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水处理网讯:水处理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根据计划要求,2018年-2020年,重点流
水处理网讯:水处理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根据计划要求,2018年-2020年,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57.7%、59.6%和59.6%,劣V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7.7%、5.8%和 3.8%。2018年-2020年,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每年均达到或高于81.0%,全区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优良水体有所增加,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水质下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2018年-2020年,包头市、赤峰市黑臭水体治理完成率分别不低于80%、90%和95%,呼和浩特市黑臭水体治理完成率分别不低于90%、90%和95%。
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9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切实做好全区2018年-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水环境问题,努力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5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生态文明发展新理念,将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水环境保护红线,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河湖长制为抓手,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促进全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2018年-2020年,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57.7%、59.6%和59.6%,劣V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7.7%、5.8%和 3.8%。2018年-2020年,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每年均达到或高于81.0%,全区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优良水体有所增加,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水质下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2018年-2020年,包头市、赤峰市黑臭水体治理完成率分别不低于80%、90%和95%,呼和浩特市黑臭水体治理完成率分别不低于90%、90%和95%。
三、重点任务
(一)打好水污染防治关键战役。
1.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为抓手,打好河湖水质改善持久战。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下大力气抓好不达标水体治理。各盟市对所有水质超标的断面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并加快实施水体达标规划。已制定实施达标方案但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地区,应及时评估差距、查找原因,对达标方案进行优化更新,确保水质得到有效改善。近年来出现断面水质超标和水质下降问题较为突出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等地区要采取有力举措推进黄河流域大黑河、昆河、乌兰木伦河,辽河流域老哈河、西拉木伦河,松花江流域海拉尔河、霍林河等流域治理。2018年,要消除呼和浩特市大黑河大入黄口、包头市昆河三艮才入黄口、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河、通辽市西辽河大桥四个劣V类断面。到2020年,松花江、黄河中上游、辽河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海河流域污染程度得到缓解。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等地要坚决遏制良好水体水质变差趋势。全面实施滦河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受机构职能调整影响,各项工作牵头部门可能稍有变动,待职能划归工作完成后,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自动调整为对应职能部门)
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要加快推进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湖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大湖泊生态补水力度,大幅削减入湖(库)河流污染负荷,努力改善湖库水质。实施入湖(库)河流总氮控制,加强内源污染控制,加大湖滨带保护与修复力度,确保湖库水质污染程度减轻,综合营养指数有所降低,水质得到改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厅等参与)
加强河湖及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结合地区实际采取退耕还湿、植被恢复、生态补水、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措施,实施湿地综合治理,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提高生物多样性。(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2.以大力开展黑臭水体专项整治为契机,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歼灭战。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坚持把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歼灭战的重要意义,制定并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作战方案,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要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将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列入各级河长的工作职责,把黑臭水体治理任务作为“一河一策”的重要内容,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及超标超总量排放为重要着力点,采取控源截污、节水减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流量保障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加大投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逐步消除黑臭水体产生根源,切实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建立严格、清晰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对完成治理任务的河段要及时组织验收。2018年底前,启动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黑臭水体清单,继续督促治理。
在黑臭现象消除后,要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强化监管、定期监测河段水质等措施,确保黑臭水体治理长治久清。各盟市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制定实施整治措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3.以全力做好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为基础,打好饮用水安全保卫战。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各盟市要依法对供水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快推进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建设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全面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违规建筑。重点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内违规项目清理整治工作,三市要加强协作,2018年底前完成跨界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2018年9月底前,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要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水体〔2017〕142号)要求,对本辖区内列入重点治理水源地清单的饮用水水源地制定并实施水体达标规划,优先解决由于人为污染引起的水质问题。提高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率,切实减少生产生活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处理,以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对因水源地铁、锰天然背景值高导致的超标问题,要在供水厂配套相应的净水设施,确保供水水质达标。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等单一供水城市要加快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自治区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快实施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各盟市要对本地区地下水监测井特别是列入目标责任书的监测井逐一进行梳理,摸清地下水水质情况,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监测井的维护和管理。以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石油化工生产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再生水农灌区和高尔夫球场等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为重点,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全面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各盟市要认真组织落实自治区和本地区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每个加油站的改造时限,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总任务量的60%以上。对一公里范围内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加油站,须在2018年底前完成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依法关停取缔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加油站;2019年底前,完成总任务量的90%以上;2020年6月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全部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4.以全面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为目标,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御战。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继续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精准施肥技术、机械适期适量施肥技术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在巴彦淖尔市、赤峰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等设施农业集中区,优先选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全区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通辽市、赤峰市等地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合理确定农业种植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水定地、以水定产,着力解决农业种植业用水挤占生态用水的问题。其他缺水地区也要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少、环境效益明显的农作物。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加快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紧紧围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方面,以旗县为单位,以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牧区为重点整治范围,指导和推动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2018年-2020年,全区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080个。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2018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未完成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关闭。对禁养区外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养殖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5%。(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参与)
控制水产养殖环境污染。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开展水产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自治区农牧厅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等参与)
(二)科学节约保护水资源。
1.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自治区、各盟市对纳入取水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要控制在211亿立方米以内。(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执行《地下水超采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水位与水量双控方案》,加强超采区压采和替代水源建设,确保按治理方案落实压减灌溉面积、节水改造、水源置换及监测等各项措施。继续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不予审批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
将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政绩考核。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20%以上。(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发展农牧业节水。各盟市要大力推行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配套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发展区域规模化精准高效节水灌溉。特别是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阿拉善盟等地要下大力气抓好农牧业节水工作。巴彦淖尔市要重点做好河套灌区农田退水治理工作。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作。到2020年底,全区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000万亩,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加强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2018年底前建立节水财政奖补机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5个地级缺水城市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者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要求的比例不低于70%,其他地级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的比例不低于50%。到2020年,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加强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及计量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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