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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来源: 网
时间:2018-12-30 09: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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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7月25日将督察发现的15个生态

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7月25日将督察发现的1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杜家毫、省长许达哲明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增强“四个意识”,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8个党组织、16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8人,处级干部9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4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20人,予以诫勉等组织处理47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配套环保工程长期不落实,环境风险突出。长沙市政府在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以及岳麓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污口下移和原长沙铬盐厂铬渣场无害化处理工程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决定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蓄水,存在水污染隐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长沙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潘胜强(时任湘江综合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长沙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曹彪(时任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主任)、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李增加(时任长沙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长沙市铬污染治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新平、长沙市铬污染治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志国予以诫勉,对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王伟胜(时任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通报批评。

二、湘潭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乱作为问题突出。

1.湘潭市政府未按要求对企业无理拒绝环保执法检查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湘潭市政府未落实环保部要求,擅自缩小对企业无理拒绝环保执法检查行为的通报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湘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湘潭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局长赵雯纬(时任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湘潭市政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杨卫国政务警告处分。

2.湘潭市、湘乡市政府及环保部门在湘潭碱业备案管理中弄虚作假。湘乡市环保局故意隐瞒企业超标排放事实,在代拟文件中弄虚作假。湘潭市、湘乡市政府把关不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章礼华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湘乡市副市长赵造时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湘乡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周绍春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湘潭市副市长罗伟予以诫勉。

3.湘潭市环保局违规免除新新线缆行政处罚。新新线缆有限公司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存在废气扰民问题。湘潭市高新区管委会协调环保部门违规免除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湘潭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硕科(时任湘潭市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湘潭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冯德清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湘潭市环保局局长苏国军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湘潭市环保局副局长廖勇政务记过处分。

4.湘潭市发生多起阻挠环保执法事件。2015年以来,湘潭市4次发生公司、职能部门阻挠环保执法事件,湘潭市环保执法环境较差。相关责任人与违规审批富力城建设项目问题合并处理。

5.湘潭市违规审批富力城建设项目。富力城建设项目占用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禁开区197亩。湘潭市政府将该项目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经开区管委会及发改、环保部门违规为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对项目建设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湘潭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吴小月(时任湘潭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湘潭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孙银生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廖晓燕(时任湘潭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勇(时任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湘潭市环保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蔚知政务记过处分。省政协机关原正厅级干部陈三新(时任湘潭市委书记)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合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王文明等4人政务处分。

湘潭市委、市政府履行环保职责不力,造成该市环境保护工作乱作为问题突出,责令湘潭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中国五矿集团等公司下属企业监管不力,有些地方甚至包庇纵容。郴州市政府两次阻碍环保部门对中国五矿集团、中国建材集团下属企业的行政执法。衡阳市、常宁市、衡东县政府及环保部门对中国五矿集团下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爱国(时任郴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常宁市原正县级干部黎才发政务警告处分,对益阳市委书记瞿海(时任郴州市市长)、衡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丁秋文予以诫勉。同时,还分别给予吕秋明等5人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部分地方顶风出台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华容县、桃源县、岳阳县出台的有关文件中规定,在“企业宁静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开展执法检查,此规定违反国务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华容县人大农工委主任陈金生(时任华容县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桃源县副县长杨松、岳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梁绪望(时任岳阳县生态工业园党组书记、主任)予以诫勉,对汨罗市委书记喻文(时任华容县县长)予以诫勉(与华容县水污染治理工作滞后、华容河水质持续恶化问题合并处理),对岳阳县县长曾平原、桃源县县长庞波通报批评。

五、自然保护区内违规许可采砂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省水利厅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未将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纳入禁采区,且在河道采砂出让审批中把关不严,未按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违法采砂行为整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水利厅巡视员甘明辉(时任省水利厅副厅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洞工局局长沈新平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水利厅防办副主任肖坤桃(时任省洞工局副局长)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水利厅防办调研员朱诗好(时任省洞工局河道处处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洞工局河道处处长钟艳红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处长曾扬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水利厅办公室副主任朱毅政务警告处分,对省水利厅原厅长戴军勇通报批评。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刘佩亚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合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在自然保护区违规设置矿权,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未将部分自然保护区纳入矿权设置禁止区,且违规审批位于自然保护区的矿权,对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的矿权清退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尹学朗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李国清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辛建鑫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张永忠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处长王礼尧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副处长罗铁军政务警告处分,对省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申志军(时任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处长)予以诫勉,对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颜学毛通报批评。

