黄阿添、韦世榜等17人污染环境系列案中,被告人刘土义等17人形成了跨广东、广西两省区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产业链,有的被告人负责提供废油,有的被告人负责收集运输废油,有的被告人负责寻找场所堆放、倾倒、填埋废油,废油数量大,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区广,严重污染当地环境。“本案在深挖、查实并依法惩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王松苗说。

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过错

王松苗告诉记者,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污染环境案,在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王松苗指出,本案中,被告人乔宗敏、陶薇明知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来处理,且跨省、市区域转移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仍通过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但不实际处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卫国将云瀛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放任对环境造成危害。被告人贡卫国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跨省、市区域运输危险废物并非法倾倒于常州市内污水井、下水道中,严重污染环境。上述3名被告人均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

原标题:最高检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犯罪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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