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全文|《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全文|《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固废网讯:日前,贵阳日报全文刊载了《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将分四类投放,2018年11月2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贵阳市人
固废网讯:日前,贵阳日报全文刊载了《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将分四类投放,2018年11月2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 晏
2018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废弃物、可回收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全民行动、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服务示范企业等评定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内容,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普及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通、卫生、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旅游产业发展、市场监管、工业信息化、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协助组织本辖区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和微信等媒体应当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鼓励环境卫生、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餐饮、旅游、物业服务等行业协会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培训和评价,指导、督促其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和分类管理等专项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 车站、机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公园、旅游景区(点)、商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根据需要配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总概算。
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建蔬菜瓜果就地处置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场所、建设项目、市场已经建成,但未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或者就地处置设施的,应当补建。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同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配套的收集、运输体系,配备标志标识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满足生活垃圾分类需求。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住宅区、办公区域、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的实际需要,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因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等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分类与投放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并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书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废铅蓄电池及其他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节能灯及其他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矿物机油及其包装物等;
(三)易腐垃圾,指在普通存放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有机物废物,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居民家庭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食品加工、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前款规定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三)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能就地处置的可直接投放就地处置指定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废弃电器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依法从事收运服务的经营者上门收集,或者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
延伸阅读:
解读|关于《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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