七、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矿问题突出。南岳衡山被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来,区域内有11家采矿企业违法采矿。衡阳市政府、衡山县政府、南岳区政府未能取缔违法采矿行为,林业、国土、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管不力。省政府对省林业厅通报批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衡阳市原副市长蒋勋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衡东县委书记吴伟生(时任衡阳市林业局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衡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胡小宁(时任南岳区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南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洲康(时任南岳区农林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杨东亮政务警告处分,对衡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阳建中(时任衡山县副县长)、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廖义智、衡阳市住建局局长刘兴中(时任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及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总工程师傅中良予以诫勉。同时,还分别给予李明红等2人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八、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不实不力,污染问题突出。省经信委未将永州市92家冶炼厂、郴州市嘉禾县116家铸造企业纳入淘汰计划,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纳入淘汰计划,未按要求填报企业排污缴费情况,未能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套取中央奖励资金行为,未能发现企业私自新建鼓风炉行为。省经信委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不实不细,审核把关不严;永州市、郴州市、衡阳市、岳阳市政府及经信部门在工作中履职不力。责成省经信委及永州市、郴州市、衡阳市、岳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经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黄宝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汩罗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敏求(时任汩罗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对省经信委投资规划处处长崔国强、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处长朱小江、衡阳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白润民(时任衡阳市冶金工业总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予以诫勉。省经信委原党组副书记谢超英(时任省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因其他违纪问题,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衡阳市经信委原主任唐斌因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严重违纪,被给予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衡阳市经信委原副主任万小平等3人因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同时,还分别给予周稳根等3人党纪政务处分。

九、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退不力,环境风险突出。

1.株洲市二水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有株洲市银力混凝土搅拌公司违法生产。株洲市石峰区政府及环保部门未能及时关停违法生产企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石峰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钟水根(时任石峰区副区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株洲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必农(时任株洲市环保局局长)政务警告处分(与餐饮趸船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株洲市环保局局长章文才政务警告处分(与餐饮趸船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株洲市环保局石峰分局局长李青山政务记过处分。

2.株洲市四水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有两艘餐饮趸船。两艘餐饮趸船自2000年至2017年4月,一直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经营餐饮业务。株洲市政府及环保、海事部门未能及时取缔餐饮趸船违法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株洲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株洲市政府办调研员梁德才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株洲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刘家文政务记过处分。

3.邵阳市城西水厂、桂花渡水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整改不到位,至今仍有大量污水排入水源保护区。邵阳市区扩建产生大量生活污水,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珑瑚、梅子井排污口流入资江。邵阳市政府及环保、公用事业部门在治理城市生活污水中履职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邵阳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邓江南政务记过处分,给予邵阳市公用事业局原党委书记、局长余光美党内警告处分。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周国利(时任邵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合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益阳市多家涉锑企业向资江超标排放废水问题。益阳市有4家涉锑企业在环保督察中发现废水超标排放,流入资江流域。赫山区、桃江县、安化县、益阳高新区政府及环保部门在环境监管中履职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益阳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禄仁政务警告处分,对赫山区副区长蔡秋良、桃江县副县长罗歆辉、安化县副县长胡能华、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工委委员卜永强予以诫勉。同时,还分别给予蔡海罗等5人政务处分。

省环保厅作为全省饮用水源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不力,导致环境风险突出。省政府对省环保厅通报批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省环保厅副厅长潘碧灵通报批评。

十、郴州资兴市违规在东江湖进行旅游开发,威胁饮用水安全。资兴市委、市政府违规决定在东江湖兜率岛引进逸景东江湖生态营地项目,项目营业后对东江湖水环境安全带来隐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郴州市副市长陈荣伟(时任资兴市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资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侯峥辉(时任资兴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对湖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417队党委书记曾风山(挂职资兴市副市长)予以诫勉。同时,还分别给予赖志明等9人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十一、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发问题突出。

