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
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环境修复网讯:日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全文如下;福州市、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
环境修复网讯:日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福州市、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
攻坚战实施方案
闽江流域是国家南方地区生态安全重要屏障和东南部地区重要水源涵养地、水土保持地,对保障全国和全省的生态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显著改善闽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全流域整体规划、系统保护、上下联动、要素协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关键突破、持续共享”的思路,在闽江流域范围内的福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地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坚持“污染减排、环境增容”两手发力,实施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治理及农地生态功能提升、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创新与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不断提升闽江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将闽江流域生态产业化与扶贫攻坚、新型城镇化建设相融合,努力实现闽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与经济社会发展协同共进。
(二)目标指标。经过三年努力,闽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为全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
主要目标:到2020年,闽江干流和二级以上支流国省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国家和省级监测断面地表水功能区Ⅲ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9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小流域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0%以上;闽江口Ⅰ、Ⅱ类海水水质海域面积比例提高到70.1%以上、劣Ⅳ类海水比例下降到4.0%以下。
(三)实施范围。闽江流域范围内的福州市、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相关县(市、区)。
二、优化空间格局,加强流域源头管控
(四)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闽江流域生态保护要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凸显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保护,逐步形成武夷山脉-玳瑁山脉、鹫峰山-戴云山两大山脉为核心骨架,闽江、沙溪、富屯溪、建溪等主要河流为生态廊道的特色生态空间格局,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牵头,福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福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立足闽江流域全局,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在区域协调和区域互动的基础上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与生态保护修复一盘棋的格局。加强闽江上游金溪、建溪、富屯溪、沙溪等流域污染防治,有效控制闽江沿岸水污染物排放,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保持生态平衡和生态优势。加快推进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形成山水相融的生态宜居环境。(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分别牵头,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林业局等按职责参与)
(六)实施水生态环境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统筹流域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闽江口海洋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等区划,将闽江和沙溪、富屯溪、建溪等重要支流的国省控监测断面以及流域内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落实环境准入、排污许可、控源减排、环境增容、生态环境保护等管控措施的基本控制单元,并明确管控要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优先保护,并在2019年底前要全面实现水质自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对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水质较差、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制定实施限期达标或改善方案,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河长办等按职责参与)
(七)建立流域资源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在闽江流域率先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研究和试点,逐步建立手段完备、数据共享、实时高效、管控有力、多方协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并与福建省生态云平台相衔接,有效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控制空间开发强度,切实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2020年底前,完成流域范围内有关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市、县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等按职责负责)
三、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八)优化产业布局。结合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建设,严格按照流域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优化石化、汽车、船舶、冶金、水泥、制浆造纸、印染等七类重点产业和闽江口、武夷新区、三明生态工贸区等重点区域发展布局,并推动永泰、泰宁、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地实施,支持培育发展与功能区定位相适宜的产业,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闽江水口库区上游沿江两岸流域范围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制浆造纸、制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以及利用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资源消耗型项目,禁止新、扩建制革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重污染项目应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九)推进结构调整。加快推动产业绿色转型,继续化解过剩产能以及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集中整治工业园区、高新区等,整合一批规模小、布局散、产业层次低的园区;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智慧农业。(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负责)
(十)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造纸沤浆、废塑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农副食品加工、小铸造、小冶炼、小电镀等行业“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并按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等进行分类处置。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省生态环境厅、工信厅牵头,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参与)
四、强化污染整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十一)加强入河排污口管控。加强源头管控溯源,全面摸排入河排污口,落实排污许可,强化河道监察和水政执法。加大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按照“一口一策”原则,采取合法认定、整改、封堵、分流等分类整改,对确定为非法以及设置不合理的,要强化整改并巩固提升,实现规范化管理。鼓励福州、南平、三明等地先行示范,通过排污口的有效整改,实现污水“零直排”、“零排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水利厅、住建厅、河长办等按职责参与)
(十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进一步推动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印染、化工、制革、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废水深度治理。深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要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未按要求建设或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园区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撤销园区资格。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所有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工信厅、科技厅分别牵头)
(十三)加快城乡生活污染整治。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大力实施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加快完成现有管网全面清疏和破损管网修复,加强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和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推进黑臭水体治理。补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持续推进“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建设,因地制宜治理农村污水。加大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实施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垃圾强制分类,深入开展农村垃圾治理行动,并加快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18年底前,福州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完善污水管网,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实现有效处理;2019年底前,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完善污水管网,全流域乡镇镇区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2020年底前,县(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级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7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村镇垃圾收集处置率达80%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参与)
(十四)推进农业污染整治。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严格防控畜禽养殖污染,严控生猪养殖总量,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长效防治机制,防止反弹回潮。积极发展绿色生态畜牧业,全面改造提升畜禽养殖场,并以福清、延平、长汀等畜牧大县和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防控水产养殖污染,实施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渔船“双控”和休禁渔制度,科学修订编制水产养殖规划,科学划定限捕、禁捕区域,全面完成内陆水域不符合养殖规划的水产养殖清退任务,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和绿色化生产,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严格控制河流湖库投饵网箱养殖,防止造成水污染。严格防控种植业污染,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健全投入品追溯系统,持续开展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专项行动,严格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快推进种养循环一体化,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深入实施秸秆禁烧制度和综合利用,推进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生态环境厅分别牵头,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参与)
