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指南(完整版)固废网讯:固废网获悉,日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报批稿),公示了申请材料目录,并提出危险废物转移
固废网讯:固废网获悉,日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报批稿),公示了申请材料目录,并提出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需符合三个条件:1.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有效;转移的危险废物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同意接收并有相应的处置能力;3.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另外,该指南还公示了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办事流程图。
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许可。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跨省移出)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转移到省内进行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跨省移入)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照不齐、处于限期整改期间或其他法定不允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修订,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需符合下列条件:
1.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有效;转移的危险废物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同意接收并有相应的处置能力;
3.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予以许可的条件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跨省移出申请材料目录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www.ynepb.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申请、函询、公示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4工作日,申请、函询、公示时限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危险废物跨省移出审批工作流程
1.申请
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单位在云南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转移报批系统(以下简称“报批系统”)上注册和申报,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跨省移出申请材料目录中的8项书面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移出书面申请材料”)逐级送达或邮寄到移出地县(市、区)、州(市)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初审和预审,移出地县(市、区)、州(市)两级环境保护部门须出具是否同意移出的明确意见。产生单位将预审通过后的移出书面申请材料送达或邮寄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一楼政务大厅,同时复印相关申请材料存档备查。
通讯地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交通方式:可乘坐第24路,78路,A9路,K15路,Z3路,Z4路,C143路,196路公交车到达。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行政审查(14个工作日,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复函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自收到完整的移出书面申请材料之日(以大厅窗口登记日期为准)起进行行政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发函征求意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函询并退回全套资料。
从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复函之日(以办公室收文登记日期为准)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3.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予以许可的,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XXX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印发不予许可通知。审批结果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开。
送达方式: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领取,或者按申请人申请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二)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审批工作程序
1.申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外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征询意见函和危险废物转移跨省移入申请材料目录中的8项书面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移入书面申请材料”)。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一楼政务大厅对移入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通知本省接受单位,登录报批系统填报移入申报材料,将移入书面申请材料逐级送达或邮寄到接受地县(市、区)、州(市)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初审和预审,接受地县(市、区)、州(市)两级环境保护部门须出具是否同意移入的明确意见,接受单位将预审后的移入书面申请材料送达或邮寄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复印相关申请材料存档备查。
通讯地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交通方式:可乘坐第24路,78路,A9路,K15路,Z3路,Z4路,C143路,196路公交车到达。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行政审查(14个工作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自收到预审后完整的移入书面申请材料之日(以大厅窗口登记日期为准)起,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许可并退回全套资料。
3.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拟审批结果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予以审批许可的,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XXX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并邮寄至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许可的,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不同意XXX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并邮寄至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结果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开。
送达方式: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领取,或者按申请人申请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辐射类(0871)64123086,非辐射类(0871)64103332;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邮政编码:650208。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15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110室信访办。
电话投诉:(0871)64145230。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
信函投诉: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110室信访办,邮政编码:650208。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审批决定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办事流程图
2.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跨省移出申请表
3.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跨省移入申请表
附 件1
图1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跨省移出审批办事流程图
附 件2
办事流程图
图2 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跨省移入审批办事流程图
附件3
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跨省移出申请表
填表说明:
1、废物类别、废物代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
2、废物名称,指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
3、相态,填写为固态、半固态、液态或其他;
4、危险特性,填写为: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或其他;
5、运输沿途经过的设区市示例:云南省红河州-玉溪市-昆明市-曲靖市-湖南省永州市-衡阳市
6、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经营范围: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填写;
7、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经营范围: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填写;
8、上年度或上一批次报批及执行情况:填写同类危险废物上一年度转移报批量、实际转移量、接收单位名称等信息。当年申请转移危险废物多次的,填写上一批次转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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