1.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砂问题突出。省水利厅违规批复位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砂权有偿出让方案。岳阳市政府、岳阳县政府及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水务、河道采砂等部门履职不力,未能取缔违法采砂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岳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熊炜(时任岳阳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岳阳市水务局局长陈正文(时任岳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岳阳市交通局副局长赵启鸿(时任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岳阳市水务局副局长刘湘龙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岳阳市水务局副局长徐育才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岳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处主任曹伟东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君山区区长李勇(时任岳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政务记过处分。岳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袁文等4人因在河道采砂监管中违纪违法,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省水利厅相关责任人员与自然保护区内违规许可采砂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问题合并处理。

2.采桑湖外包破坏生态环境,生态修复工作未按要求开展。岳阳市君山区政府同意采桑湖镇政府将采桑湖违规对外承包经营,导致发生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且滞留采桑湖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未按要求组织实施采桑湖生态修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君山区委书记谢胜(时任君山区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君山区副区长丰为民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君山区政府办主任杨曙东(时任采桑湖镇党委书记)政务警告处分,免去君山区政府办副主任朱运行(时任采桑湖镇党委书记)职务。

3.君山后湖违规承包,生态严重破坏。君山公园将后湖承包给下属单位,引发干湖捕捞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且未按要求拆除后湖矮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岳阳市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黄二良(时任君山公园主任)政务警告处分,君山公园水上开发中心原经理龙月球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

十二、益阳市大通湖水质持续恶化。大通湖申报为国家良好湖泊以来,大通湖区委、管委会及环保、水务、渔政等部门未按要求取缔湖内投饵养殖,对企业违规养殖及捕捞行为监管不力,大通湖水质持续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沅江市委书记陶德保(时任大通湖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益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梁成立(时任大通湖区管委会区长)政务记大过处分,对大通湖区管委会副区长钟剑波、大通湖区委委员姜利文(时任大通湖区管委会副区长)、大通湖区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张勇军、大通湖区管委会副区长孙功伟予以诫勉,同时给予佘卫光等4人政务处分。

十三、华容县水污染治理工作滞后,华容河水质持续恶化。华容县未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工程。华容县城区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部分污水直排华容河,导致华容河水质持续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华容县委书记刘铁健、华容县县长陶伟军予以诫勉,给予华容县政府正科级干部蒋志新(时任华容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十四、黄盖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突出。黄盖湖水域存在网箱养殖、迷魂阵捕捞等违法行为。临湘市政府及林业、畜牧等部门未能取缔湖内违法养殖及捕捞行为,未按要求拆除养殖设施,违规核定捕捞许可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垂利(时任临湘市政协副主席、林业局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临湘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余振华政务警告处分,对临湘市林业局党组书记李王安予以诫勉,对临湘市副市长彭海云通报批评。

十五、常德市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水环境问题突出。

1.珊珀湖投肥养殖导致水质恶化。珊珀湖作为安乡县备用饮用水水源地,长期存在投肥养殖违法行为,造成珊珀湖水质恶化。安乡县委、县政府对珊珀湖水质恶化问题整治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鼎城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林红华(时任安乡县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安乡县副县长周宏林党内警告处分。

2.常德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十分突出。常德市城区未能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导致部分生活污水直排。常德市政府对项目建设组织领导不力,承建部门未能按期建成项目,环保部门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黄金陵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刘凡荣(时任常德市经建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常德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关建锋(时任常德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3.常德市经开区生活污水直排三岗渠,三岗渠水质恶化。常德市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组织领导不力,承建部门未能按期建成项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常德市委副厅级干部周运来(时任常德市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雷光承(时任常德市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党内警告处分。常德市经开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主任向绪彦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合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朱佳宏等5人党纪政务处分。

4.常德市简易填埋乡镇农村垃圾,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全市简易填埋乡镇农村垃圾量达到100万吨,其中10个垃圾堆放点位于洞庭湖保护区范围,环境隐患较大。常德市农委对农村垃圾简易填埋环境隐患整治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常德市农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仕英党内警告处分,对常德市农委党组书记、主任李百艳予以诫勉。

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一湖四水”系统联治、长株潭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固体废物处置与加工利用、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为重点,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与环保协同共进,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点、三湘人民生活的增长点、展现美丽湖南形象的发力点。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到突出位置,扛牢抓实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责任,答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这一历史性答卷。


原标题:湖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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