(十五)实施闽江口综合治理。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推动闽江口周边市、县(区)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严格入海排污口管理,减少入海排污总量。强化海水养殖污染整治,开展海水养殖情况摸底,优化养殖结构,并督促指导建设生态净化池、人工湿地等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2019年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后排放,同时在养殖集中区近岸海域增设水质监测点,开展常态化监测,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推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的船舶;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与管理,提高污水和垃圾接收能力,实现船舶污染按规定处置;加强对非法码头的整治,依法依规拆除闽江流域已有的各类非法建设的码头及其生产设施。严格海砂管理,加强闽江口外海采砂作业控制监管,在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国控监测点周边海域1000米内禁止设置采砂作业区。(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海洋渔业局、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工信厅、河长办、福建海事局等按职责负责)
五、加强保护修复,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十六)推进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贯彻落实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加强水口电站水库、街面水库、安砂电站水库、金湖、翠屏湖以及水库型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采取综合措施推进控源减排与生态增容,重点推进氮磷控制、强化控源减排,实施基于湖泊流域水环境承载力的污染负荷总量控制,对入湖河流进行综合整治;开展湖泊流域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或维持水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境完整性和多样性。2018年底前,有关地方政府要编制完成水口电站水库、安砂电站水库、街面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按职责参与)
(十七)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强化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开展濒危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脆弱生态修复工程,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改善,提升生态系统功能。2018年底前,流域内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生物多样性丧失与流失得到基本控制,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珍稀鸟类迁徙通道基本贯通,胭脂大鲵、大刺鳅、香鱼、光倒刺鲃等珍稀濒危及我省特有物种受到有效保护,基本遏制物种消失趋势。(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海洋渔业局分别牵头,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卫健委等按职责参与)
(十八)推进小水电站绿色发展。流域内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要按照“改造一批、限制一批和退出一批”等分类处置方式,推进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闽江流域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严禁新上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其他水利水电开发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辖区内已建的水电站开展综合论证,建立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逐步退出机制。无法落实生态下泄流量且只有单一发电功能的水电站,要分批有序退出,推动水电站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创新监管手段,在水资源费收取、上网电价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政策,正向激励水电站主动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并倒逼不符合要求的水电站退出。到2020年,因水电开发导致的减水脱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省水利厅牵头,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参与)
(十九)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持续推广“长汀经验”,遵循“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系统治理”的原则,按照“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个梯度,根据区域水土流失现状,坚持坡耕地、茶园、竹林、马尾松林、崩岗、小流域全面治理,山、水、林、田、路、渠配置,有效控制流域内的水土流失,形成立体的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到2020年,林分改造面积达到17.7万亩,茶园和竹林生态化改造达到既有面积的40%以上,水土保持目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省水利厅牵头,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按职责参与)
(二十)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按照“系统治理、消除隐患、生态修复、绿化为主、兼顾经济”的原则,因地制宜,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采取自然恢复、工程、生物等措施恢复损毁土地功能。到2020年,完成172处废弃矿山治理,有效提高闽江流域废弃矿山的植被覆盖率,加快山体复绿,改善废弃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树立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典范。(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水利厅、林业局等按职责参与)
(二十一)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开展“清水蓝天”行动、环境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和其他各类专项行动,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环保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国家要求,分别完成市县两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进一步提高水源水质并防范水源地环境风险。完善湖库水华应急防控体系,布设必要的除藻工程和措施,并制定完善重点湖库(河段)水华应急处置预案。强化闽江及闽江口水上危化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统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初步建成闽江干流内河船舶污染应急救援相关救助站点及设施。(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分别牵头,水利厅、福建海事局等按职责参与)
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管控水平
(二十二)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强化。推动整合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并策划实施一批相关的科技重点项目,研发关键技术,强化需求导向及成果运用,拓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手段,提高闽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效率,为打好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提供技术支撑与保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能力建设,开展流域重点保护和濒危珍稀动植物保护、繁育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研究,并加大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监测现代化设备、设施建设力度。(省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牵头)
(二十三)综合监管实力进一步提升。运用生态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三明生态综合监管云平台、南平生态文明建设管理与服务云平台、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畜禽养殖污染在线监测平台等,并实现与福建省生态云平台有机衔接,“省、市、县”纵向相连,各生态环境相关部门横向对接,促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现代化,全面提升流域环境质量与生态功能。(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分别牵头)
(二十四)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加强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和机关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提高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彻底改变企业获利、政府埋单、群众受害的局面。(省生态环境厅、检察院牵头,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参与)
七、明确各方职责,发动全员广泛参与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发挥各地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做实做细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切实加大推进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研究制定绩效考评、正向激励等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目标绩效考核,加强技术指导和全过程监管,形成全流域联动、各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保质保量推进项目建设,不折不扣打好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省财政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十六)强化项目管理。各地要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要上下联动、统分结合、各有侧重,逐个项目落实业主,简化工作流程,加快项目建设。省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要做好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项目审核把关,围绕绩效目标,优化项目安排,集中资金投向重点项目,防止项目碎片化,扩大连片效应,同时定期跟踪调度并督促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期保质完成绩效目标任务,保障项目工程质量,切实改善提升闽江流域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按职责负责)
(二十七)严格考核问责。将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对项目推进不力、工程进展缓慢、资金落实不到位、绩效目标未完成的,由省财政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约谈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省财政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按职责参与)
(二十八)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流域相关市、县(区)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项目工程进展、资金拨付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强化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并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督促企业强化治污主体责任,引导绿色生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等,营造全民共治共享的浓厚氛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牵头)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8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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